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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貿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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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莊律師在線答:哪些人不能作保證人? |
作者:石家莊律師趙麗娜編輯
出處:法律顧問網·涉外dl735.cn
時間:2008/10/5 17:24:00 |
除了下述法律規定為不得擔任保證人之外的其他民事主體均可擔當保證人: 1、國家機關不得為保證人,但經國務院批準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除外。 2、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為保證人。 但是以營利為目的的學校等作為保證人的有效。 3、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職能部門不得為保證人。具體如下 (1)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有法人書面授權的,可以在授權范圍內提供保證。 (2)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經法人書面授權提供保證的,如果法人的書面授權范圍不明,法人的分支機構應當對保證合同約定的全部債務承擔保證責任。 (3)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經營管理的財產不足以承擔保證責任的,由企業法人承擔民事責任。 (4)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提供的保證無效后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由分支機構經營管理的財產承擔。企業法人有過錯的,按照擔保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處理。 (5)企業法人的職能部門提供保證的,保證合同無效。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證人為企業法人的職能部門的,因此造成的損失由債權人自行承擔。 4、公司作為保證人的特別規定 新修訂之《公司法》第十六條規定: 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章程對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前款規定的股東或者受前款規定的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前款規定事項的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根據該條規定,公司作為保證人為他人債務提供擔保,包括物保和保證,應當符合如下之規定: (1)必須在公司章程規定之范圍內,即若章程對擔保之債務的數額有限制的不得超過此數額限制。 但是超過限制以外提供擔保效力如何沒有具體規定,對此應當適用《合同法》第50條的規定,即: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2)必須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 (3)若被擔保人是公司股東或者是實際控制公司的人則必須由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而且該被擔保人不得參加股東會議。 5、注意《擔保法解釋》第十四條修改了《擔保法》的規定,據此規定保證人在提供擔保的時候無須具有保證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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