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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莊律師在線:附隨義務和給付義務的區別 |
作者:石家莊律師趙麗娜編輯
出處:法律顧問網·涉外dl735.cn
時間:2008/10/7 16:17:00 |
附隨義務與給付義務的區別 給付義務分為主給付義務和從給付義務。所謂主給付義務是指債之關系上固有、必備,并用以決定債之關系類型的基本義務。例如,在買賣合同中,出賣人應交付其物及移轉其所有權之義務,買受人應支付價金之義務,均屬主給付義務。從給付義務,是不具有獨立的意義,僅具有補助主給付義務義務的功能,其存在目的,不在于決定合同的類型,而在于確保債權人的利益能夠獲得最大的滿足的義務。 附隨義務與主給付義務的區別有三:(1)、主給付義務自始確定,并決定合同類型。附隨義務則是隨著合同關系的發展而不斷形成的。它在任何合同關系中均可發生,不受特定合同類型的限制。(2)主給付義務構成雙務合同的對待給付,一方在對方未為對待給付前,得拒絕自己的給付,附隨義務原則上不屬于對待給付,不能發生同時履行抗辯權。(3)不履行給付義務,債權人得解除合同。反之,不履行附隨義務,債權人原則上不得解除合同,但可就其所受損害,依不完全履行的規定請求損害賠償。當然,有些合同上的義務,究竟屬于給付義務還是附隨義務尚有爭論。 附隨義務與從給付義務存在爭論,德國通說認為,應以可否獨立以訴請求履行為判斷標準加以區別。可以獨立以訴請求的義務為從給付義務。有人稱之為獨立的附隨義務。不得獨立以訴請求的義務而附隨義務,有人稱這為不獨立的附隨義務。如 ,甲賣車給乙 ,甲交付車輛并辦理 過戶手續為主給付義務 ,提交必要文件(如 行駛證、保險書等)為從給付義務 ,告之該車 的特殊危險性為附隨義務。但有時判斷某 義務為從給付義務或附隨義務并不容易 , 如 ,出賣人對物品的使用說明是從給付義務 還是附隨義務 ,貨物需方受領貨物是從給付義務還是附隨義務就存在爭論。一般認為 前例義務人所負義務為附隨義務 ,后例為從給付義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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