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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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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莊律師:什么是肖像權,侵害肖像權有哪些情形? |
作者:石家莊律師趙麗娜編輯
出處:法律顧問網·涉外dl735.cn
時間:2008/10/8 10:43:00 |
肖像,是指以一定的物質形式再現出來的自然人的形象,肖像權就是自然人享有的以其肖像所體現的人格利益為內容的權利。它的內容包括:肖像擁有權、制作權以及肖像的使用權等。《民法通則》第100條規定:“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可見,未經本人同意,以營利為目的使用他人的肖像做廣告、商標、產品包裝、櫥窗裝飾等,是較為常見的嚴重侵害肖像權的行為。侵害肖像權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面: ⑴未經本人同意利用他人的肖像。我國民法通則規定,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因此,有人認為,未經他人同意,以營利為目的使用他人的肖像構成侵犯肖像權。而未經他人同意,但不以營利為目的使用他人的肖像則不構成侵犯肖像權。我們認為,未經他人同意以營利為目的而使用他人的肖像是較為嚴重的侵權行為,但未經他人同意不以營利為目的使用他人的肖像也應當構成侵犯肖像權的行為。因為,肖像權是如姓名權一樣的人格權,具有專有性,對于肖像的占有、使用和處分,只能歸公民本人所有,未經本人的同意,他人不得享有。 ⑵擅自創制他人的肖像。肖像是公民人格的外在體現,只有公民本人有權決定是否在客觀上再現自己的形象。因此,未經本人同意,擅自創制他人的肖像,同樣是侵權行為。例如,偷拍他人的照片;未經他人同意對他人進行繪畫寫生等,均構成侵犯肖像權的行為。 ⑶擅自擁有他人的肖像。未經本人同意,占有他人的照片,雖不加公開地使用,但也構侵害肖像權。如照相館在為顧客拍照后,未經顧客同意,留下顧客的照片,顧客應有權請求其返還。又如,偷取他人的照片以作欣賞之用,這種行為也是侵害了他人的肖像權。 ⑷以侮辱的形式損毀他人的肖像這種行為只有行為人主觀上有損毀他人肖像的故意才能構成。如,故意將他人的肖像涂抹并公之于眾;或者故意當眾毀壞他人的肖像,以侮辱肖像權人;故意對他人的形象予以丑化等等。 但是下列情況則不構成侵害肖像權的行為: ⑴使用具有新聞價值的人物的肖像,如對于黨和國家領導人、政治活動家、人大代表、學者、運動員等等,為了報道其活動和先進事跡,而使用其肖像,不構成侵權行為。 ⑵使用參加具有報道價值的集會、游園活動的人的肖像。參加這些活動的人不能主張其肖像權。為報道活動而拍攝使用參加人肖像的,不構成侵權。 ⑶在風景區點創作風景畫、照、將人物作為占綴,或者拍攝照片將他人攝入其內,在這些場合,并不以該人物為主,也不構成肖像權的侵害。 ⑷為行使正當輿論監督而使用他人肖像。如,拍照破壞文物的行為,予以發表“立此為照”,這是正當輿論監督,不構成侵害肖像權。 ⑸因通緝罪犯或報道已判決的重大案件而使用罪犯的肖像的,不構成侵權。 ⑹為公民本人的利益而使用公民的肖像。如,為尋找下落不明的公民,在刊登尋人啟事時,刊發該公民的照片。 ⑺作為證據而使用公民的肖像。訴訟活動中為證明某種事實或主張權利作用證據使用他人的肖像,不構成侵權,但是,如果超出必要的范圍,則構成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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