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某教育培訓中心因未經授權,在網站上擅自使用“李陽瘋狂英語”品牌進行招生宣傳,被取得“李陽瘋狂英語”商標的許可使用、全權負責全國“李陽瘋狂英語”品牌授權各項事宜的北京李陽瘋狂英語培訓中心告上法庭。今天,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法院對此案進行宣判,判決該培訓中心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在網站上公開發表聲明,澄清事實以消除影響;并賠償經濟損失4萬元。
2003年8月21日,“李陽瘋狂英語”成為注冊商標,注冊人為李陽。同年10月23日,北京李陽瘋狂英語培訓中心(以下簡稱李陽瘋狂英語中心)經登記注冊成立,并經授權全權負責全國“李陽瘋狂英語”品牌授權的各項事宜。2007年9月30日,李陽瘋狂英語中心發現上海某教育培訓中心網頁上以特大字體突出使用了“李陽瘋狂英語”字樣,并以較小字體標注“上海唯一授權總代理”。同年10月12日,李陽瘋狂英語中心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該中心立即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不得繼續使用“李陽瘋狂英語”名稱進行招生宣傳活動;在有關網站及對外宣傳資料上澄清事實以消除影響;并賠償50萬元等。
被告上海某教育培訓中心雖然承認曾在網站上使用“李陽瘋狂英語”名稱一個月左右,即2007年9月15日至同年10月15日,但稱當時中心與原告的股東之一、也是“李陽瘋狂英語”商標的所有人李陽正在洽談合作推廣“李陽瘋狂英語”事宜。為了配合合作、統一品牌做宣傳,征得李陽的同意后,才在網站上使用了“李陽瘋狂英語”字樣。雖然雙方最終未能簽訂合同,但在締約期間短暫使用對方名稱的行為,不構成不正當競爭。但其未能提供任何經合法授權其在網上使用“李陽瘋狂英語”進行招生宣傳的證據。
與此同時,被告出示了《瘋狂英語》雜志等證據,以證明“瘋狂英語”是通用名稱,不是原告專有的,其不存在侵權。
法院審理認為,上海某教育培訓中心在其網站上擅自使用原告企業名稱及知名商品(服務)特有名稱,且經營內容相同,足以使消費者產生誤認,造成市場混淆,因此其行為已構成不正當競爭。法院同時認為,“李陽瘋狂英語”中的“李陽”雖然是以自然人李陽的名字命名,李陽也是原告的股東,但其個人行為并不能等同于原告北京李陽瘋狂英語培訓中心的經營行為。因此,即使李陽表示過要合作的意向,但這種意向并未通過簽約或其他合法的方式成為有效的授權行為。被告辯稱其和李陽具有合作關系,是在征得李陽和原告同意后,才在網上使用“李陽瘋狂英語”進行宣傳的意見,法院未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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