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郭某因其電子郵箱內容外泄,以侵害通信秘密權、著作權為由,將電子郵箱管理者和搜索引擎管理者告上法庭,要求公開賠禮道歉并索賠經濟損失2628元、精神撫慰金100萬元。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以電子郵箱和搜索引擎管理者對郵件內容外泄沒有過錯為由,最終駁回了郭某的訴訟請求。
2006年7月19日,郭某向地址為XXXX@zjblf.com的郵箱發送題為“郭律師申請加入某某團體”的電子郵件,另抄送至地址為XX@zjblf.com的郵箱,附件內容為郭某免冠照、簡介、申請特別理由及聯系方式等。后郭某發現在網上可以搜索到自己的信件詳細內容,遂申請公證部門對網上搜索情況進行公證。2006年8月30日,杭州市上城區公證處作出公證,在百度公司經營的搜索頁面中,分別輸入“某某律師事務所郭某”和“XX@zjblf.com”進行搜索,均可見“參加浙江某某律師事務所團體”的查詢結果。采用百度快照打開查詢結果,顯示純文本形式的附件申請書全文。
2006年8月30日,郭某向收件郵箱的管理者北京萬網志成科技有限公司投訴。萬網公司當日答復,表示所反映問題是由于郵件服務器緩存被百度搜索爬蟲非法搜索造成,目前已采取措施解決。2006年9月11日,萬網公司再次通知郭某,稱經與搜索引擎管理者北京百度網訊科技有限公司協商,已全部刪除了網頁上的信件內容。
2007年7月,郭某訴至法院,以侵害自己通信秘密權、著作權為由,要求電子郵箱和搜索引擎管理者萬網、百度兩公司公開賠禮道歉,并賠償經濟損失2628元、精神撫慰金100萬元。
一中院經審理認為,公民使用電子郵箱服務的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但電子通信的保護是基于技術手段的保護,由于網絡技術發展的局限性與無限性,安全的定義應是相對的。發件人、收件人、轉發人及連接其間的網絡服務器均可能造成郵件內容外泄。郭某郵件內容被鏈接系由于所發送郵件地址非正常外泄導致。萬網公司已采取了相當于密碼功能的超長地址字符串以保障郵件安全,在接到郭某投訴當日即對郵件系統做了調整,因此萬網公司沒有非法介入郭某郵件以獲取個人秘密的主觀過錯。同時,郭某發送郵件的地址并非由百度公司惡意獲取,且百度公司在接到郭某投訴后及時刪除了訴爭郵件的內容,因此百度公司亦沒有公開郭某通信內容的主觀故意或過失。
據此,一中院終審依法駁回了郭某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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