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遼寧省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以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為由,一審判決浙江省臺州市三魚泵業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在企業名稱中使用“三魚”文字,停止生產和銷售帶有“三魚”文字的產品,另外賠償遼寧省海城市三魚泵業有限公司3.8萬余元損失。
海城三魚是一家生產農用水泵的企業,其生產的“三魚”牌水泵于1978年通過國家鑒定投入生產,2006年“三魚”商標被國家商標局認定為馳名商標。臺州三魚則成立于2001年,經營項目為水泵、電機、風機制造等。
近些年來,海城三魚發現臺州三魚在生產和批發的水泵產品說明書及標簽中,多次突出使用“三魚泵業”、“臺州三魚泵業”、“SANYU”字樣,為此起訴到法院。
案件審理中,海城三魚稱臺州三魚在生產經營中突出使用與其商標相同的“三魚”文字,使消費者誤認為臺州三魚的水泵即為海城三魚所生產,侵犯了海城三魚的商標專用權。同時,臺州三魚的上述行為又構成了不正當競爭。為此,海城三魚請求法院判令臺州三魚立即停止在其企業名稱中使用“三魚”字樣,停止生產和銷售帶有“三魚”字樣的產品,并賠償其經濟損失13萬元。
臺州三魚則辯稱該公司成立時并不知道海城三魚商標的存在,且其公司名稱系經合法工商登記取得。
(楊 力 王長順)
法官說法
馳名商標來之不易同行理應予以尊重
一審宣判后,本案主審法官關海波對判決理由予以了解答。
就本案所涉商標侵權問題,關海波認為,臺州三魚成立之前,海城三魚的產品和商標已經取得了很好的市場聲譽,榮獲了一系列農牧漁業部門的獎項,在相關用戶中具有較高的知名度。臺州公司將“三魚”作為自己的企業字號后,海城公司的“三魚”商標又被評為馳名商標,在同行業中享有較高的知名度,臺州公司作為同業企業,應當知曉海城三魚商標的存在。況且,在海城三魚案發前多次到工商部門投訴的情況下,臺州三魚仍然在經營活動中繼續突出使用“三魚”文字,主觀上無疑具有“搭便車”和“傍名牌”的故意。因此,法院認定臺州三魚的行為侵犯了海城三魚的商標專用權。
關海波另認為,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明確規定經營者在生產銷售活動中應當遵守誠實信用原則,因此臺州三魚作為與海城三魚存在競爭關系的同行而沒有主動規避他人注冊在先的商標,法院認定其行為主觀上有不正當競爭的故意,客觀上使購買者誤認二者有著某種關聯性,進而混淆了二者的產品,擠占了對方的市場份額,淡化了對方的馳名商標,為此構成了不正當競爭行為。
(聲明:本站所使用圖片及文章如無注明本站原創均為網上轉載而來,本站刊載內容以共享和研究為目的,如對刊載內容有異議,請聯系本站站長。本站文章標有原創文章字樣或者署名本站律師姓名者,轉載時請務必注明出處和作者,否則將追究其法律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