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聘用為廠長主抓生產,付出了辛勤的勞動,該得的報酬卻被拖欠,在索要無果之下只好將用人單位起訴到法院。10月23日,河南省虞城縣人民法院審結一起追索勞動報酬案,判決被告河南凱利豐農業發展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朱玉珍工資145000元。
2006年,退休職工朱玉珍被河南凱利豐農業發展有限公司聘任生產廠長,主抓生產工作。后因河南凱利豐農業發展有限公司長期拖欠職工工資,2007年1月26日,經虞城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向其發出了勞動保障監察責令整改決定書,限在2007年1月31日前將所有拖欠工人工資一次性按時支付,但河南凱利豐農業發展有限公司還是未履行支付工資的義務。無奈,雙方對拖欠的工資進行了結算,因無現款支付工資,河南凱利豐農業發展有限公司向朱玉珍出具一份工資欠款條,拖欠工資總額為145000元,并承諾近期一定解決,但至今仍未支付。
法院審理后認為,勞動者付出勞動,有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和勞動合同的約定從用人單位獲取勞動報酬的權利,本案中原告應被告所聘到被告處任生產廠長,雙方建立勞動關系,被告作為用人單位應依勞動法的相關規定按時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不得克扣或無故拖欠。原告在被告公司工作期間,被告長期拖欠職工工資,在勞動行政部門的責令下仍未向職工履行支付工資報酬的義務,且給原告出具了工資欠條,對原告要求支付工資145000元的要求,依法應予支持。
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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