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引 言
第一條 為規范珠寶首飾評估人員執業行為,維護公共利益和資產評估各方當事人合法權益,制定本指導意見。
第二條 本指導意見規范珠寶首飾價值評估和相關信息的披露。
第三條 本指導意見所稱珠寶首飾,是指珠寶玉石和貴金屬的原料、半成品,以及用珠寶玉石和貴金屬的原料、半成品制成的佩戴飾品、工藝裝飾品和藝術收藏品。
第四條 珠寶首飾評估人員執行珠寶首飾評估業務,除應當遵守本指導意見外,還應當遵守相關的法律、法規和其他資產評估規范。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五條 珠寶首飾評估人員應當經過珠寶首飾鑒定和資產評估方面專門教育和培訓,具有相應的專業知識和經驗,能夠勝任所執行的珠寶首飾評估業務。
第六條 珠寶首飾評估人員執行珠寶首飾評估業務,應當恪守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保持應有的職業謹慎,不得求證委托方授意的評估價值。
第七條 珠寶首飾評估人員執行珠寶首飾評估業務,應當勤勉盡責,遵守職業道德。
第八條 珠寶首飾評估人員執行珠寶首飾評估業務,應當對珠寶首飾進行鑒定和品質分級。
第九條 珠寶首飾評估人員執行珠寶首飾評估業務,應當理解和使用公認的資產評估方法和技術,以獲得可信的評估結論。
第十條 珠寶首飾評估人員執行珠寶首飾評估業務,應當獨立獲取評估所依據的信息,并進行審慎分析,確信信息來源是正確和適當的。
第十一條 珠寶首飾評估人員執行珠寶首飾評估業務,應當做出合理假設,并披露其對評估結論的影響。
第十二條 珠寶首飾評估人員執行珠寶首飾評估業務,可以聘請相關專家協助工作,并應當采取必要措施確信專家工作的合理性,對專家工作結果負責。
第三章 評估要求
第十三條 珠寶首飾評估人員執行珠寶首飾評估業務,應當履行適當的評估程序,不得隨意刪減評估程序。
珠寶首飾評估程序主要包括:明確珠寶首飾評估業務基本事項,簽訂珠寶首飾評估業務約定書,形成珠寶首飾評估計劃,對評估對象進行鑒定和品質分級,收集和分析珠寶首飾評估資料,評定估算,形成和提交評估報告,工作檔案歸檔。
第十四條 珠寶首飾評估人員在承接珠寶首飾評估業務前,應當與委托方進行溝通,明確下列事項:
(一)委托方基本狀況;
(二)評估對象的基本狀況;
(三)評估目的;
(四)與評估目的相適應的價值類型及其定義;
(五)評估基準日;
(六)有關限定條件。
第十五條 珠寶首飾評估人員執行珠寶首飾評估業務,應當收集、分析與評估對象相關的信息資料,包括:
(一)評估對象法律權屬資料;
(二)評估對象目前和歷史狀況。如果來源或歷史能夠增加評估對象的價值,需收集相應的證明資料;
(三)評估對象以往的評估及交易情況,相同或類似珠寶首飾的評估及交易情況;
(四)可能影響珠寶首飾價值的宏觀經濟狀況及其前景;
(五)可能影響評估對象價值的特征。如類型、款式、規格、物理狀況、組成材料、品質級別、設計制作者、制作工藝、產地、出處、制作年代、風格、替代性、恢復性、稀有性、流行性、實用性、流通性等;
(六)其他相關信息資料。
第十六條 珠寶首飾評估人員執行珠寶首飾評估業務,應當根據珠寶首飾的特性,確定珠寶首飾價值的構成特征和獨特之處。
第十七條 珠寶首飾評估人員應當恰當描述評估對象。
對評估對象的描述包括寫實性描述和解釋性描述,分別描述珠寶首飾的客觀辨別特征和價值貢獻特征,并根據評估對象的特點,突出描述重點。
第十八條 珠寶首飾評估人員在對評估對象進行鑒定和品質分級時,應采用國家頒布的鑒定和品質分級標準。如果沒有國家分級標準,可以采用國內外珠寶業常用的分級標準,并在評估報告中明確說明。
第十九條 珠寶首飾評估人員評估具有無形資產的珠寶首飾時,應當予以充分說明。
第四章 評估方法
第二十條 珠寶首飾評估人員應當熟知、理解并正確運用市場法、成本法和收益法等基本評估方法。
第二十一條 珠寶首飾評估人員應當根據評估對象的特性、評估目的、資料收集情況等相關條件,恰當選擇珠寶首飾評估方法。
第二十二條 珠寶首飾評估人員使用市場法時,應當注意下列事項:
(一)收集評估對象以往的交易信息、相同或類似珠寶首飾交易的市場信息;
(二)確定若干具有合理比較基礎的相同或類似珠寶首飾作為參照物;
(三)對評估對象以往交易信息進行分析調整;
(四)確定相同或類似珠寶首飾的恰當市場,根據評估對象與參照物之間的區別,以及市場級別、市場交易條件等因素,對相同或類似珠寶首飾交易信息及相關資料進行分析調整。
第二十三條 珠寶首飾評估人員使用成本法時,應當注意下列事項:
(一)對用于估算評估對象重置成本的數據進行分析,考慮材料成本、制作成本、其他費用以及制造者的合理利潤,合理確定完全重置成本;
(二)合理確定實體性貶值和經濟性貶值。珠寶首飾評估通常不考慮功能性貶值。
第二十四條 珠寶首飾評估人員使用收益法時,應當注意下列事項:
(一)珠寶首飾除用于租賃、展示等經營活動并具有收益能力外,一般不宜采用收益法進行評估;
(二)對用于估算收益和支出的數據進行分析,合理預測未來收益;
(三)對用于估算資本化率或折現率的數據進行分析,合理確定資本化率或折現率;
(四)分析租約等法律文件內容對評估對象價值可能具有的影響。
第二十五條 珠寶首飾評估人員執行珠寶首飾評估業務,對宜采用兩種以上評估方法的評估項目,應當使用兩種以上評估方法,并經綜合分析確定評估結論。
第五章 評估披露
第二十六條 珠寶首飾評估人員執行珠寶首飾評估業務應當根據相關規定形成工作底稿。
第二十七條 珠寶首飾評估人員應當在執行必要的資產評估程序后出具評估報告。
第二十八條 珠寶首飾評估人員應當在評估報告中充分披露相關信息,使評估報告使用者能夠正確理解評估結論。
第二十九條 評估報告中應當披露所有直接影響評估結論的假設條件或限制條件,并說明其對價值的影響。
第三十條 珠寶首飾評估人員應當在評估報告中描述評估對象法律權屬及資料來源、查驗情況,并說明評估對象法律權屬對評估結論的影響。珠寶首飾評估人員不得對評估對象的法律權屬提供保證。
第三十一條 珠寶首飾評估人員可以根據評估業務的性質確定珠寶首飾評估報告的詳略程度。
第三十二條 評估報告應當包含以下基本內容:
(一)委托方基本資料;
(二)資產評估機構基本資料;
(三)評估對象基本資料,包括對評估對象的鑒定、品質分級和描述;
(四)評估目的;
(五)評估基準日;
(六)與評估目的相一致的價值類型及其定義;
(七)評估方法;
(八)評估過程;
(九)評估結論;
(十)影響評估結論的重要假設條件和限定條件;
(十一)評估報告提出日期;
(十二)相關附件。
第三十三條 評估報告應當由兩名珠寶首飾評估人員簽名蓋章,并經珠寶首飾評估人員所在評估機構蓋章。
第六章 評估檔案
第三十四條 珠寶首飾評估人員應當根據相關規定,將執業過程中形成的有保存價值的各種文字、圖表、聲像等資料整理歸檔,主要包括:
(一)評估報告;
(二)評估過程說明和總結;
(三)評估對象鑒定和品質分級情況,包括彩色照片和相關附件等;
(四)評估依據,包括各類報價表、詢價記錄、調整方案等;
(五)影響評估結論的重要假設條件和限定條件;
(六)評估機構內部復核記錄;
(七)評估項目負責人及參與評估工作的人員情況記錄;
(八)其他重要資料。
第三十五條 評估機構應當建立檔案管理制度,對珠寶首飾評估檔案的立檔、保管、使用、銷毀、保密等做出規定。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本指導意見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國資產評估協會關于印發《珠寶首飾評估指導意見》的通知,中評協[2003]1號,2003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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