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排職工下崗應依法定程序進行 [案例」
賈某等30余人系XX廠職工,由于經濟效益多年滑坡,1999年1月以來,廠里一直在散布著各種各樣的職工下崗信息。4月15日,廠里召開全體員工大會,宣布賈某等30余人下崗,賈某等人都感到十分突然,與其他同等條件的職工比起來,覺得自己的工作能力和平時的工作表現并不比他們差,對自己下崗毫無思想準備,心里十分委屈和憤怒。為此,他們向當地勞動保障部門進行反映,勞動保障部門經調查,查明該廠屬國有企業,賈某等人都是在該廠工作了十余年的老職工,廠里這樣做,違反了國有企業職工下崗程序管理規定,對廠里的行為,進行了糾正.
[評析」
本案涉及到國有企業職工下崗程序,是很多職工都十分關心的問題。1998年8月,勞動保障部、國家經貿委、財政部、教育部、國家統計局、全國總工會聯合發布了《關于加強國有企業下崗職工管理和再就業服務中心建設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1998]8號),明確規定了國有企業職工下崗的程序,即“企業安排職工下崗應按以下程序進行:(一)在企業領導集體研究的基礎上,至少提前15日向工會或者職代會說明企業的生產經營狀況以及企業職工下崗分流的意見;(二)制定職工下崗及再就業方案,內容主要包括:擬安排下崗的人數、實施步驟、建立再就業服務中心及促進再就業的措施,并征求工會或職代會的意見,做好宣傳和準備工作,同時組建再就業服務中心。企業不組建再就業服務中心,不得安排職工下崗;(三)由企業填報《職工下崗登記表》,內容應包括:職工基本情況,企業工會或職代會意見,報送地方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或其委托的企業主管部門,由其核實、認定并備案”?梢姡髽I安排職工下崗,必須按規定的程序進行。實際工作中,一些企業安排職工下崗簡單從事,對安排職工下崗問題采取速戰速決、突然襲擊的方法,實施暗箱操作,是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本案中的XX廠就屬于這種情況,勞動保障部門依照上述規定,糾正該廠的錯誤,是完全正確的。需要說明的一點是,關于職工下崗的上述程序規定,目前一般只直接適用于國有企業職工下崗,根據上述文件規定,國有企業下崗職工是指:實行勞動合同制以前參加工作的國有企業的正式職工(不含從農村招收的農民合同制工人),以及實行勞動合同制以后參加工作且合同期未滿的合同制職工中,因企業生產經營等原因而下崗,但尚未與企業解除勞動關系、沒有在社會上找到其他工作的人員。其他所有制形式企業職工下崗程序,需要參照各地區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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