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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試用期? |
作者:石家莊律師趙麗娜編輯錄入
出處:法律顧問網(wǎng)·涉外dl735.cn
時間:2008/11/9 10:52:00 |
什么是試用期 “試用”是使某人受到一段時期的檢驗或試工以便能確定這人是否適合于做某事,“試用期”是指在正式使用之前的應用期間,看是否合適。《勞動部辦公廳對<關于勞動用工管理有關問題的請示>的復函》(勞辦發(fā)[1996]5號)對試用期作了如下的定義:試用期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后為相互了解、選擇而約定的不超過六個月的考察期。 《勞動合同法》對試用期期限規(guī)定有非常具體的規(guī)定,《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guī)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另外,除了企業(yè)員工試用期外,還有兩種試用期,一是事業(yè)單位聘用合同試用期。期限一般不超過三個月,特殊情況可以延長,但最長不超過六個月;被聘人員為大、中專應屆畢業(yè)生的,可延長至十二個月,該試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內(nèi)。二是國家公務員的試用期,機關新錄用的國家公務員實行一年試用期,試用期間實行試用期工資標準。期滿合格正式錄用,期滿不合格的取消錄用資格。 【操作指引】三年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可達六個月,但勞動合同期限為二年零三百六十四天時(不到三年),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一天之差,試用期可相差四個月,用人單位可選擇合適的合同期限,來決定符合企業(yè)利益的試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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