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合同由于技術上的特點而顯現出于傳統紙面合同極大的不同。EDI是電子商務的基礎形式,也較完整地反映出電子合同的基本技術原理,因此它一般這里以EDI為藍本,探究與分析電子合同成立生效過程中的一些的代表性的法律問題。在EDI系統里,用EDI傳送信息而處理物品或服務交易的當事人稱EDI交易當事人,對EDI當事人提供服務通訊處理Database信息處理業務者為第三方的服務提供者,它一般并不是交易當事人。在交易當事人之間將基于一般交易約定中的個別條款用EDI方式處理約定,依照這一約定而訂立的合同,就是EDI合同。
(一) EDI合同的要約及場所、時間
在合同中,一方當事人用電子數據輸入即為要約,對方當事人用電子數據發出即為承諾。因要約和承諾由電腦輸入進行,所以成立的時間極短,這使得此合同要約形成及承諾的成立或撤銷均難以認定。在有經常交易關系的當事人之間,可以經過雙方間的格式化合同解決這些問題。但如果當事人之間對此無明確約定或約定不明確時,就只能使用個別的解釋方法。我國合同法對要約生效采到達主義,并對數據電文的到達作了特別規定。我國合同法第16條規定,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統接收數據電文的,該數據電文進入特定系統的時間,視為到達時間;未指定特定系統的,進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統的首次時間,視為到達時間。合同法的這條規定存在一些問題:
1.關于由何人來證明“特定系統”,目前尚無統一的做法。就技術而言,由于“特定系統”一般由網路服務供應商(ISP)提供,因此由ISP提供上述證明是指結合簡單的方法。在有些情況下,對“特定系統”可依技術分析及通常標準來確定。例如,從技術角度而言,特定系統有二:一是服務器系統,二是該服務器中的郵箱系統。以電子郵件發出要約和承諾的,對方所給的恢復郵箱地址和所在的郵件服務器為指定的“特定系統”。因此到達時間應以接收郵件的服務器上指示的時間為準,而特定系統影視郵箱地址和該郵箱地址所體現出的郵件服務器的結合。
2.我國合同法對于“未指定特定系統地收到時間”的規定,并不能完全適用于現實的電子商務之中。因為數據電文進入收件人的某一系統之后,由于系統或軟件以及其它相關問題,收件人并不是馬上就能檢索并閱讀到該數據電文。因此,在我國的電子商務立法中對于未指定特定系統的情況應規定為,以收件人檢索到該數據電文的時間為收到時間。
3.我國合同法沒有規定收件人指定了特定系統,發件人將數據電文發給非指定接收系統時,要約何時生效的問題。該問題的處理有兩種方式:一是以收件人檢索到該數據電文的時間為收到時間;二是以數據電文進入收件人非指定系統的首次時間為到達時間。比較而言,以第一種方式為妥。由于收件人指定了特定系統,發件人應將數據電文發至該指定系統,收件人主觀上難以預料、法律上沒有義務去查看其他接受系統。因此,對該問題的處理應有利于收件人。
以大陸法系合同理論,由于“要約的拘束力”,在要約發生效力以后,要約者不能撤銷其要約。因為任意撤銷會給要約方造成難以預料的損失。在不會產生這樣后果的場合,若要排除該要約的拘束力,要約者事先要在要約書上表示隨時撤回的意思,或說明向不特定者的意思表示或雙方在對話之間未約定承諾期間的,則要約無拘束力等。而普通法對此有不同的規定。要約到達對方后,除非要約人采用簽字蓋印式的要約,或者該要約有“對價的支持”,否則在對方承諾之前可以撤回。但是美國《統一商法典》與此不同,為了保護要約一方,對要約的撤回作了限制,即要約人在要約生效的期間內不得撤銷要約。
用EDI方式作要約時,由于EDI的傳遞迅捷快速,要約者不容易在要約到達前撤回。但依照英美法系的契約理論,要約到達以后,要約者在受要約方承諾之前,仍然有撤回的可能性。但為保護EDI交易安全,大陸法系的和同理論認為,應不許撤銷或撤回,中國《合同法》第16條、第18條、第19條也作出了與此同樣的規定。因此收件人指定特定計算機系統接收數據電文的,在該數據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的時間后,或在未指定特定計算機系統的場合,該數據電文進入收件人的計算機系統的場合,該數據電文進入收件人的計算機的最初時間以后,EDI的要約者不得撤銷。
(二) EDI合同的承諾及場所、時間
關于承諾的生效時間,有兩種不同的做法,其一是大陸法系和一些國際習慣上采用的到達主義。在到達主義中又有兩種情況,即大多數大陸法系國家的立法,在對話者之間意思表示上采取到達主義,在隔地者之間適用送信主義。其二是英美法系采納的發信主義或送信主義。在我國民法通則中沒有對承諾的生效時間做出具體規定,但司法實踐采取大陸法系的到達主義,合同法第26條對此也采取到達主義,則有些問題不能不特別考慮。考慮到經EDI方式交換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意思表示,實際上與對話者之間的對話一樣瞬間到達,大陸法系采取送信主義的場合是以承諾的意思表示在發送和到達之間有一定的時間間隔為其前提,因此,EDI交易中的承諾生效問題不應采取送信主義,而應當采取到達主義。
但是,由于利用EDI的方式仍然有一定時間間隔,如到達文件后的保存需要一定時間,在國際外匯市場的金融EDI實踐上,一分一秒均具有重要意義,因此必須設定到達主義的例外。韓國《貿易處理促進法》(1992)第15條第2項規定,受要約方的信息在服務器提供者的電腦文件箱里記錄后,“度過通常運行時所需的時間后”,被推定以到達。這即規定在到達服務提供者的電腦文件箱并記錄之前的危險,均由信息發送人負擔。在這里,關鍵在于對“度過通常運行時所需的時間”如何處理。美國實踐中一直通過EDI的格式合同鼓勵交易當事人每天下午2點到5點檢查自己的電腦文件箱,超過其時間后,均被推定為到達一方當事人的文件箱。中國合同法第26條、第16條與韓國立法相同,采取到達主義。
采取到達主義則承諾者的意思表示到達的地點為其合同的成立場所。在EDI合同的場所一般情況下,交換信息的當事人之間事先對合同管轄問題有約定時,其合同成立的場所也依照這一約定來確定。但沒有這一約定時,應以服務提供者的地點為其合同成立場所。但合同法第34條規定:“承諾生效的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采取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的,收件人主營業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沒有主營業地的,其經常居住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石家莊律師趙麗娜,河北世紀聯合律師所合伙人律師,工作手機13930139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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