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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貿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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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期間斗毆致傷 法院認定不屬工傷 |
作者:石家莊律師趙麗娜錄入
出處:法律顧問網·涉外dl735.cn
時間:2008/11/21 14:58:00 |
原告江某在上班時間遇瑣事與同事發生爭執斗毆致脾破裂,申請勞動部門認定工傷,后勞動部門調查后作出了不認定為工傷的決定,江某對此不服,近日,向無錫南長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原告江某系無錫某冷軋帶鋼有限公司的職工,2006年12月2日,江某的同事王某在公司車間內,因瑣事與江某發生打斗。期間,王某持鐵棍擊打江某腰部,致江某受傷。經診治,江某被診斷為外傷性脾破裂、右中指雙髖軟組織傷。江某在2007年11月,向勞動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后勞動部門作出了《工傷認定決定書》,不認定江某為工傷。嗣后,江某向市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不久,市政府維持了勞動部門的《工傷認定決定書》。江某仍不服,向南長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工傷認定決定書》。 法庭在審理時,江某訴稱,自己系鋼材開剪班的組長。事發當天,由于工作機器上包裝帶用盡,要求所屬組員王某一起去拉包裝帶,王某不服工作安排,雙方發生爭執,王某將原告打致脾臟破裂,其受傷系由于工作原因引起的,應認定為工傷。勞動部門辯稱,經過調查查實:江某所受傷害系在單位與他人互相斗毆所致。在此次斗毆中江某亦有一定過錯且有首先動手的情節。即使工作中由于工作問題產生矛盾,當事人也應及時向單位領導匯報,而不該爭吵打架,由此江某受傷的嚴重后果是斗毆直接所致,與履行職責無關。帶有暴力性質的斗毆行為是違反勞動紀律的行為,如果因此受傷都能夠認定為工傷,等于鼓勵工作中采取偏激、不正當的方式來處理解決問題。所以對江某不認定為工傷的具體行政決定法院應依法維持。 經過庭審,法院認為,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但本案中,江某與同事王某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瑣事發生爭執進而發生打斗。發生爭執的起因,雖然是為了工作時的瑣事,但此事完全可以通過合法的,正當的方式來解決。只有合法地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傷害,才能認定為工傷。在工作場所實施帶有暴力性質的打斗行為,損害用人單位的生產經營秩序,是違反勞動紀律的行為,與正常履行工作職責有本質區別。履行工作職責,應當使用合法手段。從提供的證據資料看,經書面審核及調查核實,勞動部門對江某所受傷害,作出不予認定為工傷的決定,符合有關規定,法院予以支持。 最終,南長法院作出了維持勞動部門的工傷認定決定。 法律鏈接:《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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