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遺失后采取什么樣的補救措施有法律效力?
某公司業務員小劉不慎將用于購買原料的一張金額2 5 萬元銀行承兌匯票丟失。為避免損失,小劉到有關報社、電臺和電視臺刊登了“匯票作廢”的聲明。票據遺失后,通過新聞媒介發表聲明,就能夠免受損失嗎?應該說,小劉的做法是一種單方面的法律行為,在法律上并不具有約束力。因為法人、公民和其他組織對他人在新聞媒介上的聲明沒有義務給予充分注意。票據雖然遺失,但票據上的權利并不當然消滅。為此,票據法規定了一定的補救辦法,包括:掛失止付和公示催告。 票據法第十五條規定:票據喪失,失票人可以及時通知票據的付款人掛失止付。但是,未記載付款或者無法確定付款人及代理付款人的票據除外。收到掛失止付的付款人,應當暫停止付。
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銀行結算辦法對各種不同票據的掛失止付作了規定:
1 .持票人遺失現金銀行匯票時,可立即向兌付銀行或簽發銀行請示掛失,在銀行受理掛失前被冒領,銀行概不負責。如果遺失的是填明收款單位或個體經濟戶名稱的匯票,銀行不予掛失。遺失的銀行匯票在付款期滿后1 個月,確未被冒領的,可以辦理退款手續。
2 .銀行本票見票即付,不予掛失。但遺失的不定額本票在付款期滿后1 個月,確未被冒領的,可以辦理退款手續。
3 .已簽發的現金支票遺失,可以向銀行申請掛失。掛失前已經支付,銀行不予受理。已簽發的轉賬支票遺失,銀行不受理掛失。定額支票不記名,不掛失。票據法還規定了另外的補救辦法:失票人應當在通知掛失止付后3 個月內,或在票據喪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公示催告是指票據喪失以后,票據權利人向法院提出申請,請示法院以公告的方式通知不明的利害關系人限期申報權利,逾期未報者,則權利失效,法院通過除權判決宣告所喪失的票據無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三條規定:“按 照規定可以背書轉讓的票據持有人,因票據被盜、遺失或滅失,可以向票據支付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人民法院收到公示催告的申請后,應當立即進行審查,并決定是否受理。人民法院決定受理申請后,應當在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的3 日內發出公告,催促利害關系人申報權利。公示催告期限由人民法院根據情況決定,但不得少于6 0 日。公示催告期,票據不能承兌、貼現、轉讓。公示催告程序在申請人申請下開始,在申請人撤回申請或者利害關系人申報權利終結。如果沒有人申報權利,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申請人的申請作出判決,宣告票據無效。判決應當公告,并通知支付人。這種判決的直接法律后果是使票據權利與票據相分離,持有票據的人喪失了票據上的權利,而喪失票據的申請人有權請求支付人支付票據中全部票面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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