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主下車問路被自己駕駛的車輛撞死后,家屬向保險公司索賠遭到保險公司拒賠,家屬最終向法院提起訴訟。12月16日,江蘇省宿遷市宿城區(qū)人民法院對這起機動車撞死車主引發(fā)的第三者責任險免責賠償糾紛案作出了一審判決,駁回死者吳某的家屬要求保險公司支付理賠款11萬元的訴訟請求。
2008年3月23日,吳某駕駛自己的機動車輛在運輸貨物途中,因道路不熟,停車問路時,未拉手制動,致使車輛向前溜行,將自己當場撞死。事故發(fā)生后,經(jīng)交警部門認定,吳某駕駛制動不符合技術(shù)標準車輛,停車時未拉手制動,未能確保安全導致事故發(fā)生,吳某應負該起事故的全部責任。吳某家屬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保險公司以死者吳新是車主和被保險人不屬于交強險合同中所指的受害人,拒絕理賠。吳某家屬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決保險公司賠償保險金11萬元。
法院經(jīng)審理后認為,吳某與保險公司簽訂的保單中詳細約定了第三者及保險責任范圍,并有明確提示,文字清晰明了,不存在歧義,作為投保人理應能夠理解并注意到。保險條款明確吳某作為車輛所有人,不屬于保險合同的承保險種第三者責任險賠償范圍,保險公司承擔的第三者保險責任是指對被保險人依法應當對第三者遭受的損失支付的賠償金額承擔的保險責任。保險合同已明確了保險人與被保險人不屬于第三者范疇,故作為被保險人的吳新不屬于第三者范疇。
據(jù)此,法院作出了駁回原告訴訟請求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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