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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貿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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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解析:公司利潤分配的先后順序 |
作者:石家莊律師趙麗娜編輯
出處:法律顧問網·涉外dl735.cn
時間:2008/12/17 12:04:00 |
我們國家有兩個規定,一個是《公司法》,一個是《企業所得稅法》。 首先,分析《公司法》第167條的規定要求: 1、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2、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3、公司從稅后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后,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還可以從稅后利潤中提取任意公積金。 4、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后所余稅后利潤,有限責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規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5、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違反前款規定,在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向股東分配利潤的,股東必須將違反規定分配的利潤退還公司。 6、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潤。 根據上述要求,一個公司當年掙取的凈利潤,應當先按10%的比率撥付法定公積金,撥付之后的余額才能進行分配。國家是不允許不撥付直接進行分配利潤的。除了要撥付之外,還有一個問題,公司當年的雖然盈利了,但是以前年度虧了,這些虧損要不要彌補,怎么彌補?根據上述“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從上面的字句理解,公司當年的凈利潤,應該先彌補以前年度的虧損,這個虧損指的是以前年度累計下來虧損。如果站在過去的眼光看,也就是在會計上,現在的虧損,即可以用過去的利潤來彌補,也可以等著將來來彌補。 這個虧損彌補順序和稅法上的規定有一些細微的區別!镀髽I所得稅法》第18條的規定“企業納稅年度發生的虧損,準予向以后年度結轉,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彌補,但結轉年限最長不得超過五年”。從字面上理解,在稅法上,公司當年的凈利潤,應該先彌補以前年度的虧損。但這個虧損是一年一年單獨的算的,不是累加的。這是因為稅務盈利或者虧損都是一年一清的,過去的賬是算清楚的了,所以在稅法了,發生的虧損,都是要用將來的利潤來彌補的,現在的利潤不用彌補將來的虧損,這就是和會計上的虧損彌補順序的小小差異,不用能過去的利潤來彌補。 舉個例子來看,比如一個公司2005年12月31日為止掙了100萬,在2006年虧了50萬了,在2007年又掙了100萬,F在要進行2007年的利潤分配,怎么分配呢? 在會計上,在2006年底,雖然2006年虧損了50萬,但2005年還留了100萬盈利,從公式上看,這2006年虧損50萬已經被2005年制累計的盈利自然彌補了,也就是說,到2006年末,公司實際還是盈利了50萬了,所以2007年掙取的凈利潤是純粹凈的了,所以2007年進行計提法定公積金等的基數是100萬;計提完了之后,可供其它分配的利潤基數是90萬。在稅務上,雖然2005年還有利潤100萬,但是已經是交過稅了的,所以2006年的虧損50萬,應該用2007年的100萬利潤來彌補,所以在稅務上,2007年的凈利潤是50萬,按這個金額來算2007年的所得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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