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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貿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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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轉讓中受讓方面臨風險的分析與防范 |
作者:石家莊律師趙麗娜編輯
出處:法律顧問網·涉外dl735.cn
時間:2008/12/20 8:57:00 |
股權轉讓,是公司股東依法將自己的股東權益有償轉讓給他人,使他人取得股權的民事法律行為。除了股份公司無記名股票轉讓和上市公司流通股通過證券交易所交易的情況以外,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東轉讓股權通常都需要出讓訪與受讓方簽訂股權轉讓合同。股東要成功地轉讓其擁有的全部或部分股權,受讓方要成功地取得該全部或部分股權而成為新股東,都必須遵守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不得違反強制性規范。股權轉讓是公司并購的一重要形式,是一項系統工程,涉及法律關系復雜,在實踐中作為股權購買方將面臨著大量的風險,這里對一些重要風險進行分析。 一、股權轉讓合同簽訂前程序性風險分析與防范 有限公司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合同的訂立應遵守《公司法》程序上的要求。有限公司的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出資有優先購買權。未經上述程序而簽訂的股權轉讓合同會因程序的瑕疵被認定為無效或撤銷。因此建議購買方在購買目標公司的股份時應當要求目標公司召開股東會,做出同意出讓方股東出賣其股份的《股東會決議》。 二、股權轉讓合同簽訂后股東人數限制風險 股東轉讓其全部或部分出資后,公司的股東數額要符合《公司法》的要求。《公司法》規定有限公司股東人數為二個以上五十個以下,股份公司股東人數應為五人以上,也就是說,有限公司股東人數不得突破二個的下限或五十個的上限,股份公司股東人數不得少于五個這是公司設立的條件,也應為公司存續的條件,股東轉讓股權不得導致股東人數出現違反法律規定的結果. 三、股權轉讓合同履行風險的防范 股權轉讓合同的履行,轉讓方的主要義務是向受讓方移交股權,具體體現為將股權轉讓的事實及請求公司辦理變更登記手續的意思正式以書面方式通知公司的行為。而受讓方的主要義務則是按照約定向轉讓方支付轉讓款。根據《公司法》第三十六條和第一百四十五條的規定,將股權轉讓結果記載于股東名冊、公司章程修改、變更工商登記等事項是公司的義務。在合同履行中可能面臨目標公司怠于或拒絕履行義務使受讓方不能正常取得股東身份或行使股東權利,同時目標公司的其他股東或董事也可能不盡配合、協助的義務。公司未及時履行義務的,受讓人可以起訴公司,公司應承擔相應的責任,但公司沒有義務去監督或判定轉讓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的履行情況。因此在簽訂股權轉讓合同前在對目標公司進行調查時受讓方應與目標公司的其他股東以及董事、公司管理層進行較為充分的溝通,為自己行使股東權利做出一個前期的基礎。 四、公司負債的風險分析與防范 在股權轉讓合同中,受讓方最關心的應該是目標公司的負債問題。負債應包括出讓股東故意隱瞞的對外負債和或有負債。或有負債包括受讓前,目標公司正在進行的訴訟的潛在賠償,或因過去侵犯商標或專利權、劣質產品對客戶造成傷害等未來可能發生的損害賠償,這些均不是股權出讓方故意不揭示或自己也不清楚的負債。 因此,在風險分擔的商議中,受讓方所爭取的是與出讓方劃清責任,要求在正式交割前的所有負債,不管是故意還是過失,均由出讓方承擔。但是要注意到,股權的轉移并不影響到債權人追索的對象,受讓方在成為目標公司股東后,仍然需要清償該債務,在根據股權轉讓合同向出讓方追償。 五、其他關于股權轉讓的法律強制性規定 股權轉讓合同簽訂不得違反法律、法規、政策或公司章程關于轉讓時間、轉讓主體、受讓主體的限制性規定《公司法》規定:如:股份公司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內不得轉讓;公司董事、監事、經理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任職期間內不得轉讓其持有的公司的股份;法律、法規、政策規定不得從事營利性活動的主體,不得受讓公司股權成為公司股東,例如各級國家機關的領導;法律、法規對交易主體權利能力有禁止性規定的,這類主體不得違反規定訂立股權轉讓合同,例如,股東不得向公司自身轉讓股權,但《公司法》規定股份公司為減少資本而注銷公司股份和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公司兼并這兩種情形例外。在股權轉讓活動中違反這些法律強制性規定,將會導致股權轉讓合同無效。 總之,股權轉讓是一個非常復雜的系統工程,在簽訂股權轉讓協議前必須對目標公司進行詳細的咨信調查,以確定目標公司現存的或潛在的各種風險,同時必須遵守法律法規的有關強制性規定,從而盡量避免盲目收購股權帶來的不必要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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