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貨物買賣中賣方權益的保障
在國際貨物買賣活動中,在CIF或CFR的條件下,采用跟單托收中的D/P(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付款交單)或L/C(Letter of Credit,信用證)方式交付,如果賣方將貨物運輸后,買方未付款贖單,銀行也就不會將全套包括作為物權憑證的裝運單據在內的議付單據交付給買方。這時,如果承運人憑買方的保函在目的港將貨物交付給買方,而買方又沒有將貨款支付給賣方,賣方的權益該如何保障呢?本文試圖對此做一分析。
我們可以將買賣雙方及承運人的關系表示如下:
我們看到,第一,買賣雙方之間產生的是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關系,買方沒有付款贖單,也就意味著買方沒有履行合同約定的付款義務。根據合同法的規定,買方必須向賣方承擔未支付貨款的違約責任。因此,賣方可以買方違約為由起訴買方,要求其支付貨款并賠償損失;第二,賣方與承運人之間產生的是運輸合同的關系。根據《海商法》的規定,提單,是指用以證明海上貨物運輸合同和貨物已經由承運人接受或裝船,以及承運人保證據以交付貨物的單證。由此可見,憑單交貨是承運人的法定義務。且該義務的履行不以提單是否記名為前提,換言之,在記名提單下,承運人除應將貨物交給提單上記名的收貨人外,還應收回正本提單,否則構成違約。因此,如果承運人在交貨時未收回正本提單,賣方就可以承運人違反運輸合同為由向承運人提起訴訟;第三,買方是憑銀行保函向承運人提貨的,買方如果不支付貨款,銀行就必須向賣方承擔付款責任。如果買方向承運人出具的是見索即償的保函,銀行則要承擔第一性的付款責任,即在賣方第一次索償時,擔保銀行就必須按保函規定的條件支付貨款,而賣方只要按保函的規定提出要求付款并提交規定的聲明或憑證即可。
案例:A文化用品公司訴美國B運通公司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無單放貨賠償糾紛一案
案情簡介:2001年3月,A文化用品公司與美國C貿易公司簽訂一份買賣合同,約定C貿易公司向A文化用品公司購買一批塑料文具。 A文化用品公司委托美國B運通公司將這批塑料文具運往紐約,并根據承運人的要求在指定時間將貨物運到指定的裝運港口。6月,貨物裝船,船長代理承運人簽發了一式三份正本記名提單。貨到目的港后,C貿易公司始終未付款,A文化用品公司擬將貨物運回。在與美國B運通公司的交涉過程中,A文化用品公司于同年12月得知貨物已被C貿易公司憑匯豐銀行出具的保函提取。A文化用品公司遂要求美國某運通股份公司承擔無單放貨的責任,而美國某運通有限公司認為應由買方C貿易公司自己承擔責任。雙方協商不成,A文化用品公司遂提起訴訟。
分析:A文化用品公司是涉案貨物買賣合同的賣方和提單上的托運人,其將貨物交給美國B運通公司承運,并取得美國B運通公司簽發的記名提單,在收貨人C貿易公司未付貨款的情況下,A文化用品公司仍然是合法的提單持有人,有權主張提單項下的物權。作為物權憑證,提單的主要意義就在于,合法的提單持有人有權控制和支配提單項下的貨物,并可以據此擔保債的實現。美國B運通公司在未征得托運人同意,又未收回正本提單的情況下將貨物交給非提單持有人的行為,顯然侵犯了A文化用品公司在提單項下的物權,造成A文化用品公司未收回貨款而對提單項下的貨物失控,依法應當對A文化用品公司因此遭受的經濟損失承擔賠償責任。最后,法院判決美國B運通公司向原告A文化用品公司賠償所有貨款及利息損失。
本案中,由于A文化用品公司只憑運輸合同對承運人美國B運通公司提起了訴訟,所以法院最終判決承運人承擔無單放貨的責任。根據我們以上的分析,A文化用品公司還可以美國C貿易公司未按合同約定付款為由向C貿易公司提起訴訟。同時,如果C貿易公司向承運人出具的是見索即付的保函,則A文化用品公司還可以直接向匯豐銀行要求承擔付款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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