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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貿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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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職工負擔個稅,不如直接增加收入 |
出處:法律顧問網·涉外dl735.cn
時間:2009/1/6 17:11:00 |
目前,一些企事業單位經常為增加職工福利而替職工負擔個人所得稅,其實這種方法表面上降低了職工的個人所得稅稅負,但實際上職工福利并未因此改善,反而增加了單位的稅收負擔和納稅風險。
本文以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為例,分三種情況(個人承擔稅款、單位負擔稅款及單位提高個人收入)分析相關稅負情況(詳見附表),假設王某月工資收入10000元,表中分為A-王某自負稅款、B-單位負擔稅款、C-提高收入個人負稅三種情況。
A:王某自負稅款,王某每月含稅工資10000元,其應繳個稅為1225元,稅后收入為8775元。
B:單位為其負擔稅款,單位為王某所承擔個稅亦屬于其收入一部分,其應納稅所得額為(不含稅收入額-費用扣除標準-速算扣除數)÷(1-稅率)=(10000-2000-375)÷(1-20%)=9531.25元;個人應稅收入11531.25元,單位為其承擔個稅1531.25元,此外,單位為其承擔的個稅不允許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單位需為此按25%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382.81元,合計1914.06元,個人稅后收入為10000元。
C:提高個人收入降低個人稅收負擔,單位將原為個人承擔的稅款統一作為工資處理,不為王某承擔稅款,其應稅收入為11531.25元,個人負稅1531.25元,單位稅負為0,個人稅后收入為10000元。
通過上述計算可以看出:單位為個人負擔個人所得稅反而稅負更重,個人反而多繳了個人所得稅。同一筆收入,情形A個人所得稅為1225元,情形B個稅為1531.25元,比情形A多負擔個稅306.25元,雖然此個人所得稅實際上由單位負擔。
單位為個人負擔個人所得稅增加了單位的企業所得稅成本,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情形B單位替個人負擔的個人所得稅屬于與取得的收入無關的支出,因此1531.25元不得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單位為此需多繳企業所得稅382.81元,如單位人員較多,其調增的企業所得稅稅額將會很大。
不僅如此,單位替個人負擔個人所得稅除增加稅負外,還會有稅務部門、企業及個人都會產生不利影響。
單位替個人負擔個稅,實際上影響了個人所得稅發揮調節收入分配的作用。個人所得稅的納稅人是個人而非單位,主要通過對高收入者多征稅發揮稅收調節作用,單位替個人負擔稅款,個人不再納稅,淡化了個人所得稅調節收入分配的作用。
單位替個人負擔個稅不利于個人準確完成年所得12萬元申報工作,年所得12萬元以上自行納稅申報是個人所得稅法賦予高收入者的一項法定義務,達到申報標準的人不依法申報意味著違法,如納稅人稅款由單位負擔,一則容易滋生輕視自行納稅申報意識,從而不自覺地違法,二則個人弄不清實際繳納的稅款,難以準確履行申報納稅義務,增加日后陷入稅收爭議的風險。
更為重要的是,單位替個人負擔個稅增加了單位的涉稅風險,單位替個人負擔個稅容易使人感覺企業納稅行為不規范,納稅評估時疑點多,由此被確定為稅務稽查重點對象的幾率也大,而且一時單位和個人發生勞動糾紛,往往會無形增加單位的涉稅風險。
依法治稅是稅收的靈魂和依法治國方略的重要內容,增強公民納稅意識對推進依法治稅至關重要,個人所得稅是現行稅制中唯一以自然人為納稅人的稅種,一征一納都將在納稅人心里烙上依法繳稅的印痕,從而增強納稅人對繳稅的認同感并自覺遵循,久而久之,依法納稅意識將融入民族、國家的文化價值底蘊,偷漏稅不僅為法律所不容,亦為道德所不齒。此外,替個人負擔稅款主要集中在高收入行業或高層管理人員,這些人本應以納稅承擔相應社會責任卻通過單位負擔稅款轉移納稅責任,對社會納稅意識建設起到負面示范作用,公民納稅意識是社會性、群體性對納稅的認同感,單位替個人負擔個稅很難使納稅人產生這種認同感,不利于增強公民納稅意識。
基于以上分析,建議單位摒棄替個人負擔稅款的不明智做法,如可以通過增加職工收入方式解決個人稅負偏高的問題,而且能夠做到不增加稅負和規避涉稅風險。比如C種情況,假定單位確保職工月薪凈收入10000元,將原替個人負擔的個稅作為工資的一部分發給個人,則職工工資為11531.25元,應繳個稅1531.25元,稅后收入10000元;原情形B由單位代付稅款1531.25元在情形C中可以作為工資費用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單位不用再承擔原情形B多繳的企業所得稅382.81元。同時由于工資基數增長(由10000元增加到11531.25元),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工會經費扣除空間進一步放大,企業所得稅負進一步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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