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商務律師在線網 勞動爭議律師部接到關于此類咨詢電話很多:用人單位為了規避支付給員工的補償金,采用各種方法和手段逼迫員工主動辭職.根據 勞動合同法似乎這樣就不用承擔責任了.此種情況下,勞動者就沒有維護自己權益的方法了嗎?
答案當然是否定的, 石家莊勞動律師在線解答:在此類情況下,勞動者取證很關鍵,建議遇到疑難問題最好提前咨詢或者聘請律師.
下面推薦一個案例給類似的咨詢者看,希望能夠幫助每個咨詢的勞動者維權:
被迫主動解除無固定期合同 員工索補償金獲支持
公司停止無固定期員工工作,員工被迫辭職,索要解除勞動合同補償金。近日,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宣判此案,判決支持了員工的此項訴求。
鄧先生訴稱,2006年4月20日其與某電力公司訂立無固定期合同。2006年5月18日雙方簽訂《外派合同》,約定鄧先生為廣西某法資發電公司工作,合同期七個月。2007年7月30日,雙方協商一致將鄧先生外派期延長至2008年12月31日。在外派期間,鄧先生因病住院,便向廣西某法資發電公司請假兩個月。2008年1月3日,某電力公司給鄧先生發郵件,主要內容為收到醫生證明,要求鄧先生中止工作,回京治療,7日向部門主管匯報。1月16日,某電力公司向鄧先生發警告信,內容主要是鑒于其未按郵件指示去做,發出第一次書面警告。鄧先生隨后提出書面申辯,某電力公司沒有對申辯召開會議進行聽證。2008年2月19日,鄧先生被迫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某電力公司于2008年2月25日書面同意解除。由此,鄧先生訴至法院,要求某電力公司補發工作期間的工資、外派補助、辛苦補助、探親工資補償、經濟補償金等費用。
某電力公司認為,鄧先生自愿離職,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鄧先生所提補發各項補助均是在鄧先生已不來單位工作期間發生的,無需支付;同時請求法院判令鄧先生返還其2008年2月1日至3月21日沒來公司工作期間的工資。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依法成立的勞動合同受法律保護。根據查明的事實,某電力公司訂立有勞動合同,雙方應依約履行。某電力公司向鄧先生發出《警告信》后,鄧先生提出異議,但某電力公司并未按勞動合同的約定召開聽證會,故某電力公司向鄧先生下發的《警告信》應予撤銷。
現雙方均認可于2008年3月21日解除勞動合同,法院認可。
工資是指用人單位以貨幣形式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工資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故電力公司支付鄧先生的外派補助和辛苦補助是鄧先生工資的組成部分。
某電力公司未與鄧先生協商,在鄧先生患病期間中止了鄧先生的外派工作,并停止支付鄧先生外派補助和辛苦補助,形成事實上的拖欠工資。鄧先生于2008年2月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該公司應按照鄧先生的工作年限及鄧先生的工資總額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
某電力公司對鄧先生提出辭職后應否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存有爭議,電力公司不屬無故拖欠解除勞動合同的補償金。因此,鄧先生要求該公司支付50%的額外經濟補償金,法院沒有支持。
某電力公司簽訂的外派協議并未約定其不支付外派補助和辛苦補助的條件,故在鄧先生生病期間電力公司仍應支付外派補助和辛苦補助,電力公司應補付上述款項并支付25%的經濟補償金。
最終,法院依據《勞動合同法》判決:雙方解除勞動合同,撤銷了某電力公司的《警告信》,支付鄧先生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十九萬七千一百五十二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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