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函概述律師函在我國大陸屬于一種新興的業務,歷史只有約10年,因此在有關律師業務的著作中很少有記載。但是,隨著我國對外開放和香港、澳門的回歸,在港澳已經成熟的律師代發律師函業務從港澳傳入深圳,又從深圳逐漸傳向全國各地。不少地方在自己的律師業務中均有代發律師函。
律師函在香港被稱做律師信,廣泛應用于香港市民的各個方面。我們看港片時常聽到,你等著接律師信吧,而我們大陸卻是我們法庭上見。
律師函主要用于希望以善意的方式解決糾紛的場合,也用于訴前取證、訴前和解等方面。律師函業務在一些地方正在成為律師業務的一個新的增長點。在內地,由于幾千年“屈死不告狀”的習慣,有相當一部分人遇事不知道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也有相當一部分人不愿因官司而斷了多年的來往卻又不愿意吃啞巴虧只好無可奈何。這兩類人是我們開展律師函業務的基本人群。律師函業務能夠滿足這些人想維護自己合法權益又想不傷和氣、還想少出費用的愿望。因為,效率與成本是人們考慮問題的基本出發點
律師函在公司法務中的作用主要表現在:
1、調查求證律師在公司業務中,經常出現當事人準備起訴卻證據不足的情況。這些情況,有些可以通過發律師函來解決。實踐中我辦理的十一局汽車隊與中鐵二十局洛三項目經理部之間欠款糾紛案件,就是一個這樣的例子。項目很雜,抬頭也有許多家,但雙方沒有書面的結帳證據,雙方算過帳后把有關資料輸入了被告電腦,可是原告(被代理方)沒有任何直接的證據。我嘗試發了一個律師函,告訴如對帳目有異議,在10日內書面通知原告或者代理人。對方沒有提出異議。但對管轄權提出了異議。最后,在開庭之前,被告對帳目沒有提出異議,案件得以調解。被告直接向原告開具了一張20萬元的現金支票。問題是,對方提出書面異議的期限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以及如何證明對方收到了律師函。書面異議的期限可以從合同的角度來理解和主張。可是逾期是否視為承認有不同的理解。對方是否收到了律師函,以回執為準,因此只能發掛號信或者特快專遞。公證送達也可以考慮。需要說明的是,律師函的調查取證作用是有限的,對象要有選擇,不能一概而論。
2、不傷和氣、解決問題,達成庭外和解是律師函一個主要的用途。公司有許多糾紛是與一些熟悉的客戶間產生的,正是這個原因,使律師函受到越來越多人的歡迎。這類律師函通過通知對方在指定期限來人、來函、來電協商的方式來促使雙方達成庭外調解協議。但要指定具體期限,并且要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另外,還要告知對方如果逾期不來處理,將面臨什么后果,譬如起訴了、解除合同了、停止付款、停止供貨了等等。作為多家公司的法律顧問,在實踐中有很大一部分案件是通過發律師函達成了和解協議,對方同意賠償。
3、通知解除合同這是合同法賦予當事人的一項權利,依據是《合同法》第九十三、九十四、九十六條的規定。告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時解除。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通過律師函通知解除合同,需要注意一點,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解除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4、用律師函履行其他法律告知義務。這方面有許多,如通知追認無權代理人的代理行為的、不安抗辯權的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的行使、先訴抗辯權的行使、通知合同無效、撤銷權的行使等等,凡是當事人具有的告知權利,都可以通過律師函來完成,具體大家領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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