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章制度制定程序與公示方式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條有關規定,制定規章制度的程序有如下安排:
1、首先由企業提出擬定的規章制度的方案和意見,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
2、然后就上述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
3、最后將經過協商確定的規章制度以一定方式在企業內部進行公示。
與以往相比,《勞動合同法》更注重規章制度制定程序的合法性,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能否約束勞動者,首要的便是看該規章制度在制度過程中是否履行了該法規定的民主程序。如未履行上述程序,即使內容合法合理,對勞動者也是沒有約束力的。對于這一點,用人單位應當給與足夠的重視,盡量避免已在內部施行的規章制度不能產生應有的效力。這也是本文將其放在規章制度內容之前予以論述的原因。但有一點也是必須要引起我們注意的,就是《勞動合同法》在規章制度程序性的安排上,并沒有對規章制度的方案或意見應當經過職工代表或者全體職工表決通過的這一要求,因此,企業對此可以不作成有關決議。實務中,對于首次制定規章制度的企業,在制定程序上可做如下的安排:
1、規章制度草案的擬定。企業一方根據自身情況擬定規章制度草案,當然,該草案在內容上及制定主體上也應符合法律要求,并力求做到內容合理。為保證規章制度的優質高效,擬定之事可以委托律師、相關專業人員去完成或雙方協作完成。具體內容上,將在下文進行詳述,于此不贅。
2、規章制度草案的討論修改。草案擬定之后,企業一方便可以著手組織召開職工代表大會或全體職工大會,將草案提交會議討論。經過職工討論之后,企業將職工意見匯總,對草案進行修改。召開會議之時,企業應作成會議記錄,并要求與會職工代表或職工本人簽名確認。
3、規章制度草案的協商程序。企業就修改后的規章制度草案與工會或職工代表進行協商。在此程序中,應當注意,有工會組織的企業,應首選工會作為協商相對方,沒有工會組織的,則可以采取由職工推舉代表的方式進入協商程序。另外,對協商程序企業一方也須作成書面材料,由參與協商方簽名確認。
4、規章制度的公示。經由上述程序之后,規章制度已基本完成, 接下來便是公示程序,通過此程序讓全體職工獲悉該規章制度。公示的方式有幾種:(1)企業組織職工學習規章制度內容,并將規制制度的具體內容、涉及事項等作成職工學習記錄的形式,由職工簽名確認所學內容、事項。(2)將規章制度制成員工手冊形式,人手一本,并由職工簽名確認已受領該手冊。(3)將規章制度內容作為勞動合同附件,由勞動者保存一份。(4)在企業內部各崗位、部門進行張貼的形式予以公示,但此種形式由于其不易保全,易導致日后舉證困難,建議避免使用此種方式。
至于規章制度的修改,采取的做法基本上同上面所述,在此不再贅述。對于企業新招聘的 員工,可以采取上述公示方式中適當的方式讓該員工獲知規章制度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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