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論辯,一般可以從事實上、性質上、情節上和程序上四方面展開。 1、從案件事實上論辯。 雖說“事實勝于雄辯”,但事實自己并不會說話,需要雄辯。事實是處理案件的依據。因此,律師論辯應針對案件事實,辯析其真與假、實與虛,通過對事實證據的論辯,弄清案件的真相。 2、從案件性質上論辯。 在刑事案件中,有的案件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行為、結果是清楚的,證據是充分的,但在認定性質上有錯誤:有的把無罪認定為有罪、有的把此罪認定為彼罪,特別是把輕罪認定為重罪,律師辯論時都要提出。 3、從案件情節上論辯。 如果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則從情節上進行辯論,以求減輕被告人的刑事責任或委托人的經濟民事責任。情節包括當事人行為的動機、目的、手段、后果以及外部環境等。 4、從案件程序上論辯。 案件的訴訟活動,必須依照一定的程序進行,這是案件得到正確解決的保證。如果違反了這些程序,就可能造成限制或縮小當事人權利、作出不正確判決的后果。因此,律師應當注意訴訟程序方面的問題。訴訟活動是否合法,在法庭辯論中應作為一個辯論的角度。 當然,只有在直接影響到作出正確判決的情況下,才在法庭辯論時提出。至于一般的、不影響到案件正確處理的問題,可以通過其他方法解決,而不一定在辯論時提出。
律師辯論的技巧
1、論辯要旨
論辯在律師的業務活動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是律師業務才能和智慧的集中體現。因此,我們有必要對律師論辯的有關技巧問題加以研究。根據有關方面的經驗及我們的體會,律師論辯的要旨可以概括為: (1)辯論切題、充分說理。 律師必須針對對方提出的內容進行辯論。在辯論中,要對不正確的內容進行反駁,不能無的放矢,你說你的,我說我的,論而不辯。 在辯論切題的前提下,還必須有充分的道理。這些道理不是空洞的,而是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建立在證據充分確定的基礎上的。做到立論有據,辯之有理,使對方推不翻、駁不倒;并使對方提出的問題站不住,立不了論。 (2)抓住要害,運用對策。 有了充分的理由,還要有正確的表達形式,把充分的理由表達清楚。這就要求律師做到抓住要害,主題明確,論點集中,言簡意明。 運用對策,目的在于提高辯論結果,不是為了制服對方。在實踐中常用的對策有:首先,失實以真實對辯。如果對方理由不符合實際情況,律師在辯論中必須具體地引用證據,證明事實真相,駁其不實之詞。其次,片面以全面對辯。如果對方觀點片面,對某一事實只強調有利的方面,不看不利的一面,律師應以兩點論方法把事實講全面,以克服其片面性。再次,謬誤以真理辯。如果對方語出繆誤、強詞奪理,則律師據理依法加以反駁。最后,一般以具體辯。如果對方脫離案件事實空泛地講大道理,律師一般說不要與之相辯,避免“空對空”,應側重個性的研究,結合案件事實把事物的特殊性講清楚。 (3)語言清晰、快慢適宜。 有了好的論辯內容,還要有一個好的論辯口才。……
(4)柔中帶剛、舉止大方。 所謂柔,就是要律師辯論時,語言柔和,切忌趾高氣揚,態度生硬。所謂剛,就是在實質性問題上要堅持原則,要據理力辯。柔與剛是對立的統一。在法庭辯論中柔是方法,剛是實質,柔為剛服務,剛則通過柔而取得勝利。 舉止大方是律師在論辯中要有風度,有氣魄,不卑不亢。在任何情況下,都要舉止大方,言而有序。律師應具有這樣的形象。
2、論辯技法 論辯技法多種多樣,這里主要闡述三種:一般技法、常規技法和反駁技法。所謂一般技法,就是律師所有論辯活動中都應該掌握的技法,它適用于每一次論辯。所謂常規技法,即律師針對不同的情況通常使用的技法,它要因案而異,不能普遍適用。所謂反駁技法,就是律師駁斥對方虛假論點、論據和論證方式的技法。 (1)一般技法 善于爭取主動。其技巧有二:一是法庭辯論前善于設題;二是法庭辨論中善于出擊。 所謂善于設題,就是在案件處理的一般范圍內,自己為對方設想可能進行辯論的題目。在通常情況下,設題內容包括:事實、證據、定性、量刑、適用法律條款和程序等六個大范圍。 所謂善于出擊,就是在已經開始的辯論中,一方面要將自己的觀點看法千方百計地表達出來;另一方面就對方的錯誤癥結所在,千方百計地予以點破,使對方陷入被動的境地。 (2)善于把開頭話說好。 把開頭話說好,一是要善于借助他人之口開頭。如借助審判人員之口對方當事人之口等,作為辯護或代理的開頭。二是要善于提出一個涉及關鍵性的問題讓對方答復,然后作為開頭。三是善于針對對方辯論的癥結開門見山地開頭。如針對辯論者所發表的基本見解、主張或觀點,單刀直入,有理有利有節地反駁,做到先發制人。 (3)善于使用第一手材料。 所謂善于運用第一手材料,就是辯論雙方善于將自己在辦案過程中收集到、核實到的事實和證據,說得清楚,說得具體。由自己深入實際所獲得的確鑿材料,給人以堅信不移的信任感。 (4)善于引用法律規定。 善于引用法律規定,不僅對每一條法條序碼說得出,而且對每條中的第幾款、第幾款了要背得出,而且需要明了其中的具體內涵及與案件事實的關系。唯如此,才會胸有成竹,比較容易化險為夷,轉敗為勝。 (5)善于利用對方言詞信息。 善于利用對方言詞信息,一是從對方講話中捕捉到主旨是什么,意圖是什么;二是判斷對方的話是否合理合法,漏洞或不當在哪里;三是對方的話有無要反駁的信息,該如何反駁;四是對方的話與其他人員的話如審判人員、證人、被害人的話等有無矛盾,若能善于抓住對方的這些言詞信息,針鋒相對地以其之矛攻其之盾,其辯論效果也是較為理想的。 (6)善于拒絕無味的論辯。 所謂無味的論辯,一是不重復地說;二是對方抓住一些無礙案件處理的枝節問題不放,則采取“對這個問題不予辯論”或“發言到此結束”的辦法。這種近似于沉默的不辯,不僅在一定的時機和法庭上有著巨大的震動力;而且在辯論技巧上嘎然而止、干脆有力,聽上去是退一步,實質上是進二步。 (7)善于顧此及彼。 所謂顧此及彼,一是當對方提出許多問題而每個問題又與本案件直接有關時,律師只需回答每個問題的要點或看法,絕不要詳加闡述,以便縮小回答范圍,給自己留下思考的時間。三是在多方論辯時,要抓住重點對象,同時不要把論辯責任推向自己方的其他論辯者。 (8)善于補救失誤。 善于補救失誤:一是對已說出的無礙根本性問題的不適當的話,能夠善于在下一輪發言中說得周全些。如果沒有再補說的機會,待法庭辯論終結以后,要休庭時向對方解釋清楚即可。二是說了直接影響案件處理的錯話,必須善于立即糾正 ,但要注意技法。三是說了不該說的話,能夠善于馬上用理智控制自己,在可能的條件下,盡快轉換口氣或適時主動陪禮道歉。 (9)善于放松情緒。 律師論辯應盡量使自己的情緒放松。一是除特殊情況外,堅持適中的語調;二是不被對方的言辭所激動;三是善于說清發言中的序碼號,使說出的話條理清楚。 (10)善于利用語速快慢及聲調高低。 所謂善于利用語速,主要是用一個接一個的反詰、一個比一個更快的反詰,來讓對方回答,而且是對方跟著自己的快速的語速作出回答。 律師論辯要鏗鏘在力,必須注意聲調高低。一是事先不使咽喉發干;二是估計論辯時間的長短決定帶或不帶茶杯;三是發言簡短、明了;四是發言時不高聲喊叫;五是善于運用標點符號,注意停頓,注意節奏。 3、常規技法 律師論辯的常規技法豐富多采,不僅在律師實務中上百成在教科書或律師業務書籍也有多種多樣的概述。這里擇要略說一二。 (1)察言觀色法 即根據不同對象,運用不同的語言方式,運用察言觀色法的關鍵是認識對方。如何認識對方,一是在論辯開始前,與對方進行閑聊,以此了解他的心理狀態與性格;二是運用對方有興趣的事物,誘導他開口,觀察其神情變化;三是在論辯中適當運用一連串刺激性的問題,激起對方興奮,進而失去情緒控制;四是在未吃透對方性格之前,可讓他談,造成對方誤認為自己怯懦無能、不堪一擊,以松懈對方意志。 (2)利用空間法 即重視空間條件的利用。能動地適應并利用辯論環境,要做到三個統一:辯論內容與辯論環境的統一;辯論形式與辯論環境的統一;辯論者的儀態、風度與辯論環境的統一。 (3)先發制人法 論辯中先發制人、奪取制高點、掌握辯論的主動權,或以使對手陷于被動。在論辯中,第一次發言按例只在立論范圍內申述自己的理由,無所謂辯駁。可是在辯論中對方時有“漏風”現象,即以自己的辯論對策,本應嚴守秘密,有時卻會泄漏風聲,被對方察覺。在這些情形下,律師在申訴已方理由的同時,將對方可能會提出的理由事先提出,在聽眾心理上形成先入為主的印象,使對方形成被動。 (4)后發制人法 先發制人要把握時機,后發制人要靜待時機。這是以劣勝優、以弱制強的戰術。 (5)正面強攻法 論辯中針鋒相對的強攻戰術,給對方以尖銳有力的正面反駁,能有力地阻止對方的攻勢,使之無從閃避。 (6)順水推舟法 在發現對方的論辯的意圖的后,因勢順從,引導他步步深入,一直走向荒謬的極端。順水推舟,當言辭由順從對方的邏輯而突然逆駛的瞬間,對方經歷了從暗自竊喜到大惑不解,跌入欲辯不能的境地。在“順”與“推”之間,可以采用反問的技巧。 (7) 舌戰偷渡法 對方采取強攻,如果你選擇逆勢抗辯,不如運用宛靈、輕捷、隱密的偷渡之法,暗暗化解對方的攻勢,引渡進你的論辯的對策中,從而戰勝對方。 (8)示假隱真法 舌戰論辯時可以運用掩蓋真相的語言技巧,形成對方的錯覺,使其無法看清已方的意圖。運用示假隱真法,常用聲東擊西或運用模糊語言的對策,使對方自我否定。 (9)化害為利法 任何事物都有利于與害兩個方面。在有害的情況下要想到有利的一面,趨利避害,變害為利;在有利的情況下要想到有害的一面,提防言辭疏漏之處,被對方乘虛而入。 (10)反守為攻法 “反守為攻”包含有變劣勢為優勢、變被動為主動、爭取制高點、變他控為控他的謀略思想。 3、反駁技法 只有立論,沒有反駁,則無所謂辯論。因此,反駁是律師辯論中的一個重要技法。反駁,就是律師根據確鑿的事實或理論來確定某一論斷的虛假性,或指出某一論斷的證明不能成立的一種邏輯方法。 反駁的主要途徑有二:一是破壞反駁途徑,即設法破壞對方論據或論證的真實性、有效性和意義;二是建設性反駁,即在反駁對方的同時,證明與對方完全相反的觀點的成立。 由于論證由論點、論據和論證方式三要素構成。因此,反駁內容也有三種:反駁論點、反駁論據和反駁論證方式。 (1)反駁論點 針對對方的論點進行反駁。 (2)反駁論據 設法證明對方的論據是虛假的,不能成立的,以此來否定這些論據所支撐著的論點。 (3)反駁論證方式 即在反駁過程中,指出對方的論據和論題沒有必然的邏輯聯系,或從對方的論據中推不出對方的論點。反駁論證方式實質上是指出對方在推理過程中的邏輯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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