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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提醒:書寫欠條、收據等字據的法律風險 |
出處:法律顧問網·涉外dl735.cn
時間:2009/1/24 12:39:00 |
書寫欠條、收據等字據的法律風險 在日常生活、商業往來中,人們經常會書寫欠條、收據等字據,這些字據相當于一紙合同,不能不慎重對待,它們是日后要求、主張權利和利益的憑證。欠條、收據等字據,是證明債權債務關系、實現債權、債務清償的主要證據,為預防引發事后糾紛,必須真實地、明確地記載當事雙方的真實身份以及具體事項(如借款的欠條應具體、清晰地寫明金額、用途、利息、借款時間和還款時間等)。 由于欠條、收據等寫作不規范,許多案件雙方當事人的陳述真假難辯,法官只能依據法律事實、證據規則或者經驗法則來定案。真相如何,局外人不可得知,判案要憑借證據,證據的認證依據是證據規則。 法院在審理案件時,經常遇到的欠條、收據等字據不規范的情況,存有瑕疵的“證據”雖然可能不致于影響法院的公正裁決,但正是由于這些不規范的地方,致使債權人對能否通過法律途徑維護權益產生了深深疑問。 因此,只有欠條、收據等字據實現了規范寫作,才能有效防范字據本身潛在的法律風險。事前預防優于事后解決,未雨綢繆遠勝亡羊補牢。只有規范、縝密、明確,才會更加放心。 【1、要求書寫字據,注意妥善保存】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四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審查借貸案件時,應要求原告提供書面證據;無書面證據的,應提供必要的事實證據。對于不具備上述條件的起訴,裁定不予受理。由此可見,出借雙方書寫相關字據很有必要。空口無憑,立據為證,如若都能善意依約履行,善莫大焉,若有一方不能依約履行,另一方舉證不能,則會陷入被動。因此,字據不僅要立,而且還要立得規范,并妥善保存。 【2、格式應規范、清晰】 建議使用欠條、收據等字據的規范格式。一個完整的欠條主要包括四個要件:債權人、債務人、欠款內容以及歸還時間,當然還包括簽名及時間等內容;收據則應包括五個要件:交納人、收取人、交付理由、交付內容以及交付時間。正規制作、填充式的字據(商店有售)一般都能反應上述內容,使人一目了然,當事人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十分明確。 【3、形式注意事項】 書寫字據,字里行間,不宜有空格空行,否則容易被持據人增寫其他內容。 不要用易褪色、變色的筆水書寫,鋼筆最好用黑墨水或者藍黑墨水,黑色水筆亦可。若用鉛筆、圓珠筆或其他易褪色的墨水寫字據,遭遇保存不當受潮或水浸時,字跡會變得模糊不清,亦可能為別有用心者利用化學制劑涂改制造良機。 【4、標的物、金額應寫清楚】 借款、還款,借物、還物,皆應寫清楚金額、數量,最好使用大寫數字,以防止涂改和偽造。是財,是物,要分清,不要模糊、混淆。 涉及數字部分,宜用大寫,大小寫兼而有之或然更好。有小寫而沒有大寫,大小寫不一致,數字前頭有空格,小數點位置不準確等,這些都便于持據人添加數字或修改,進而引發糾紛。 如“貨款計拾捌萬人民幣(180000萬元)”,此為常見之失誤;阿拉伯數字末尾加個零,數額便會驟然巨變。 【5、內容表述要清晰】 語句不可大意,順序不能顛倒,“借到張三”與“張三借到”便有天壤之別;不要將“欠條”與“收據”相互改制,相關涂抹會為糾紛埋下伏筆;不要把“欠條”變為“借條”,有些企業拖欠員工工資,向民工出具借款“借條”而非公司拖欠工資的“欠條”,如此,一字之差,勞資糾紛瞬間轉變成民事借貸糾紛。 如,李三借錢給張四人民幣32萬元,張四立字據“今收李三人民幣32萬元整。”如此,極易引發爭議,爭議點在“收”字上,這個“收”既可以理解為“張四收到李三的還款人民幣32萬元整”,又可理解為“張四收到李三的借款人民幣32萬元整”,收到的是借款還是還款,難以分清,李三陷入官司的被動。 有的字據將“買”寫成“賣”、“收”寫成“付”等,雖只是一字之差,但都極容易顛倒是非。多音字“還”也時常引發爭議,如借條一份:“霍某借柳某現金50000元,現還欠款5000元”。這里的“還”字因有兩個讀音,既可理解為“huan,歸還”,又可解釋為“hai,尚欠”。 【6、簽名蓋章不可小視】 署名要署真名,化名、代號、名字諧音都不規范,最好以身份證上姓名為準,免得引發糾紛。由別人代筆書寫字據或代筆簽名,而本人只在上面按一個手印,也容易引發糾紛。有些人習慣于蓋章,但蓋私章在法律上的效力并不高,沒有備案的私章誰都能刻,但筆跡卻是各具特色。時常見香港人以一個或者幾個英文字母簡易簽名,難以認清,在與香港人進行商業往來時,最好讓其簽全名。 單位應注明單位名稱,并加蓋單位公章。單位印鑒應當規范,字據上最好加蓋最高效力的公章,若加蓋“某公司行政專用章”、“收欠款專用章”、“倉庫專用章”或者其他小章,要嚴密關注,謹防對方拒絕承認擁有這些部門章、小章。 個人、單位應寫全稱,而不宜用簡寫、代號、化名。如“今欠司馬先生貨款2000元”中“司馬先生”指稱不明;如“今欠長城公司材料款38萬元”中的“長城公司”指稱不明。 簽字、蓋章要各方當事人皆在現場,以防被人冒充、替換。 【7、時間應寫清】 出具字據的時間,行使權利、履行義務的時間,都應當清晰、明了。同時,書寫年月日時要注意技巧,謹防被人修改,如“1997年”可能被修改為“1999年”,“7月”亦可能被修改為“2月”或“9月”。曾看到認真的當事人書寫字據落款日期,遵守《正確填寫票據和結算憑證的基本規定》中關于票據出票日期的書寫規定,值得提倡。不署日期的字據一旦發生糾紛,事實真相難以查清,對訴訟時效的確定也容易造成困難。 對約定有履行義務期限的字據,要在應履行義務之日起一定期限內向人民法院起訴主張權利,若無訴訟時效中止,中斷,延長情形的,就會喪失勝訴權。 【8、利率要注明】 《合同法》第211條第一款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利息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依照相關法律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于銀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數),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而且,出借人不得將利息計入本金謀取高利,若是將利息計入本金計算復利的,其利率超出前述四倍限度時,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借貸雙方對約定的利率發生爭議,可依據舉證責任,參照前述四倍限度內的標準計息。 公民之間的定期無息借貸,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償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無息貸款經催告不還,出借人要求償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參照銀行同類貸款的利率計息。 因此,在民間借貸中,對利息的約定應當慎重,在約定明確的同時,要符合相關法律規定。所以,在民間借貸中,對利息的約定一定要符合法律規定,并且要約定明確,不要因系親朋好友,礙著面子口頭約定而不書面寫明收取利息及利息標準。 利率利息分不清,也容易產生糾紛。如張大民立借據:“今欠王麻子人民幣8萬元,利息2分,8個月內還清”。借錢是事實,但約定利息是每月2分錢,還是月利率2分,難以說清。此種情況,已有判例,認定為約定不明,為公平起見,法院判令張大民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支付王麻子相應利息。但是,要注意的是,中國非判例法國家,上述判例只能對其他類似案件有參考價值,但不會受到援引。 利率和利息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將2分利率寫成2分利息,或寫成0.2分利息,或寫成0.2%利息,都是不恰當的。利率是利息和本金的比率,主要表示方法有:1)年利率:用“%”表示;2)月利率,用“‰”表示;3)日利率,用“/萬”表示。無論是銀行還是民間借貸約定利息的時候,文字表述均應用“利率”,銀行放貸利率通常按月計算,用“‰”表示,2分的利率就是20‰(即2%),月利率五厘六即為5.6‰。 【9、注意認真核對字據】 在書寫字據后,雙方應當認真核對,如有漏洞或者差錯,應當立即修正,最好是先寫好草稿,而后照定稿抄寫。必要時,可找第三人對字據字斟句酌,切忌稀里糊涂就簽字、蓋章。 【10、字據的效力確定】 一方以欺詐、脅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形成的“字據”,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婚姻、感情之債的欠條,不受法律保護,應為無效;借款時,出借人務必要問明對方的借款用途,如果明知借款人將用于非法活動,比如,走私、詐騙、買賣毒品或者販賣槍支等非法活動時,就應當斷然拒絕,否則,如此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借款不受法律保護。 【11、要妥善保存字據】 注意保存字據的完整,缺角或者缺字的字據,其證據效力就可能有所減弱。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要注意保全證據,一般情況下要保存好字據原件及復印件。若對方騙取字據后,立即銷毀會導致事實難以說清的結局。如遇對方搶奪或者暴力搶奪字據,而后將其撕毀,以達到不履行債務之目的,就應當及時報案,對方涉嫌搶奪罪、搶劫罪,如此,公安部門辦案人員可立即做筆錄,對字據的事實可以起到證明作用。偷竊欠條,亦可能涉嫌盜竊罪。 【12、商業交往特別注意】 業務往來手續不清,易起事端,常見情況是,對方未付錢,己方無完善字據,亦無其他價目表或者價格清單。每批貨物交付后,應當立即填寫《送貨單》、《進料驗收單》等字據,并要求對方簽字蓋章。送了貨物后,應當即時結算,在把所有款項算清后,應當盡快制作結賬單,當場不能給付報酬的,結賬手續做完后,應立即書寫新的字據,此時,切記要將結賬前發生的收條、欠條、收據予以收回,一時不能收回的,結賬單上注明“在此之前一切字據均作廢。” 【13、善后處理】 還款時,要記著索回欠條,如對方稱一時找不到欠條,應讓其寫一張收據留存,并注明“此前欠條作廢”,這樣才不會給日后留下隱患。債權債務關系終結后,相關字據或者銷毀,或者存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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