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方延長試用期且不告知職工離職原因,也未向職工出具解除勞動關系的書面證明的北京長江國際工程咨詢公司(以下簡稱,長江國際公司),被北京市宣武區人民法院判決侵犯員工的知情權,并由此認定該公司克扣員工全勤獎的行為無效,責令該公司向員工甘某支付2007年7月工資及25%的經濟補償金。同時向甘某支付解除勞動關系的經濟補償金2500元及50%的額外經濟補償金1250元。
2007年3月,甘某到長江國際公司工作。崗位為項目文件設計助理。試用期3個月。試用協議標明:試用期滿考核合格后,雙方將簽訂正式聘用合同,考核不合格公司將延長試用期,試用期內員工一個月請事假超過3天,視為自動放棄工作崗位。
甘某在長江國際公司工作期間,每月工資2500元。后公司認為甘某在試用期間內經常無故請假,不能完成公司交給的工作任務,決定延長一個月試用期繼續考察。同年7月,公司行政經理張某以手機短信形式要求甘某離職,但未說明原因。甘某隨即從公司離職。
此間,長江國際公司以甘請假4天為由,從甘某的工資中扣除了1000元全勤獎,甘某提出公司未向其告知有關全勤獎發放標準及標準事項。同時由于雙方對甘某7月的工資數額存有爭議,甘某未領取7月的工資。
長江國際公司稱:由于甘某在延長試用時期,又請假4天,嚴重影響了公司的工作進程和公司利益。公司為保護自身利益不繼續受損,決定辭退甘某,并扣除她當月全勤獎金。同時由于甘經常無故請假,已超過3天,按照協議應視為自動放棄工作崗位。
宣武法院經審理認為,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的期限內。試用期屆滿后,甘某仍在長江國際公司工作并領取報酬,表明雙方在試用期屆滿后形成了事實勞動關系。長江國際公司要求甘辦理離職手續時,未向甘出具解除勞動關系的書面證明,也未告知其離職原因,侵犯了甘某的知情權,長江國際公司應承擔相應后果。關于長江國際公司提出的甘某違反試用協議約定自動放棄工作崗位的理由,法院認為,試用期屆滿后,在雙方未另作約定的情況下,用人單位不得單方決定延長試用期。鑒于甘某目前已從長江國際公司離職,故法院確認雙方已于2007年7月協商一致由長江國際公司提出解除勞動關系。長江國際公司應向甘支付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及百分之五十的額外經濟補償金。同時由于長江國際公司未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其將本企業明確的工資分配制度向勞動者進行過告知,故其提出的扣發甘某全勤獎的主張亦不能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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