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5月26日,原告高秀云(1929年出生)收到鄒城市人民法院(2005)鄒民初字第763號《民事判決書》。兗礦集團有限公司第二醫院因輸入變質(含絮狀物)藥物奧迪金致使老人陷入亞植物狀態,被一審判決賠償殘疾賠償金、護理費、醫療費、伙食補助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各項損失133139.28元。今后治療費待實際發生后,原告可另行起訴。
(2005)鄒民初字第763號《民事判決書》認定:“原告高秀云因言語不清,右側肢體活動不靈到被告兗礦集團有限公司第二職工醫院進行康復治療,被告在診治過程中給原告輸注了有絮狀物的奧迪金后,病情加重,現原告呈亞植物狀態。原告高秀云所受到的損害與在兗礦集團有限公司第二職工醫院治療存在因果關系,主要是該醫院沒有嚴格執行護理‘三查七對’制度被告方存有過錯造成的,該案中止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責任也是由被告造成的,且被告未能提供任何反駁原告主張的證據。因此,對原告高秀云受到的損害,被告應負主要賠償責任,即被告負70%的賠償責任,原告目前的狀況與其病情的發展亦有一定的原因。”
本案中,發生醫療損害之后,醫院篡改病歷,拒不承認老人病情加重至亞植物狀態與其輸入變質藥物有關。原告親屬用電話手機拍攝過病歷。原告親屬起初對醫院的行為非常憤恨,對將要進行的醫療訴訟一籌莫展。后在律師的指引下,申請司法鑒定,拒絕醫學會的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經過近一年的訴訟,取得了勝訴,原告方的沉重心情終于放了下來。
[涉及的訴訟知識]
1、理性地收集可能的證據至關重要。
發生醫療損害之后,由于患方是損害結果的直接承受者,身心遭受的打擊很大,往往不能及時通過復印、封存等方式取得和保全病歷等證據。2002年4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證據規定實施以來,醫院面對“舉證責任倒置”帶來的困難,以及此后賠償數額提高相關司法解釋帶來的被動,廣泛出現了在病歷上作文章的現象。本案患方在正常接觸病歷過程中利用電話手機拍攝的病歷成為了訴訟中的重要證據。
2、輸液糾紛收集證據格外注意的事項。
輸液損害案件中,比較常見的情況有:沒有仔細核對患者姓名等導致輸錯藥;藥品質量出現問題;沒有按照操作規程輸液(如輸入青霉素藥品未作皮試);藥品不良反應等等。
針對這些情況,患方應注意收集輸液器具、殘留藥液、處方、標簽等。對不能得到的這些相關證據,要通過衛生局封存。對藥品質量有疑問的,要及時申請藥品檢驗。對輸液中發現的不正常情況可以要求醫院寫入病歷記錄、出具書面說明等。
3、如何對待醫院的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建議或者要求?
按照當前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規定,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由醫療機構當地醫學會組織醫療專家,通過無記名投票的方式表決是否構成醫療事故。由于這些醫療專家與當事醫生往往是一個地區的同行,患方有充分的理由懷疑他們在鑒定中主張正義。因而,患方一般不要申請或者同意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
但是,造成患者死亡的,患者親屬如果認為醫院有過錯,一般要及時申請作相關尸體檢驗。
4、如何看待舉證倒置的法律規定?
醫療糾紛訴訟中的舉證責任倒置制度,是司法審判根據醫療糾紛案件醫患雙方所處的信息、技術嚴重不對稱的地位,設立的證據制度。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四條的規定,舉證倒置的含義是:“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及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這是法律賦予患方當事人的權利、賦予醫方當事人的義務。患方既有權利要求醫療機構提供無過錯和無因果關系的證據,又完全有權利主動提供證據證明醫療機構存在醫療過錯以及有因果關系。
當前,醫療機構往往通過其同行做的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完成其證明無醫療過錯和不存在因果關系的舉證義務。患方如果僅僅機械地依靠這一舉證倒置制度,則容易陷入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給其帶來的舉證“泥潭”。為了加大勝訴的把握,患方一般需要另辟蹊徑主動舉證。
5、如何面對《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的兩大“怪”制度?
與人本主義法律制度的發展趨勢相背離,《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了“不屬于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49條)和死亡醫療事故沒有“死亡賠償金”(50條)的兩大“怪”制度。
面對“不屬于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的“怪”制度,患方可以放心,該規定由于直接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等法律規定,一般不被人民法院作為定案依據。
面對死亡醫療事故沒有死亡賠償金賠償的“怪”制度,患方要格外小心,一方面不要積極申請醫療事故技術鑒定,一方面又要尋找合法的理由拒絕委托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為了抗衡已經做出的不利的和錯誤的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結論,患方一般要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五十九條的規定申請鑒定人出庭。如醫學會的鑒定人無法定正當事由拒不到庭,患方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九條等規定否定其“鑒定結論”的證據效力。
6、如何面對結論截然相反的鑒定結論?
在醫療糾紛訴訟中,由于當前的法律已經賦予當事人各方單方委托鑒定、申請重新鑒定的訴訟權利,往往會出現不同鑒定機構對同一問題結論截然相反的現象。
這種情況,患方要冷靜對待。可以通過對鑒定結論的質證(如質詢鑒定人等)、提供案件中的反證(如病歷中的記錄等)來否定一份鑒定結論、支持另一份鑒定結論。往往要嚴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規定的證據認定規則發表質證意見。可以不進行更多的鑒定。
7、如何面對被醫院涂改的病歷?
醫院依法負有舉證證明無過錯的責任。醫院及其醫護人員違規涂改病歷屬于違法行為。為了證明病歷經過了違法涂改,患方當事人一般可申請司法文證鑒定。
按照《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暫行辦法》第十六條的規定,提供的材料不真實的,醫學會中止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因而醫院違法涂改病歷可以作為患方拒絕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充分理由。
8、在訴訟中如何較好地運用有利的鑒定結論?
對于鑒定書,由于其有相對固定的結構,一般不可能十分全面地闡述得出結論的依據。患方一般需要通過專業律師把案件中的其他證據有機地組織起來,使其與該鑒定結論相配合。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的規定,患方當事人一般在舉證期限內要提供證據目錄。通過編纂證據目錄,可以把患方掌握的各類證據簡約而清晰地展現在法官面前,從而實現各證據的價值。
一般要避免把鑒定結論作為唯一證據的做法。
9、輸液損害案件中,如何把握因果關系的論證?
通過鄒城市人民法院(2005)鄒民初字第763號這一案件可以看出,司法鑒定結論把患者輸液前后、以及輸液中生命體征的明顯變化作了分析,排除了因患者本身疾病的發展造成損害后果的可能。訴訟中,患方又把病歷記錄中的生命體征突變的事實列舉了出來,起到了較好的訴訟效果。
所以,論證醫療過錯和損害后果的因果關系,可以從患者在醫療過錯發生的過程前、中、后產生的不同生命體征入手。
10、醫療糾紛訴訟中患方的其他訴訟策略?
除了前述策略之外,患方在醫療糾紛訴訟中依法還享有申請專家證人出庭作證的權利(《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十一條)、申請人民法院調取證據的權利(《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十七條)、申請人民法院證據保全的權利(《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四條)等等。
行使這些訴訟權利要符合法律規定的時間等條件。申請專家證人出庭作證一般要異地。因為醫院當地的醫療專家礙于情面一般不愿出庭指證當地醫生的過錯。
11、醫療糾紛訴訟患方的基本訴訟經驗?
當前法律為患方規定了一系列訴訟權利,這些訴訟權利的行使應當圍繞舉證這個核心。明白了法律賦予的訴訟權利和可以利用的各種訴訟策略,患方當事人完全可以從容地打好醫療官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