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違約金、賠償金并存時的法律適用
賠償金的確定及適用,賠償金則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違反合同約定,而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給予一定數量的貨幣進行賠償。賠償金的前提必須是一方違反合同約定,給另一方造成了實際損失。《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根據本條規定,違約方賠償對方的損失應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即現有財產的滅失、損壞和費用的支出以及合同履行后可得利益的收入。
違約金的確定及適用,是由當事人通過協商預先確定,在違約后生效的獨立于履行行為之外的違約方向對方支付的一定數額的金錢。當事人的約定是違約金產生的首要條件。與損害賠償金相比,違約金的支付不應以實際的損失發生為條件。《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三款規定:“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
定金的確定及適用,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在合同訂立時或合同履行前,為了保證合同履行而給付另一方一定款項的一種擔保方式。《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定金的沒收或者雙倍返還”即定金罰則。
違約金與定金的選擇適用,在合同當事人既約定了合同的違約金,又同時約定了定金的情況下,當一方違約時就會發生違約金責任和定金責任競合的情形。《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條規定:“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根據本條規定,約定違約金與定金不能同時并用,在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從中選擇其一適用。法律作這樣的規定,既是基于我國違約責任補償的屬性,也是為了體現法律的公平原則,使得任何一方都不能因為對方的違約獲取更高的利益。
違約金與賠償金的并用,當事人一方違反合同約定是否給另一方造成損失,只要雙方在合同中約定了違約金條款,違約方就必須付給另一方違約金。另外,以違約金方式承擔責任后,如果違約方給另一方造成實際損失超過違約金的,則還應給付賠償金,以補償違約金之不足。
定金和賠償金可以并用,定金與賠償金適用不同的條件,不同的責計算方式方式,可以并用。
在司法實踐中,定金、違約金、賠償金同時并存的情況下,那么如何確定違約方的責任呢?
在遵循上述原則的基礎上,以最大限度的保護當事人的利益為目的,確定違約方的責任承擔。
案例一:甲公司與乙公司依法訂立一份總貨款為20萬元的購銷合同。合同約定違約金為貨款總值的5%。同時,甲公司向乙公司給付定金5000元,后乙公司違約,給甲公司造成損失2萬元。甲公司依法最多可要求乙公司償付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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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法一:本題中的甲公司選擇適用違約金條款,題中約定的1萬元違約金小于損失2萬元,甲公司可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增至2萬元。除該2萬元外,由于非違約方選擇違約金責任請求后,并不影響其要求對方返還定金的權利,故甲公司向乙公司給付的定金5000元應予返還。則此種情形下,乙公司應向甲公司償付總額為2.5萬元。
如果本題中的甲公司選擇適用定金條款,甲公司能得到定金法則的1萬元,同時乙還應支付給甲造成的損害賠償金2萬。則此種情形下,乙公司應向甲公司償付總額為3萬元。
以上兩種計算方式,從法律層面考慮,都是可行的。為了最大限度的維護甲公司的權益,可以采取第二種方式計算。
案例二:1995年3月5日,甲公司與某市乙化工集團簽訂了一份租賃合同。合同約定:由化工集團將其下屬的制劑廠租賃給甲公司經營,租賃期為3年,約定若一方違約應付給對方30萬元違約金,并賠償對方因此所造成的損失。合同簽訂后,甲公司向乙化工集團交付了5萬元定金。至1996年9月,甲公司租賃的化工廠經營良好,平均每月盈利5萬元。而此時乙經工集團卻突然單方面中止了與甲公司的租賃合同。甲公司訴至法院。
乙化工集團因其違約給甲公司造成的損失(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以甲公司每月5萬元為標準,自1996年9月計至1998年3月。在違約金和定金的適用上應適用違約金更有利于保護甲公司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