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陳女士于1997年5月8日因卵巢囊性畸胎瘤,接受某醫院的手術治療。術前,某醫院與患者家屬簽定了手術自愿書,注明“術中根據病情決定術式及手術范圍,如為惡性,則有切除子宮可能”,但未及其他。手術中,某醫院認為右側卵巢瘤惡性可能性大,并聯系作快速病理,但在未能作快速病理的情況下,實施了“子宮全切術、雙側附件切除術、大網膜部分切除術、病灶切除術”。術后,患者的父親認為醫院為女兒所做的手術超出范圍,切除子宮雙側附件是不正確的,導致了陳女喪失女性第二性特征,終生依賴藥物維持女性第二性特征的嚴重后果,給女兒生理、生活各方面造成嚴重影響,隨后以其女兒的名義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醫院賠償。
法院審理:法院認為,陳女士因病到某醫院就診,某醫院將其收治入院,雙方之間便形成了醫患關系。陳女士作為患者,根據《執法醫師法》的規定,有權對自己所患疾病的性質、嚴重程度、治療情況及后果有知悉或了解的權利,并可以對醫務人員所采取的醫療措施決定取舍。某醫院作為醫療機構應當尊重患者對自己病情、診斷、治療的知情權。在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時,應當向患者作必要的解釋。然而某醫院在決定為陳女士進行剖腹探查術時,雖然與其家屬簽定的手術自愿書附注第4項注明:術中根據病情決定術式及手術范圍,如為惡性,則有切除子宮可能。某醫院在手術中在未有病理回報的情況下,切除陳女士的子宮符合醫患雙方約定。但是某醫院在未將切除雙側卵巢(系維系女性第二性特征的重要器官)可能引起的嚴重后果告知陳女士及其家屬的情況下,并且在未取得患者及家屬的書面同意時擅自將陳女士的雙側卵巢、雙側輸卵管及大網膜全部切除,導致了陳女士喪失女性第二性特征,終生依賴藥物維持女性第二性特征的嚴重后果,某醫院的行為侵犯了陳女士的知情權,而且也剝奪了陳女士是否進行雙側卵巢等項手術的自主決定權,某醫院的行為符合民法侵權之債的法定構成要件,某醫院應當依法對陳女士進行賠償。判決某醫院給付陳女士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0元;賠償陳女士傷殘補助費、繼續治療費、誤工費及護理費等合計138682.35元。
律師評析:本案系一起未尊重患者知情選擇權所引發的醫患糾紛。被告醫院在未將切除雙側卵巢(系維系女性第二性特征的重要器官)可能引起的嚴重后果告知患者及其家屬的情況下,擅自將患者的雙側卵巢、雙側輸卵管及大網膜全部切除,導致了患者喪失女性第二性特征,終生依賴藥物維持女性第二性特征的嚴重后果,某醫院的行為侵犯了患者的知情權,從而剝奪了患者的手術方案選擇權,依法存在過錯,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從法律的角度講,知情權作為公民一項重要的法定權利,包括行政知情權、司法知情權、社會知情權和個人信息知情權等。患者知情權系個人信息知情權范疇,是指患者知悉與其生命健康相關信息的權利,來源于法律賦予公民的生命健康權。所謂生命健康權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不受他人非法妨礙的支配生命和自身肌體的生理功能的權利。具體言之,主要包括自然人有權保護自己的生命及保持和追求健康,為他人提供血液、肌體、器官,在患病請求醫治并在權利受到侵害時,有權要求侵害人賠償財產損失或者請求司法機關追究侵害人的法律責任。在我國,首先明確規定當事人享有知情權的是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該法規定“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同時規定“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在醫患糾紛案件中,醫療中的知情權是指患者有知悉自己的病情、治療措施、醫療風險、醫療費用和醫方基本情況、技術水平及其它醫療信息的權利。《執業醫師法》第26條規定,醫師應當如實向患者或者其家屬介紹病情,但應注意避免對患者產生不利后果。《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11條規定,在醫療活動中,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將患者的病情、醫療措施、醫療風險等如實告知患者,及時解答其咨詢;但是,應當避免對患者產生不利后果。《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33條規定:醫療機構施行手術或者特殊治療時,必須征得患者同意,并應當取得其家屬或者關系人同意并簽字;無法取得患者意見時,應當取得患者家屬或者關系人同意并簽字;無法取得患者意見又無家屬或者關系人在場,或者遇到其它特殊情況時,經治醫師應當提出醫療處置方案,在取得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被授權負責人員的批準后實施。這些法律條文均對醫院的告知義務作出了明確規定,也就是說患者享有知情選擇權,如果在不知情的條件下被他人處分了這些權利,不管行為人出于善意或惡意,其行為均構成侵權并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患者的知情權通常包括三項基本內容:一是真實病情了解權,即患者有權了解自身所患疾病的真實情況和發展趨勢;二是治療措施知悉權,即患者為了避免或降低就醫風險,有權選擇醫方擬將采取的治療方案和治療措施;三是醫療費用知曉權,即患者有權掌握自己就醫所應當承擔的各種醫療費用的數額、用途和支出進度等。而患者的選擇權則是患者在接受手術、特殊檢查及特殊治療的過程中,以知悉自己病情和醫療風險為基礎,有自主選擇檢查手段、治療措施、同意或不同意手術、檢查或治療方案的權利。
患者的知情權通常是與醫院的告知義務相對應的,只有醫院履行了充分的告知義務,患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才能得到滿足,作為醫院應當履行的告知義務的實質內容通常有四個方面:一是病情告知。如實告知患者所患疾病的名稱、現狀、程度、發展趨勢和可能發生的危害健康的后果等診斷結論。但出于為防止病情急劇惡化、避免對患者可能或必然造成不利后果的善意考慮,對患者本人的遲延告知為例外。二是治療告知。如實告知對患者所患疾病將采取的治療方案和治療措施以及為避免危險所采取的預防措施。采取手術治療時,應當由患者及其家屬簽字同意。三是風險告知。如實告知治療措施可能或必然產生的危險,或因患者體質特異可能發生的過敏、排異、惡化和并發癥等其它損害后果。四是費用告知。如實告知患者治療疾病所應當承擔的費用及其計費依據。
值得注意的是,侵害知情權的行為屬民事侵權行為,是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應基于該行為是否符合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即行為人行為違法、行為人本身有過錯、有損害后果、行為和損害后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因此,侵害了患者知情權并不必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只有在侵權行為造成了患者人身財產損害及精神損害的情況下,行為人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行為違法,是指醫務人員在醫療過程中,違反了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衛生部規章以及診療操作的技術常規和規范,未履行告知義務;行為人本身有過錯,是指醫務人員在醫療過程中未履行告知義務是由于過失而沒有盡到應盡的注意義務,并不是故意的一種主觀心理狀態;損害后果,是指醫務人員的醫療行為造成了患者的人身傷亡和精神損害,如果醫務人員在醫療過程中雖然沒有履行告知義務,但尚未造成患者任何形式的實質損害(包括精神損害),那么醫療機構也就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行為和損害后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是指違法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內在的必然聯系,也就是說未告知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有因果關系,如果沒有因果關系,即使未履行告知義務,也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從本案醫方的醫療行為特征來看,醫方在為患者施行手術過程中認為右側卵巢瘤惡性可能性大,需要切除雙側卵巢、雙側輸卵管及大網膜,但在術前和術中均未將切除雙側卵巢(系維系女性第二性特征的重要器官)可能引起的嚴重后果告知患者及其家屬的情況下,并且在未取得患者及家屬的書面同意時擅自將患者的雙側卵巢、雙側輸卵管及大網膜全部切除,導致了患者喪失女性第二性特征,終生依賴藥物維持女性第二性特征的嚴重后果,某醫院的行為侵犯了患者的知情權,而且也剝奪了患者是否進行雙側卵巢等項手術的自主決定權,醫院的未告知義務與患者的損害后果有因果關系,醫院的行為符合民法侵權之債的法定構成要件,因此醫院應當依法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律師感言:在醫療糾紛中,患者通常處于弱勢地位,不少患者及其家屬在面對強勢地位的院方時,要么不知所措、茫然無奈過于依賴院方,要么采取一些不合適宜的極端措施,這種情況往往導致患者在維權時喪失有利條件,最終自己的合法權益無法得到維護。由于醫療糾紛具有極強的專業技術性、糾紛雙方地位的失衡以及基于醫療行業特性和習慣的信息封閉等,往往使患者的合法權益得不到維護。在發生醫療糾紛后,患者應怎樣維護自己的權益呢?一是及時復印、保全病例檔案;二是向醫學專家和醫療糾紛專業律師咨詢;三是委托醫療糾紛專業律師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