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烏魯木齊市沙依巴克區(qū)人民法院審結一起合同糾紛案,一審判令被告李超賠償原告霍帥損失94240元。
2008年8月,霍帥找被告李超聯(lián)系購買26張由烏魯木齊到西安咸陽的飛機票。8月19日,李超從一個自稱“侯紅英”的人手里拿到機票后,交給了霍帥。機票顯示,銷售單位為慧百源公司填開,銷售代理代號為URC175,起飛時間為2008年9月6日9點50分、航班號海航7813、票價1020元。票款共計26520元。9月6日,霍帥帶領26人按機票時間前往機場登機時,被告知所持電子客票行程單上的時間與實際登機時間不符,實際起飛時間為8點50分。26人因此未能登機,霍帥只得重新購買了26張機票,票款共計72920元,使26人搭乘其他航班于當日離開。霍帥持打印有誤的26張機票,申請每張票據(jù)退燃油等費200元,共計退5200元。
新疆民航凱亞信息網(wǎng)絡有限責任公司出具的電腦查詢單顯示,霍帥所持26張機票的銷售代理代號系URC135,出票價格為820元,并非機票上打印的被告慧百源公司的銷售代理代號URC175及價格1020元。
法院審理認為,慧百源公司與原告并無機票購銷關系。李超代為原告訂購機票,未盡到注意檢查義務,向原告提交了不可能正常登機的機票,造成原告損失,應予賠償。據(jù)此,法院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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