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2月15日上午,受到收藏界、拍賣界廣泛關注的,因花230萬巨款購買吳冠中畫作《池塘》引發的蘇敏羅訴蕭富元和北京翰海拍賣有限公司拍賣合同糾紛一案一審有果,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依據我國《合同法》和《拍賣法》相關規定,判決駁回原告蘇敏羅的全部訴訟請求。
2005年12月11日,北京翰海公司舉辦了“2005秋季拍賣會油畫雕塑專場”,在這次場拍賣會上,來自上海的蘇敏羅女士拍得了“吳冠中、池塘”油畫一幅,該拍品的委托人為蕭富元。當日,蘇敏羅向翰海公司支付落槌價230萬元和23萬元傭金,并取得拍品原件。
據蘇敏羅女士稱,拍得畫作后,多家拍賣行擬為其拍得的《池塘》作品再次拍賣,而此時蘇敏羅女士得到一個讓她難以置信的消息,她所買到的吳冠中畫作是可能是假畫,為進一步核實真假,今年7月1日,蘇敏羅帶著油畫《池塘》來到吳冠中先生家中,吳冠中先生認定該畫系偽作并在外裱玻璃上題寫“此畫非我所作,系偽作,2008年7月1日”。于是,蘇敏羅將委托人蕭富元先生和北京翰海拍賣公司訴到法院,以《池塘》實際是假畫,翰海公司和蕭富元先生在明知是假畫的情況下拍賣作品,翰海公司拍賣前所作免責聲明應當無效為由要求判決令撤銷相關拍賣合同、返還拍賣款及傭金23萬和其它費用。
委托拍賣《池塘》作品的收藏家蕭富元先生堅持認為其所委托拍賣作品是真品,并稱是他從張帆處以120萬元購得,還向法院提供了購買畫作支付款項的證據。對于蘇女士的訴訟請求,蕭先生答辯說,他只是本次拍賣活動的委托人,蘇敏羅作為買受人只能起訴拍賣人,無權直接起訴委托人,他與蘇敏羅不存在拍賣合同關系,他不應是本案的適格被告。同時,蕭先生根據我國《拍賣法》等規定,認為拍賣人和他本人都不承擔瑕疵擔保責任,而且蘇敏羅行使合同撤銷權已經超過法定的一年除斥期間。最后,蕭先生以拍賣是一種不同于普通買賣活動的特殊買賣活動,應遵循我國《拍賣法》的特殊規定為由,不同意原告蘇敏羅的訴訟請求。
而北京翰海公司答辯稱,作為拍賣公司,被告已履行了《拍賣法》所規定的全部義務,在拍賣前一個多月刊印的《拍賣圖錄》上刊登了《業務規則》,作出了免責聲明,并在拍賣前7日發布拍賣公告,對拍賣標的原件進行了為期3日的展示。拍賣會前,拍賣公司要求包括蘇敏羅在內的競買人辦理登記手續,告知《拍賣規則》內容,蘇敏羅也書面認可。拍賣師在拍賣前還宣布了《業務規則》和注意事項,對免責條款再一次告知。拍賣結束后,被告公司履行了簽署成交確認書、付款和交付標的物的義務,因此,拍賣公司認為油畫作品《池塘》的拍賣活動是有效的。翰海公司還提出,拍賣不同于一般的買賣形式,拍賣標的真偽鑒定一直是難題,因此《拍賣法》對拍賣人保證拍品真實的義務未作任何規定,并且該法第61條中特別規定“拍賣人在拍賣前聲明不能保證拍賣標的瑕疵的,不承擔瑕疵擔保責任”。關于翰海公司所制訂的《業務規則》中的免責條款,被告認為,這并非是該公司為保護自身利益的獨家創意,而是法律賦予所有拍賣人的權利。該條款的制定,就是提醒競買人注重自身的競買行為,符合《拍賣法》所規定的范疇,并未另外加重競買人責任。同時,翰海公司認為,他們公司每年拍品上萬,逐一進行真偽核實僅是一種理論上的概念。目前國內沒有一個權威機構可以作出對真偽畫作的鑒定,至于畫家本人的鑒定是否可以成為佐案的證據,一直是法律界爭論的焦點,因此法律為拍賣人規定了免責條款,符合拍賣活動的現實情況,也符合國際慣例!冻靥痢樊嬜髋馁u是合法有效的民事行為,蘇敏羅要求撤銷雙方的合同于法無據,不同意蘇敏羅的訴訟請求。
一中院認為:在不能證實翰海公司及蕭富元事先應知曉訴爭拍品系偽作的情況下,翰海公司在本次拍賣交易中就訴爭拍品的真偽瑕疵作出蘇敏羅應當知曉的免責聲明,并通過法律規定的拍賣展示程序有效保障了蘇敏羅能夠在競買前充分了解訴爭拍品的現實狀況,且在對訴爭拍品的介紹中亦未采用足以推翻免責聲明的真確性描述或虛假宣傳,為此,此案中翰海公司針對訴爭拍品真偽瑕疵所作出的免責聲明應當具備我國《拍賣法》所規定的效力。而蘇敏羅在知曉該免責聲明并且在競買前能夠充分了解訴爭拍品實際狀況的情況下,參與競買并因最高叫價而成為訴爭拍品的最終買受人,系其自主決定參與拍賣交易并自主作出選擇所產生的結果,固然有可能因訴爭拍品系偽作而遭受損失,但亦屬藝術品拍賣所特有之現實正常交易風險,蘇敏羅在作出競買選擇之時亦應同時承擔此種風險。
為此,蘇敏羅基于訴爭拍品系偽作,認為在拍賣交易中存在欺詐、重大誤解且顯失公平之事由,要求撤銷拍賣合同的訴訟請求,不能得到支持;其要求的翰海公司及蕭富元連帶返還拍賣價款及傭金,并賠償律師費、調查取證差旅費、證據保全費的訴訟請求,也不能得到支持。
最后,法院依據我國《合同法》和《拍賣法》相關規定,一審判決駁回原告蘇敏羅的全部訴訟請求。
相關資料:
1、拍賣是一種公開競買的交易活動,它采用賣方委托、公示拍品、當場競價、落槌成交的一系列慣常固定做法來完成買賣交易,并已為公眾所熟知。我國《拍賣法》第三條對此亦加以明確規定,即:拍賣是以公開競價形式,將特定物品或者財產權利轉讓給最高應價者的買賣方式。同時,拍賣人不得在自己組織的拍賣活動中拍賣自己的物品或者財產權利,此為我國《拍賣法》第二十三條所明文規定。
2、在翰海公司發布的《拍賣圖錄》上刊印的業務規則中,有以下規定:第八條規定:本公司在拍賣日前編印的圖錄或以其他形式對任何拍賣品的作者、來歷、年代、尺寸、質地、裝裱、歸屬、真實性、出處、保存情況、估價等方面的介紹,僅供買家參考,不表明本公司的任何擔保。第二十一條規定:本公司任何人或代理人用任何方式對拍賣品所作的介紹、描述及評價屬參考意見,不表示本公司對拍賣品的任何擔保。第二十二條規定:同時具備以下條件,本公司可以考慮撤銷交易并向買家悉數退款:1)從拍賣日起二十一日內,買家向本公司提出書面報告,指出該拍賣品為贗品;2)收到書面報告后十四日內,本公司收回該拍賣品,該拍賣品必須保持拍賣當日原狀;3)買家提出的依據能令本公司確信該拍賣品為贗品,同時買家擁有該物品無可置疑的所有權和轉讓權;4)該拍賣品確系本公司出售。第四十九條規定:本公司有權對委托人委托本公司拍賣的任何物品攝影、攝像、進行圖錄出版、文告、展示和其他形式的影像作品,并擁有上述作品的著作權,但本公司及其職員或其代理人不對其意見的準確性(包括作品真偽)承擔任何責任。
3、在蘇敏羅于2005年12月11日簽署的《競投登記單》中,載明:買方已認真閱讀翰海公司的業務規則,并同意在拍賣交易中遵守上述業務規則中的一切條款;買方同意所有拍賣會成交之中國字畫、瓷器等其他拍賣品均無需附帶真確保證。
4、在《拍賣圖錄》中關于“吳冠中,池塘”這一訴爭拍品的介紹中,有以下說明:畫于1972年,時年53歲。十年后,他又將此畫修改一下,并在畫上題寫“抽暇改老畫,好似故地重游。一九八二年”。畫面以他下放的農村為題材,崇山峻嶺,迎面而立,有中國北宋時期國畫的崇高美感,中景是茂密的樹林,充分體現出他在歐洲所學到的繪畫技藝,近處是池塘,點明要有中西融合的藝術風格。吳冠中在1970年下放到河北農村勞動之時,其妻子亦被下放到農村勞動。長子可雨在內蒙牧羊,次子有宏于山西農村勞動。1972年,53歲的吳冠中被允許每周作畫一天,因沒有足夠畫具,只好畫在紙板上,以農家柳條編成的糞筐作畫箱,人們戲稱他為“糞筐畫派”。畫了一批油畫,包括《瓜藤》、《高粱與棉花》、《房東家》等。他當時對自己的藝術要求是群眾點頭、專家鼓掌,由此形成他后來提出的“風箏不斷線”的目標。1977年起,吳冠中先后到廣西花溪、南寧、浙江紹興、福建廈門、鼓浪嶼、武夷山、江西井岡山等地寫生,并為中國革命歷史博物館作巨幅油畫《長江三峽》,1979年,吳冠中被邀請到四川、湖北、湖南、浙江、江蘇、廣東、廣西、山西、遼寧等省巡回展出,名聲大振大江南北。這些介紹的內容來源,翰海公司提供上海書店出版社2005年出版的《吳冠中》,其中載明吳冠中“1972年、53歲,年中,被軍隊領導調到邢臺師部指導文藝兵作畫,作油畫《池塘》、《西柏坡山村》等”。翰海公司稱在《拍賣圖錄》中對“吳冠中,池塘”拍品的介紹內容來自該書籍,但關于該畫的具體描述是翰海公司自己寫的。
5、蘇敏羅稱翰海公司曾提供一套署名為安徽美術出版社1984年第1版的《風景油畫選輯(三)》明信片,其中第5張為“吳冠中、池塘”。根據蘇敏羅提供的工商查詢信息顯示,安徽美術出版社成立于1986年9月25日。庭審中,翰海公司與蕭富元均否認曾向蘇敏羅提供過該套明信片。翰海公司稱該公司提供的是安徽人民美術出版社1984年出版的《風景油畫選輯二》明信片,在圖版5上載有《池塘》圖畫。在《拍賣圖錄》中關于“吳冠中,池塘”拍品的介紹中,載有“出版:1、《風景油畫選輯二》,安徽人民美術出版社,1984年出版,圖版5。2、《吳冠中》,上海書店出版社,2005年,P197,吳冠中年表;1972年”。蕭富元則提供《篆刻淺談》,載明該書籍署名是安徽美術出版社1984年1月第1版。
6、翰海公司主張蘇敏羅本次起訴超過法定一年的除斥期間,提供的證據為:1)2007年11月19日,蘇敏羅委托律師向翰海公司發出《律師函》,要求翰海公司與吳冠中聯系以求證《池塘》真偽并將結果告知,如系偽作應返還全額拍賣價款及傭金,并提供委托人的詳細情況。2)2008年7月,《新京報》和《北京青年報》對《池塘》畫作真偽事件進行了報道,其中載明“在吳冠中親自鑒定之前,由于不斷有人指出畫作可能有問題,蘇敏羅已經與翰海公司私下協商了近兩年”。蘇敏羅稱是在2008年5月份通過吳冠中本人的認定后才確證《池塘》畫作存在瑕疵,從而提起本次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