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機關是否可以成為保證人及擔保無效的法律后果
一:基本案情: 基本當事人:群城公司,肇慶市計劃委員會,肇慶市財政局。 1987年10月21日,肇慶市棉紡廠、中國紡織品進出口總公司廣東省分公司(以下簡稱紡織公司)簽訂《中外合作經營廣慶棉紡企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慶公司)合同》,約定:棉紡廠投資中的400萬美元由紡織公司在香港設立的群城公司代為籌借,合作企業廣慶公司投產后頭四年以各方繳納所得稅后利潤、折舊償還。1987年10月15日,肇慶市計委和肇慶市財政局共同出具了一份《擔保書》,承諾:“我市棉紡廠與紡織公司、群城公司以合作經營形式組建廣慶公司,總投資中,棉紡廠投資的400萬美元,是委托群城公司在香港籌借的,投產后由合作企業的稅利和折舊資金償還貸款本息,如果五年內仍償還不完時,其余額由我市以地方外匯負責償還。特此擔保。”1987年11月4日,合作合同經廣東省對外經濟貿易委員會“粵經貿資字〔1987〕298號”文批準生效。廣慶公司成立后需追補資金,1988年9月18日,棉紡廠、紡織公司、群城公司又簽署補充合同,約定棉紡廠需追加的225萬美元仍由群城公司在香港代為籌借。1988年11月18日,肇慶市計委向廣東省對外經濟貿易委員會出具了一份《擔保書》,承諾:“由棉紡廠、紡織公司與群城公司合作經營的廣慶公司,需追加外匯投資450萬美元,其中棉紡廠承擔225萬美元的責任,我委現作為棉紡廠該項借款的償還擔保人,向貴委保證棉紡廠將按貴委的要求按期償還該款項借款225萬美元本息,如因不可預見的原因該廠喪失償還能力,我委將以本市地方留成外匯代其償還。”補充合同于1989年3月13日經廣東省對外經濟貿易委員會“粵經貿字〔1989〕045號”文批準生效。經肇慶市會計師事務所驗證,群城公司代為籌借的資金已全部投入了合作企業。事后由于合作企業沒能依約償還投資本息,群城公司遂向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深圳分會申請仲裁。該仲裁委員會對棉紡廠所欠625萬美元本息進行了仲裁,并作出裁決:棉紡廠應向群城公司支付借款本息9972134.74美元以及群城公司辦案費用人民幣321790元,仲裁費人民幣823000元亦由其承擔。但仲裁庭認為肇慶市財政局和肇慶市計委出具的擔保書沒有訂立仲裁條款,且獨立于合作合同,不屬合同仲裁條款的管轄范圍,對群城公司要求肇慶市財政局和肇慶市計委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不作處理。群城公司遂訴至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另外,1988年3月2日,根據國務院國函〔1988〕6號文件的規定,撤銷肇慶地區,將肇慶市升為地級市;設立肇慶市端州、鼎湖兩個市轄區;將原肇慶地區的高要、四會、廣寧、懷集、封開、德慶、云浮、 新興、郁南、羅定十個縣劃歸肇慶市管轄。在肇慶市升格過程中,原地區直機關單位統稱謂市直機關單位,機構名稱一律冠以肇慶市稱謂。原肇慶市直機關單位則稱端州區直機關單位。本案1987年10月15日擔保書的原肇慶市計委和肇慶市財政局已變更為現在的端州區計委和端州區財政局。1988年11月28日擔保書是肇慶市升為地級市后的肇慶市計委出具的。 主要線路:棉紡廠欠群城公司款項625萬美元,其中400萬美圓由肇慶市計委和市財政局1987年10月15日提供擔保。225萬美圓于1988年11月18日由新的肇慶市計委提供擔保。1988年3月2日,國務院撤銷肇慶市,并另設市級的肇慶市,將原肇慶市變更為端州區,歸新肇慶市管轄.群城本所起訴,要求新肇慶市計委和財政局履行全部625萬美圓擔保義務。 二、法院判決: 1、肇慶市計委1988年11月18日出具的擔保合同無效; 2、肇慶市計委應對1988年11月18日擔保的225萬美圓債務,在棉紡廠不能完全清償時,承擔50%的賠償責任。 三、爭議焦點及分析: 被告訴訟主體資格問題。 本案訴訟中的肇慶市計委和市財政局與擔保中的肇慶市計委及財政局是有區別的。本案所謂的肇慶市升格并不能簡單的理解為行政級別的提升,而應理解為原肇慶市撤消并更名為端州區,端州區是新的肇慶市下屬的行政單位。那么原肇慶市的債券債務理應由端州區繼承,相應本案的被告應該一個是端州區,一個是新的肇慶市。
擔保人主體資格問題: 擔保法第八條明確規定的國家機關不得作為擔保人,國務院批準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的除外,根據該規定,本案既無國務院批準,又無外國政府及經濟組織貸款,無論是原肇慶市計委、財政局還是新的肇慶市計委、財政局均無資格簽定擔保合同。本規定為法律強制性規定,合同法又有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無效的規定,因此,本案的被告簽定的擔保合同是無效的。
保證合同無效的法律后果: 國家機關簽定無效的擔保合同時,并不表明該國家機關無需對該行為負任何責任。雖無需履行該擔保合同的規定,卻應對簽定無效合同負締約過失之責,故本案法院判決擔保人對債務負部分的補充連帶責任。
本案總結: 1、仔細查清原被告的訴訟主體資格是起訴的先決條件; 2、簽定合同時審核合同雙方是否具備簽訂合同的資格,是防范合同法律奉賢的有效措施; 3、合同的簽定是一件嚴肅的事情,即便明知所簽合同無效,仍有可能對無效的合同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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