廚師照片登上宣傳畫構成侵權被判賠萬元
作者:金 川
廚師長因自己的照片被登上宣傳廣告,遂將雜志發行公司北京五八信息技術有限公司訴至法院要求賠償。日前,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山后人民法庭審結了此案。法院認定雜志發行公司未經廚師長許可擅自使用印有其肖像的照片做廣告宣傳使用,侵犯他人肖像權,判決賠償精神損害賠償金1萬元。
原告李先生訴稱,自2008年9月起,五八信息公司未經同意擅自將原告的肖像刊載在其發行的1份名為《生活圈》雜志的廣告彩頁上。原告發現后多次致電五八信息公司要求立即將帶有原告肖像的廣告彩頁撤走,但五八信息公司未予理睬,其行為嚴重侵害了原告的肖像權,遂訴至法院,請求判令五八信息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在《生活圈》雜志上及五八同城網站上刊登書面道歉,并賠償損失10萬元。
被告五八信息公司辯稱其沒有在《生活圈》雜志上刊登李先生的照片,是在一個供用戶取閱的展架的宣傳畫上使用了李先生的照片,對無意使用李先生照片的行為愿意道歉,希望同其協商解決。因為該雜志不是用于商業用途,故不同意賠償李先生10萬元損失。
法院經審理查明,《生活圈》雜志系五八信息公司主辦的免費贈閱性質的雜志,其內容以生活消費類廣告和黃頁為主,刊登廣告需收取費用。為進行宣傳,《生活圈》雜志在餐飲業較集中的區域設有宣傳展架使用該雜志廣告宣傳畫。2008年10月,五八信息公司在多個地方的宣傳展架上使用了包括有李先生等人照片的宣傳廣告。宣傳廣告共印有照片五幅,其中含李先生肖像之照片位于廣告左側,照片中李先生手端餐盤,著廚師服,站立于前端,面部特征明顯。關于李先生照片的來源,五八信息公司稱系該公司美工在網上搜索所得,并未經過李先生的授權;李先生主張該照片系在業余時間拍攝,屬于自己所有。另查,李先生在商務會館擔任餐飲部經理、廚師長,2008年10月起李先生發現自己的照片出現在《生活圈》雜志的宣傳廣告上,并曾找到五八信息公司協商此事,并未達成一致意見。李先生指認發現地點的對應含有李先生肖像之廣告頁,現已經由五八信息公司撤換。
法院認為,肖像權包含公民人格權益及財產權益,依法受法律保護。五八信息公司的行為已成立對李先生肖像權之侵犯,故理應停止侵權行為并向李先生賠禮道歉、賠償損失。因廣告系宣傳《生活圈》雜志需要,故五八信息公司應在《生活圈》雜志刊登道歉聲明。考慮事件給李先生造成一定精神損害,法院根據廣告照片傳播范圍與被侵權人社會知名程度,考慮事件影響,酌情認定精神損害賠償金數額為1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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