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主為收益出租房屋,女房客洗澡漏電不幸致其男友身亡,2月16日,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法院判決,被告房東擔全責支付原告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誤工費、尸檢費等51萬余元;并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1萬元。
上海人孫先生在市郊結合部有一套三室一廳一衛的自建房屋,為了出租在裝修時在另二間房邊又隔了二個衛生間,成了三個單獨套間,雖然簡單裝修,但三個房間設施齊全。
2008年3月,來自外省市務工的馮小姐與另二位女同事,向孫先生分別以每月600元價格各租賃了一室一衛的住房,租期2年。2008年6月25日晚上7時許,馮小姐在改造的衛生間內洗澡,馮的男朋友何先生在房屋內看電視。這時,何先生聽到女友馮小姐在衛生間內尖叫聲,便強行踢開衛生間的門想進去看發生了什么事,不幸因衛生間內漏電而觸電身亡,馮小姐觸電昏厥經搶救脫險。
警方調查結果,該房屋內的用電存在安全隱患,馮小姐在衛生間內使用熱水器,因發生漏電,馮小姐觸電而發出尖叫,其男友何先生不明緣由前去營救,導致觸電身亡。
事發后,何先生的父親何大伯認為,孫先生作為房屋所有人和出租人,房屋出租沒有保證租賃房屋的安全性,侵害了何先生人身權,直接導致何先生因租賃房屋內衛生間發生漏電而觸電身亡,因此對何先生的死亡承擔賠償責任。為賠償事宜何大伯多次與孫先生交涉未果,2008年11月,何大伯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判令孫先生賠償兒子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誤工費等52萬余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萬元。
被告孫先生認為,對于何先生因救人觸電身亡的事實沒有異議。但原告沒有證據證明何先生因熱水器漏電死亡,何先生因救女友而死亡,該救助行為屬于無因管理,原告應當要求馮小姐承擔賠償責任。
2008年6月30日,公安機關委托法醫學鑒定,對何先生進行尸體解剖,鑒定結論何先生的死因符合電流損傷致死。
法院認為,被告作為房屋所有人,對居住房屋租賃,應當遵守國家關于房屋租賃的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被告承租涉案房屋,擅自對房屋分割裝修并未經有關部門登記出租,增加了發生安全事故的可能性,違反了有關房屋租賃的規定。同時,作為出租人,對于租賃物負有安全責任,確保租賃房屋內的各項設施正常、安全使用。根據承租人的陳述,造成事故的電熱水器是有出租人安裝,該過錯導致何先生在救人過程中觸電死亡,被告應當對何先生的死亡承擔全部賠償責任。何大伯因本次事件兒子死亡,勢必給原告帶來巨大精神痛苦,酌情確定賠償原告精神損害撫慰金。
據此,法院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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