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飲服務費要收得明明白白
就餐被收取服務費 客人挑戰餐廳落敗
本報訊 (記者 劉曉燕 通訊員 陳 琳)近日,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對一起因收取服務費引發的服務合同糾紛案作出一審判決,飯店有權根據市場價值規律自行定價,并盡到了明示義務,對于原告要求返還服務費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去年8月19日,某事務所工作人員到全聚德王府井店就餐。通過翻閱菜單目錄點菜,消費了價值715元的菜品,使用信用卡支付了餐費786元,其中含服務費71.1元,飯店給原告開具了發票,發票載明的金額為786元。
之后,該事務所以不該收取服務費和多收取3.9元為由,將全聚德王府井店告上法庭。
庭審過程中,原告提出被告多收取餐費3.9元。被告表示該3.9元系原告在點餐后加點1瓶燕京礦泉水的費用,對此原告表示記不清,結賬時沒有提出異議。
被告在餐廳入口處標注“本餐廳加收10%服務費”,在其印制的菜單每頁下方寫明“本餐廳零點加收10%服務費,單間加收15%服務費”,在點餐后的餐飲預點單中寫明“加收10%服務費”。
法院審理后認為,本案被告屬于餐飲企業,因提供餐飲服務的價格不在政府定價目錄內,故該價格實行市場調節價,由被告根據市場價值規律自主制定。現原、被告訴爭的被告收取服務費問題,因法律法規并無禁止性規定,被告可根據市場價值規律自行制定,且被告于餐廳入口、每頁菜單、餐飲預點單等處均有“加收10%服務費”的標識,已履行了向消費者明示的義務,原告在知道或應當知道被告關于“加收10%服務費”提示的情況下點菜、就餐、結賬的行為應視為對“加收10%服務費”的接受和認可,故原告以被告收取10%服務費無法律依據為由要求予以退還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對于原告要求被告退還3.9元的訴訟請求,因原、被告之間形成的餐飲服務合同關系具有即時結清的特點,原告應于認真審核消費項目后進行結賬,結賬時并未提出異議,其結賬行為應視為對消費項目的認可,故原告要求被告退還3.9元的訴訟請求,法院也不予支持。
圖為庭審現場。
當事人說
原告:收服務費無依據
被告:充分告知要收費
本報記者 劉曉燕
本報通訊員 陳 琳
原告訴稱:原告工作人員及客戶于2008年8月19日下午到被告全聚德王府井店就餐。被告在結賬時出具小票,小票上除列明點菜合計711元,另收取服務費71.1元,原告刷卡結賬,被告開具發票。當時原告并沒有仔細計算消費金額,也沒有核實小票金額與實際刷卡金額。后來才發現加收的71.1元服務費與多刷的3.9元。
被告收取10%服務費所依據的關于旅游定點企業牟利的函,屬于被廢止的法律文件。被告利用品牌優勢適用廢止的法律文件欺騙消費者,為經濟利益摒棄商業道德,其行為侵犯了原告及廣大消費者的合法權益,被告作為北京的知名企業、北京的名片,破壞了自己的形象,應當予以糾正。
另外,被告多收取的3.9元屬于不當得利。被告在結賬時為原告出具了結賬的小票,作為結賬的依據,原告也依據小票上的數額進行了付款,在刷卡的時候,被告未告知多收取了3.9元,在法律上屬于不當得利。被告在答辯中稱是原告多消費的金額,但并沒有證據證明這一點。
被告辯稱:被告被國內貿易部評為“國家特級酒家”,被北京市旅游局批準為旅游定點單位,根據北京市物價局的規定“取得旅游定點資格的特級餐飲企業可以加收15%的服務費”,被告收取10%服務費于法有據。且在被告餐廳入口處顯著位置標注“本餐廳收取10%服務費”,被告提供顧客點菜的菜單每頁下方均明確標注了“本餐廳收取10%服務費”,已經充分向原告告知了被告收取10%服務費的信息。
原告提出多收取的3.9元是原告在點餐后又加點的1瓶燕京礦泉水發生的費用。顧客在就餐中更換、添加或取消已點菜品的情況屢見不鮮,被告款臺最終結算及收款是以全面記載顧客整個消費內容的結賬單為準,款臺在收款前向顧客出示結賬單,供顧客確認,并按照顧客確認金額收取款項,原告僅以其剛入座被告餐廳后點菜的預結單證明其當日在被告餐廳的全部消費內容是不全面的,被告按照給原告的發票載明金額向原告收取款項,原告在收到發票時并未提出任何異議,說明原告認可被告當時所收款項。
連線法官
無禁止性規定 明示即可收取
本報記者 劉曉燕 本報通訊員 陳 琳
承辦該起案件的李旭輝法官告訴記者,原告前往被告處就餐并支付費用,原、被告之間就形成了餐飲服務合同關系。雙方關于服務費的爭議,關鍵在于收取服務費的行為是否有效。
首先,我國對商品價格及服務價格的確定,遵循的是市場調節為主,政府指導干預為輔的原則。這一原則是符合市場經濟發展規律的。依照我國法律規定,商品價格和服務價格,除法律規定適用政府指導價或者政府定價外,實行市場調節價,由經營者依法自主制定。依據價格法的規定,與國民經濟發展和人民生活關系重大的極少數商品價格、資源稀缺的少數商品價格、自然壟斷經營的商品價格、重要的公用事業價格,以及重要的公益性服務價格,政府在必要時可以實行政府指導價或者政府定價。本案的被告屬于餐飲企業,其提供餐飲的價格不在政府定價之內,屬于市場調節。
其次,被告的定價行為不違背法律禁止性規定,餐飲服務合同有效。由于原、被告爭議的服務費并無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被告可以根據市場價值規律自行制訂。同時,價格法所規定的不正當價格行為,都是有違法律、法規禁止性規定的,本案原告收取的服務費并未違反禁止性規定,不構成不正當價格行為。
其三,被告負有明示價格的義務。被告具有定價自主權,收取服務費可以認定向消費者提出的格式條款,消費者對此享有知情權和選擇權,服務方必須明示。本案中,全聚德在餐飲預點單等處均有“加收10%服務費”的標識,已履行了向消費者明示的義務,原告在知道或應當知道被告關于“加收10%服務費”提示的情況下點菜、就餐、結賬的行為應視為對“加收10%服務費”的接受和認可。因此對原告要求退還服務費的請求不予支持。
新聞觀察
不同視角看服務費
本報記者 劉曉燕 本報通訊員 陳 琳 胡 濤
有關餐飲企業收取服務費的糾紛,這并不是第一例。
服務費大約產生于二十世紀八十年代,當時,由于一些高檔酒店特別是涉外酒店消費源不足、服務成本支出偏高,為了提高這些企業的平均利潤率,服務費應運而生。隨后,星級賓館、各種飯店、娛樂企業等也開始加收服務費,收費比例從10%到15%不等。近幾年被媒體炒得沸沸揚揚的包廂費、開瓶費等也都屬于服務費的范疇。
餐飲企業該不該收服務費?不同視角,答案自然不同。
站在餐飲企業的角度來看,在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前提下,企業完全有權自主定價。只要企業盡到了適當的告知義務,那么他們收取服務費、消費者支付服務費,就是周瑜打黃蓋——一個愿打一個愿挨,并沒有什么不妥之處。
從消費者的角度來看,他們到餐廳用餐,只要按照菜單標注的價格支付了消費金額就可以了,為什么還要額外支付服務費呢?餐廳在計算各種菜品的價格時本來已經將雇員的勞務成本計入在內,這樣一來,另行收取服務費就缺乏正當理由。當然,如果消費者對服務員的服務態度很滿意,愿意向其支付小費,這屬于消費者的個人自由。
而從監管部門的角度來看,我國價格法已經有明確規定,除部分行業的價格適用政府指導價或者政府定價外,其他行業的商品或服務實行市場調節價,由經營者依法自主制定。餐飲企業不屬于政府定價范圍,政府應當對餐飲企業的定價行為予以尊重。
但是,這并不意味著監管就可以對餐飲行業收取服務費的做法不聞不問。餐飲企業收取服務費必須事先向消費者充分明示,現實生活中,不少餐廳或飯店常常在未作任何提示或者將收費提示故意放在消費者不容易留意到的地方,從而在消費者不知道或很難事先知曉的情況下,強制收取服務費用。對于這種侵害消費者知情權的行為,監管部門不能袖手旁觀。
與此同時,消費者也可以以餐飲企業沒有盡到適當的明示義務、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權益為由,請求法院判決退還多收的服務費。
當然,對于正當行使定價權、通過合適的途徑明示收取服務費的餐飲企業,法院也會依法保護他們的權利。
背景知識
是否收取服務費各地做法不同
陳 琳 王 晗
南京——
從2004年開始,南京市各級物價部門對餐飲行業的價格全面放手,大小飯店、餐館賺幾分利不再受物價局的控制,甚至是否收取服務費由餐飲企業自己來定,但都必須遵循一個前提——明碼標價。
廣州——
從2002年開始,廣州市物價局放開飲食、娛樂業價外加收服務費,收費標準由市場進行調節,具體是否收取、收取多少由經營者說了算,物價部門不再審批,但經營者必須明碼標價。
深圳——
從2001年11月20日起,深圳市取消對該市餐飲業和旅業價外服務費的審批,停止餐飲業評等定級和相應的收費許可證發放工作;與此同時,規定各旅業、餐飲業經營單位可自定價格及價外服務費,工商局加強監督檢查,督促各經營單位做好明碼標價工作。
哈爾濱——
2007年8月份開始,針對哈爾濱市不少餐飲企業強行向消費者收取餐位費、茶位費、服務費等做法,該市工商局出臺公告:今后凡是餐飲業以按人頭方式強行向消費者收取上述費用,無論是否事先告知都屬于違法行為,工商局將予以行政處罰。
新聞鏈接
事先不告知 包廂費返還
就餐后被告知要收取80元的包間費,客人認為收費不合理,將酒樓告上法院。2008年7月,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對劉先生要求麻辣誘惑公司大鐘寺店返還包間使用費80元的請求予以支持。
2008年1月15日,劉先生在麻辣誘惑公司大鐘寺店餐后結賬時,酒樓向劉先生收取了包間使用費80元。劉先生認為他在麻辣誘惑公司訂餐時以及整個就餐過程中,麻辣誘惑公司大鐘寺店均未告知其包間費收取規定。
法院認為,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真實情況并在知情的基礎上進行比較、鑒別和挑選的權利,經營者負有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真實信息的義務。根據本案已經查明的事實及對證據的認證情況,法院確認麻辣誘惑公司大鐘寺店在劉先生提出到包間就餐時,未將使用包間應交納包間使用費的信息如實告知劉先生,該店的上述行為侵犯了劉先生作為消費者的知情權,進而使劉先生喪失了對服務提供者進行比較、鑒別和挑選的權利。
法院認為,在我國現行法律、行政法規對餐飲經營者收取包間使用費并無禁止性規定的情況下,即使餐飲經營者制定包間費收取規定明顯為企業帶來額外的利潤,但以不違反平等、自愿、公平原則為前提,餐飲經營者應在正當經營權內去追求商業利潤最大化。
事先不說明 筷子也收費
2007年11月,消費者臧先生狀告中華老字號東來順對一次性筷子收取費用的案件,在北京市宣武區人民法院調解結案。東來順出庭應訴的店長當庭退還了消費者臧先生3元“筷子費”并承諾其北京9家直營店即日起不再向消費者收取一次性餐具費用,30余家加盟店也將在接到通知后陸續取消“筷子費”。
2007年9月,臧先生和同事等3人到東來順北京市的廣內店吃火鍋。點菜時,服務員沒有說明裝有一次性濕巾和筷子的套袋是收費餐具。結賬時,臧先生發現被收取了3雙一次性筷子的費用共3元,遂以侵犯消費者知情權為由,向法院起訴東來順餐飲公司廣內店,要求返還3元“筷子費”。
法規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十九條 經營者應當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真實信息,不得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
經營者對消費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和使用方法等問題提出的詢問,應當作出真實、明確的答復。
商店提供商品應當明碼標價。
第二十四條 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或者減輕、免除其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
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
第六條 商品價格和服務價格,除依照本法第十八條規定適用政府指導價或者政府定價外,實行市場調節價,由經營者依照本法自主制定。
第七條 經營者定價,應當遵循公平、合法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十四條 經營者不得有下列不正當價格行為:
(七)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牟取暴利;
(八)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不正當價格行為。
第十八條 下列商品和服務價格,政府在必要時可以實行政府指導價或者政府定價:
(一)與國民經濟發展和人民生活關系重大的極少數商品價格;
(二)資源稀缺的少數商品價格;
(三)自然壟斷經營的商品價格;
(四)重要的公用事業價格;
(五)重要的公益性服務價格。
商務部《餐飲企業經營規范》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餐飲企業經營應具備的基本要求、經營場地、設備設施、規章制度、衛生安全和后續處理方面的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各種經濟類型的餐飲企業,包括飯莊、酒家、酒樓、餐館、餐廳(含飯店、賓館、酒店對外經營的餐廳)、小吃店、快餐店、飲品店,以及集體用餐配送企業。
3.4.7須明示營業時間、供應品種、服務項目的收費標準及其他特殊規定,銷售的食品應當明碼標價,并嚴格按照標價執行,提供的服務內容和費用應當符合與消費者的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