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照被吊銷 股東不清算
法院判決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本報訊 (記者 劉曉燕 通訊員 彭曉輝 柳洪強)公司逾期不年檢被吊銷,股東怠于清算,被債權人告上法庭。近日,湖北省武漢市江漢區人民法院對這起糾紛作出一審判決,被告公司的兩名股東對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法院經審理查明, 2002年9月10日,被告北新我的家居公司與中行青山支行簽訂《借款合同》,由北新我的家居公司向中行青山支行借款人民幣200萬元,借款期限為1年,月利率為5.13‰。同日,原告武漢澳華裝飾設計工程有限公司與中行青山支行簽訂《保證合同》,約定由原告為被告向中行青山支行借款200萬元提供連帶責任擔保,保證期間為從合同生效之日開始到借款合同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經過二年。借款到期后,被告北新我的家居公司未能全面履行借款本息歸還義務。中行青山支行于2003年1月23日向原告發出《關于敦促履行保證義務的通知》、2004年11月22日向原告發出《擔保權利轉讓通知》。同年12月29日,中國銀行湖北省分行及信達資產管理公司在《湖北日報》上發出了《債權轉讓通知暨催債務催收聯合公告》,2006年6月23日,信達資產管理公司在《湖北日報》上發出了《債權催收公告》,向被告北新我的家居公司催收貸款本息,要求原告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2008年1月24日,原告與信達資產管理公司簽訂《債務重組合同》,約定:信達資產管理公司依法享有對被告北新我的家居公司的相應債權,原告作為上述債權的連帶保證人,愿意承擔該項債權的清償責任;雙方確定重組債務為2645824.61元;如原告在2008年1月25日前償還70萬元,則信達資產管理公司同意豁免重組債務中的其余債務。合同簽訂后,原告于2008年2月28日向信達資產管理公司支付了70萬元。
另查明,被告北新我的家居公司因逾期未年檢于2005年6月5日被武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銷營業執照。被告陳漢發及被告朱濤均系被告北新我的家居公司的股東,公司解散后,未成立清算組對公司財產進行清算。
法院審理認為,本案中,被告北新我的家居公司向中行青山支行借款,由原告提供擔保,但借款到期后,被告北新我的家居公司未歸還借款本息,原告按保證合同代為歸還了借款70萬元。根據擔保法的規定,已經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有權向債務人追償,原告要求被告北新我的家居公司歸還其代償的借款70萬元的訴請,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被告北新我的家居公司因逾期年檢被武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局依法吊銷營業執照而解散,被告陳漢發及朱濤作為該公司的股東,負有依法成立清算組并對公司債權債務進行清算的法定義務,但被告陳漢發及被告朱濤一直怠于履行其法定義務,致使原告在履行擔保責任后,其依法追償的權利無法實現。原告要求被告陳漢發及被告朱濤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予以支持。案件受理費、公告費等費用,由被告北新我的家居公司、陳漢發、朱濤共同承擔。
當事人說
原告:對公司債務股東要擔責
被告:出資到位責任已經履行
本報記者 劉曉燕
本報通訊員 彭曉輝 柳洪強
原告訴稱:2002年9月10日,被告北新我的家居公司向中國銀行武漢市青山支行借款人民幣200萬元,期限為1年,并簽署了《借款合同》1份。為被告的該筆借款,原告與中行青山支行簽署了《保證合同》1份,約定原告為被告北新我的家居公司的還款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借款到期后,被告北新我的家居公司沒有償還借款,中行青山支行向原告主張保證責任,后中行青山支行將債權轉讓給中國信達資產管理公司武漢辦事處。
2008年1月24日,原告與信達資產管理公司簽署了《債務重組合同》,約定原告作為連帶保證人償還被告北新我的家居公司的債務本息264萬余元,如果在2008年1月25日前償還70萬元,信達資產管理公司免除其他責任,隨后,原告向信達資產管理公司支付了70萬元,至此,原告為被告北新我的家居公司借款承擔了保證責任,實際償還債務為70萬元。
被告北新我的家居公司已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被告陳漢發、朱濤作為其股東,應對被告北新我的家居公司的法律責任承擔連帶責任。現要求判令:1.被告北新我的家居公司支付代為償還的借款本金70萬元及利息;2.被告陳漢發、朱濤對被告北新我的家居公司的上述責任承擔連帶責任;3.訴訟費用由三被告共同承擔。
被告朱濤辯稱:被告朱濤作為被告北新我的家居公司的股東之一,已履行了股東的責任,出資全部到位。原告要求其承擔連帶責任無任何法律依據;被告朱濤成為股東是為了公司成立符合法律的要求,對公司并無任何經營,對公司資產情況也不了解,請求駁回原告對被告朱濤的訴訟請求。
被告北新我的家居公司、被告陳漢發未到庭應訴。
連線法官
股東為何要對公司債務擔責
本報記者 劉曉燕 本報通訊員 彭曉輝 柳洪強
庭審中,被告朱濤辯稱自己已經履行了股東的出資責任,出資全部到位,不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對此法院沒有采納,而是支持了原告要求兩名自然人股東對于被告公司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請求。
這是否突破了傳統公司法中股東承擔有限責任的立法原則,股東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性質是什么,就這些法律問題,記者采訪了本案的審判長凃孝萍。
凃孝萍告訴記者,在公司立法中,公司的獨立人格和股東有限責任原則是公司法人人格制度的本質特征與核心內容。現代企業制度中以所有權與經營權相分離作為運轉形式,其制度安排上有賴于公司法人人格制度的有效落實。但是,現實中股東濫用公司獨立人格和有限責任原則的情形亦非鮮見,債權人的利益和社會信用體系受到極大損害。當股東存在濫用公司獨立人格或者有限責任原則的情形,規避其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時,為維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針對具體法律關系中的特定事實,可以否認涉案公司的獨立法人人格以及公司股東的有限責任,判令公司股東對于涉案公司債權人或者特定社會公共利益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凃孝萍告訴記者,有限責任公司因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條規定而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清算組由股東組成。因此,清算屬于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法定義務。股東怠于履行清算義務的法律后果與責任性質應當根據其行為過錯程度進行區別。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十八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控股股東未在法定期限內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導致公司財產貶值、流失、毀損或者滅失,債權人主張其在造成損失的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就本條文規定進行分析,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控股股東遲延組成清算組導致公司財產損失的責任性質應當屬于侵權損害賠償責任,上述主體承擔責任的范圍應當以其遲延行為而導致公司資產損失的數額為限度。因此,在責任分配上首先應當以公司資產對于債權人進行清償,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控股股東則在其導致公司資產損失的數額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控股股東怠于履行義務,導致公司主要財產、賬冊、重要文件等滅失,無法進行清算,債權人主張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也應予以支持。
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股東清償后,其內部責任應當如何分配?
凃孝萍說,《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對此沒有具體規定,按照通常做法,可以根據股東設立公司時的約定或持股比例分配責任,承擔責任的股東可以另行向其他責任人進行追索。
法規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第三十一條 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一條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二)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條的規定予以解散。
第一百八十四條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而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該申請,并及時組織清算組進行清算。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
第十八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未在法定期限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導致公司財產貶值、流失、毀損或者滅失,債權人主張其在造成損失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因怠于履行義務,導致公司主要財產、帳冊、重要文件等滅失,無法進行清算,債權人主張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上述情形系實際控制人原因造成,債權人主張實際控制人對公司債務承擔相應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新聞鏈接
公司解散財產流失
大股東不組織清算
作為占公司55%股份的村委會,在公司解散后不組織股東對公司的債權債務進行清算,致使公司財產流失,債權人的權益遭受侵害。2008年3月25日,河南省衛輝市人民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法院判處被告衛輝市城郊鄉村民委員會以其在康達化工有限公司的出資額為限,償還原告任毅15.5萬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1994年2月16日,被告衛輝市城郊鄉河園村委會出資27.5萬元,石某及陳某等11人出資22.5萬元,共同組建了康達化工有限公司。期間,原告任毅先后七次借款15.5萬元給康達公司。2006年10月24日,公司收回該七份借據,重新給原告出具了借款總憑證,載明向原告借款15.5萬元。2006年10月25日,因公司未進行年檢而被工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同期公司解散。公司解散后,未按法律規定的期限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
法院認為,衛輝市康達化工有限公司在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后,應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被告城郊鄉河園村委會作為占有康達公司55%股份的股東,在公司解散后,有義務組織其他股東成立清算組對公司的債權債務進行清算。其怠于行使清算之責至今未予清算的不作為行為,造成公司原有財產流失或貶值,公司名存實亡,使作為債權人的原告債權無法實現,直接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因此,被告河園村委會應以其在康達公司的出資額范圍內對康達公司向原告的借款承擔民事責任。
經營到期公司停產
股東起訴請求解散
2007年4月27日,新疆農七師中級人民法院召開奎屯正利工貿實業有限公司解散清算案發放股東款大會,股東領到了最后一批股東款。至此,這起由股東提起訴訟的公司解散案件,經過對正利公司廠房設備、附屬設施拍賣以及清收債權等程序,圓滿結案。
奎屯正利公司成立于1995年10月,公司《章程》規定經營期限為10年。2005年6月該公司召開股東大會,經協商一致,同意對公司進行審計評估清算,但就具體事宜未能形成決議。同年12月,公司召開股東大會再次商討解散公司的有關事宜,但因部分股東未在決議上簽名,沒有形成股東大會決議。年底,公司停產,無法正常經營。2006年3月13日,正利公司8名股東作為原告,依法向農七師中級人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法院判令正利公司解散清算。
法院審理后依法裁決,宣告本案進入解散程序,并經當事人申請,依法指定清算組對正利公司的資產進行清算。此后,法院工作人員前往正利公司,依法查封了該公司的所有資產,并將查封后的資產交由正利公司清算組接管,同時提出了財產清算的具體要求。經過清算,27名股東先后三次領取了股本金及配股近90萬元。
背景知識
公司解散與清算
公司解散是導致公司法人人格消滅的法律行為。
根據解散公司的方式、條件及原因,可以分為任意解散和強制性解散。
任意解散就是基于股東意志而發生的公司解散。根據我國公司法的規定,下列情形出現時,公司可以解散: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而需要解散。
強制性解散,是由于出現特定情形,公司主管機關或者法院命令公司解散。比如公司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消,這種解散屬于行政性強制解散,是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為維護市場秩序,對違法公司終止其法律主體資格,使之永久性禁入市場從事經營活動的行政管理行為。
當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清算是公司解散的法律后果之一,是指公司依據法律規定或公司章程規定解散,或股東按照法定程序決議解散公司,公司依法組成專門機構(清算組)對公司資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處分,并向股東分配剩余財產,依法辦理公司注銷登記,以終結公司法人資格的法律行為。如果出現清算過程中公司資產小于公司債務的情形,則應當依據公司法的規定,由清算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并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后,清算組應將清算事務移交人民法院。
(彭曉輝 柳洪強 王 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