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被告侵犯的是名譽權還是名稱權
——山東省東平縣法院判決郭長水侵權案
裁判要旨
因被轉讓飯店的名稱近似影響經營狀況的,被侵犯的客體是名稱權。侵犯企業、個體工商戶的名稱權的認定標準,是該名稱在特定地域能夠明確指向唯一確定的主體。
■案情
肖思國經營的個體飯店“城西野味山莊”位于山東省東平縣白佛山前。郭長水從事印刷品的廣告宣傳業務,在東平縣城經營《東平商訊》宣傳刊物。2007年8月初,與肖思國相鄰的另一個體飯店“望山閣食府”的業主張立菊因飯店轉讓找到郭長水,要求在《東平商訊》刊登飯店轉讓廣告,雙方約定刊登1期,價格15元,張立菊留下飯店名稱和聯系電話。2007年8月23日,《東平商訊》137期刊登一條廣告信息:“白佛山前野味山莊因工作變動急轉,本店裝修豪華,設施齊全,有固定客源,電話:13181807309。”電話號碼為“望山閣食府”聯系電話。肖思國見到《東平商訊》刊登的廣告后,以“當時白佛山前名為‘野味山莊’的飯店僅肖思國一家、飯店經營狀況下降與《東平商訊》的飯店轉讓信息有關”為由,向東平縣法院起訴,要求郭長水和張立菊立即停止侵害、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并賠償經濟損失2萬元(損失計算以完稅收據為憑)。
■裁判
東平縣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肖思國的飯店字號經工商部門核準登記,依法取得了名稱權,應受法律保護。被告郭長水應望山閣食府業主要求刊登店鋪轉讓信息時,應準確刊登轉讓店鋪名稱及位置,由于被告郭長水的過失,刊登了與原告飯店名稱及地理位置相近的信息,使人們相信待轉讓飯店系原告經營的野味山莊,致使原告飯店經營產生一定影響,其行為侵犯了原告商號的名稱權,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但飯店經營效益受地理位置、季節、服務水平等多種因素影響,原告僅以納稅發票來計算飯店損失證明力較低,應根據原告的經營狀況以及被告侵權過失程度綜合確定。被告張立菊讓郭長水刊登飯店轉讓信息的行為無過錯,張立菊不承擔賠償責任。遂作出判決:被告郭長水在《東平商訊》上刊登向原告肖思國賠禮道歉、為原告消除影響的文章,文章內容應經本院審查;被告《東平商訊》賠償原告損失800元;駁回原告對被告張立菊的訴訟請求。
此案宣判后,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評析
本案需要解決的問題有三:原告訴稱的被侵害權利的性質;《東平商訊》刊登的轉讓信息是否侵犯了原告飯店的名稱權;本案賠償責任主體的確定。
關于被侵害客體是名譽權還是名稱權問題,首先應看被告的飯店廣告中是否包含了貶低原告名譽的內容,原告的名聲、信譽是否受到了損害。本案被告刊登的轉讓信息中只有飯店的基本情況和一個聯系電話,沒有任何貶低飯店名譽的情形;被告委托、發布轉讓信息時也不會存有貶低名譽的目的。其次,既然不構成名譽侵權,原告認為轉讓信息中使用的是其所經營飯店的名稱,那么被侵犯的只可能是名稱權。
關于原告飯店的名稱權是否受到侵害問題,應看《東平商訊》刊登的轉讓信息中的飯店名稱是否足以讓社會公眾誤認為待轉讓飯店系原告所經營的飯店,即該飯店名稱在特定地域具有指向上的唯一性。因《東平商訊》刊登轉讓信息之時,在白佛山前只有原告一家飯店名為“野味山莊”,雖然“野味山莊”也可以是一種經營特色,但該名稱經工商登記后,在當時該區域內沒有其他名稱中包含同樣文字的飯店的情況下,“野味山莊”就具備了名稱權所要求的特定性。而《東平商訊》刊登的轉讓信息中所使用的“白佛山前野味山莊”,恰恰符合了原告飯店名稱的這種特定性,也就侵犯了原告飯店的名稱權。
關于本案賠償責任主體的確定問題,應當分析二被告間的法律關系及過錯方可得出正確結論。被告張立菊系廣告主,而被告郭長水系廣告制作和發布者。廣告制作是一種加工承攬合同關系,張立菊在留下飯店名稱和聯系電話后交由業主郭長水制作簡單的轉讓廣告,其指示行為沒有過錯;郭長水作為《東平商訊》業主,具有廣告經營者的資格,完全具備制作這種廣告的能力,張立菊在選任定做人方面亦沒有過錯;而如此簡單的廣告,也沒有審核的必要。郭長水為增強廣告的宣傳效果,刻意突出待轉讓飯店經營野味、位于旅游景點白佛山前兩大特色,具有為張立菊著想的動機,但在未了解該區域的飯店名稱、亦未征求廣告主意見的情況下,貿然使用“白佛山前野味山莊”的名稱,具有主觀過失。廣告發布是一種委托合同關系,廣告主張立菊要求廣告發布者發布“望山閣食府”的轉讓信息,該委托事項未侵犯他人合法權益;而郭長水在過失制作廣告后將錯誤信息予以發布,同樣是一種過失侵權。由于郭長水在廣告制作和發布中的過失行為侵犯了原告飯店的名稱權,而張立菊沒有過錯,郭長水應獨立承擔侵權的民事責任。
本案案號:(2007)東民一初字第1403號
案例編寫人:山東省東平縣人民法院 張繼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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