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最高刑由5年提高至10年
作者: 張景勇 衛(wèi)敏麗
28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表決通過刑法修正案(七),其中規(guī)定,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最高刑由5年有期徒刑提高至10年有期徒刑,這意味著我國反腐敗力度進一步加大。
此前,刑法相關條款規(guī)定,國家工作人員的財產或者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差額巨大的,可以責令說明來源。本人不能說明其來源是合法的,差額部分以非法所得論,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財產的差額部分予以追繳。
盡管這一罪名的適用一直是我國開展反腐敗斗爭的重要手段,但有些全國人大代表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等提出,對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量刑標準偏輕,建議加重處罰。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馬懷德曾經指出,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刑罰偏低容易被一些腐敗官員鉆空子。
也有專家分析指出,一些貪官案發(fā)后拒不說清巨額財產的來源。因為不明財產越多,就意味著受賄額越少,這使得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在一定程度上成為某些貪官面臨法律制裁時的“擋箭牌”。
為適應反腐敗斗爭的需要,刑法修正案(七)修改了相關條款:“國家工作人員的財產、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差額巨大的,可以責令該國家工作人員說明來源,不能說明來源的,差額部分以非法所得論,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差額特別巨大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財產的差額部分予以追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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