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罪簡要分析
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罪,是指公司發起人、股東違反《公司法》的規定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資,數額巨大、后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
股東違反出資義務,除應當補足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本身的特有性質,決定了公司的發起人、股東出資的多少,直接關系到股東在公司中所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的大小。而是否能按照《公司法》的規定,真實地、足額地出資,則直接關系到公司能否正常地運轉、公司承擔責任的能力以及債權人和社會公眾的利益。
因此,《公司法》對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的出資方式和履行義務都做了明確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
對作為出資的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或者土地使用權,必須進行評估作價,核實財產,并折合為股份。
根據《公司法》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應當在召開公司創立大會之前繳足其認購的股款;而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應在申請公司登記之前足額繳納公司章程規定的各自認繳的出資額。
所謂違反《公司法》的規定,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虛假出資的行為,主要表現在:以貨幣方式出資的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未在法定期限內繳納將其認繳的貨幣足額存入準備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臨時帳戶;以貨幣方式繳納的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未在法定期限內繳納其以書面形式認繳的全部股款;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或者土地使用權出資或者抵作股款的股東、發起人,未在法定期限內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公司的發起人、股東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資的行為是《公司法》所明令禁止的。所謂抽逃出資包括在公司成立后,非法抽回其出資和轉走其出資兩種方式。
例如抽回其股本、轉走其作為股金存入銀行的資金、將已經作價出資的房屋產權、土地使用權又轉移于他人等。
構成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罪必須是數額巨大、后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
行為人虛假出資或者抽逃出資如果數額不大,后果不嚴重,也沒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就不能構成本罪。
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罪的追訴標準,即追究犯罪行為標準:
公司發起人、股東違反《公司法》的規定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虛假出資,或者在公司成立之后又抽逃其出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 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給公司、股東、債權人造成的直接損失累計數額在10萬元至50萬元以上的;
2. 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 致使公司資不抵債或者無法正常經營的;
(2) 公司發起人、股東合謀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的;
(3) 因虛假出資、抽逃出資,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的;
(4) 利用虛假出資、抽逃出資所得資金進行違法活動的。
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的處罰標準:
自然人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虛假出資金額或者抽逃出資金額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罰金。
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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