倒車撞倒指揮保安司機賠償2.7萬
作者: 李鴻光 包蹇
正在上崗值班的安保人員老李,按職權指揮調度客戶車輛停泊時,卻意外被一輛準備泊車的車輛倒車撞倒,造成他右小腿脛腓骨骨折。為傷害賠償事宜,老李將肇事車輛司機朱先生及該公車所屬公司告上法院,要求賠償醫療費、誤工費及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各類經濟損失總計達3.4萬余元。近日,上海靜安法院一審判決扣除朱先生已支付的1.6萬余元外,還需賠償老李各類經濟損失27734.50元;而車輛所屬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2007年1月24日11時45分許,在本市常德路175號附近,司機朱先生駕駛一輛小客車在停車過程中,不慎與老李發生交通事故,致老李右腓骨中段粉碎性骨折,右脛骨下段骨折。老李被送醫院治療,行鋼板內固定術,同年2月12日出院。該起交通事故經交警部門出具的《事故認定書》認定:朱先生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2007年12月13日,交警部門委托市道路交通事故鑒定中心對老李作傷殘程度及傷后休息、護理、營養期限鑒定。鑒定結論為:老李損傷的后遺癥尚未達到傷殘等級程度,同時對術后休息、護理及營養等給出了具體意見。2008年4月中旬,老李再次入院做了取出鋼板術,一周后出院。因雙方為賠償事宜協商未果,同年12月下旬,老李起訴到法院提出朱先生需賠償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腋拐、交通費、營養費、誤工費、律師費和精神撫慰金等3.4萬余元標準,而該車輛所屬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法庭上,朱先生辯稱老李是物業公司保安,當時在指揮自己泊車,因停車處有一輛摩托車,老李上前搬動摩托車,因不慎把腳塞進了啟動的車輛輪下。當時老李稱問題不大,但過了20分鐘左右,交警趕來要求本人出示“兩證”,并要馬上陪同老李前往醫院就診,自己還通過交警墊付了醫療費。朱先生認為,老李在指揮停車中應該預見到可能會受到損害,其主觀上也有過錯,理應承擔一定的經濟責任。自己是出于同情,考慮就賠償幾百元錢把事情了掉,遂在事故認定書上面簽了字,為老李已墊付了醫療費及護理費計有16206.70元。聲稱對事故認定有異議,愿意承擔部分賠償責任。該車輛所屬公司也表示,同意駕駛員意見,愿意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法院認為,交警管理部門根據事故現場勘驗等所制作的事故認定書,在雙方當事人均無其他有力證據可以反駁下,應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合法證據,具有證明效力,朱先生被認定承擔事故全部責任。現朱先生認為其不應承擔全部事故責任,卻沒有其他證據予以反駁,法院難以采信。考慮到老李主張賠償金額,缺乏如收入證明材料來佐證,最終法院酌情剔除個別不合理的部分,遂作出了上述一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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