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菏澤市東明縣一對農(nóng)民夫婦通過一處未設專人看守的鐵路道口時,被一輛貨運列車撞上,導致一死一傷。近日,菏澤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鐵路部門賠償20萬余元。
2006年1月29日,顧某駕駛一輛機動三輪車,載著妻子潘某,行駛到新菏線鐵路一處無人值守的平交道口時,被一輛疾駛而來的貨運列車撞軋,導致潘某當場死亡,顧某受重傷住進醫(yī)院,被診斷為頭部挫裂傷。
事發(fā)后,顧某與道口所屬部門鄭州鐵路局協(xié)商賠償事宜未果后,起訴至東明縣人民法院。該院開庭審理后,判決鄭州鐵路局承擔本次交通事故責任的60%,賠償顧某及親屬各項損失共計21萬余元。鄭州鐵路局不服,上訴至菏澤中院。
菏澤中院審理后認為,本案發(fā)生事故的新菏線鐵路平交道口,是附近村民生產(chǎn)生活的重要交通道口,鄭州鐵路局在該道口未設專人看守,也未設置升降桿,存在著一定的安全隱患,致使顧某沒有注意到車輛通行情況與火車發(fā)生碰撞,鄭州鐵路局對道口的安全管理存在缺陷是本案損害后果發(fā)生的主要原因,一審法院判令由鄭州鐵路局承擔60%的責任并無不當。顧某系成年人,駕駛?cè)嗆囃ㄟ^鐵路道口時,應當注意觀察,其疏忽大意是導致事故發(fā)生的另一原因,應負部分責任。(孫新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