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及法不禁止既允許的原則,當事人有權委托二人為訴訟代理人。司法實踐中,這種情況也經常出現。
一、當事人同時委托兩位特別授權代理人引發的問題
1.程序上的難題。如將當事人同時委托兩名特別授權代理人視為授權不明,按照一般代理,則在當事人的授權書上已寫明“代理權限:起訴、出庭、承認、變更、放棄訴訟請求,參加調解,進行和解”的情況下,與事實不相符,違背意思自治原則。如將當事人同時委托兩名特別授權代理人視為當事人未到庭(若是原告同時委托兩名特別授權代理人,按撤訴處理,若是被告同時委托兩名特別授權代理人,按缺席判決處理),則僅僅考慮到特別授權代理人代理意見存在分歧的情況,而忽略了兩位特別授權代理人同心協力維護當事人利益的一面,與民事訴訟法代理及事實相違背。
2.實體上的難題。如,在當事人未到庭的情況下,若一個特別授權代理人放棄一部分訴訟請求,而另一個代理人不同意放棄,法院該如何處理?法院是采用其中一個特別授權代理人的意見,還是先裁定中止審理,待委托人做出選擇后在恢復庭審?
3.當事人同時委托兩位特別授權代理人,將浪費司法資源。如對有一位特別授權代理人參與的調解協議,在制作、送達了調解書后,另一位代理人因故未參加調解,能否以調解協議未征求其意見為由提出異議?此調解協議書是否有效?本來可能以調解結案的案件,卻陷入僵局。
4.一旦兩位特別授權代理人意見不一致,最終還將由委托人決定,增加委托人的麻煩,在司法實踐中不能很好地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二、處理當事人同時委托兩位特別授權代理人案件的建議
1.當事人對其同時委托兩位特別授權代理人的代理權限進行事先約定,當兩位特別授權代理人的意見不一致時,哪位代理人具有優先性,在委托書上進行注明,并在向法庭提交授權書時加以說明。
2.法院應當對當事人進行告知。對當事人委托兩位特別授權代理人,法院不予準許,若經釋明后當事人仍堅持對授權不做變更時,在兩位特別授權代理人代理意見存在分歧時,當事人不在場的情況下,視為授權不明,按一般代理處理。這樣更有利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防止將當事人帶入累訴。
3.完善民事訴訟法對當事人同時委托兩位特別授權代理人的規定。可在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后面加一項,當事人不得同時委托兩位特別授權代理人。
(江西省于都縣人民法院 曾照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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