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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跡鑒定辨真?zhèn)?銀行追款終敗訴 |
出處:法律顧問網(wǎng)·涉外dl735.cn
時間:2009/3/10 15:53:00 |
筆跡鑒定辨真?zhèn)?銀行追款終敗訴 楊女士因多次申請銀行信用卡未獲批準才得知,由于自己有一筆購車貸款未及時還款,被銀行訴至法院。從未申請此筆車貸的楊女士非常詫異和氣憤,向法院申請進行筆跡鑒定。日前,此案經(jīng)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終審駁回銀行要求楊女士歸還本金19萬余元及相關利息、罰息的訴訟請求。 楊女士因個人需要,先后3次向北京某商業(yè)銀行申請信用卡,均遭到拒絕,經(jīng)查詢得知是因為有一筆貸款未還,并得知因該筆貸款未還已經(jīng)被銀行起訴至法院。 銀行起訴稱,2003年10月,銀行與楊女士、北京某汽車銷售公司簽訂《個人借款合同》。合同約定,楊女士向銀行借款24萬余元,用于購買廣州本田牌汽車。合同簽訂后,銀行按合同約定將借款24萬余元劃入該汽車銷售公司的賬戶。因楊女士并未按期歸還貸款,銀行將楊女士告上法庭,要求楊女士歸還本金19萬余元及相關利息、罰息等。 楊女士則認為,自己對這筆汽車貸款并不知情,借款合同上的簽名是偽造的,由于銀行未盡到嚴格的審查義務,導致了這筆假貸款的發(fā)生,應承擔由此造成的一切損失。 在一中院審理過程中,根據(jù)楊女士的筆跡鑒定申請,一中院于2008年5月6日委托法大法庭科學技術鑒定研究所對借款合同中楊女士的簽字進行了筆跡鑒定。5月19日,法大法庭科學技術鑒定研究所出具鑒定文書,認為借款合同中的借款人簽名與楊女士的簽名不是同一人書寫。 一中院經(jīng)審理認為,根據(jù)查明的事實可以確認,楊女士并非借款合同的相對方,借款合同中楊女士的簽名并非楊女士本人書寫,楊女士亦未實際使用銀行發(fā)放的貸款。因此,銀行提供的借款合同不具有真實性,不能證明與楊女士之間存在借款合同關系的事實。 據(jù)此,銀行依據(jù)借款合同要求楊女士承擔還款義務,沒有事實依據(jù),法院不予支持,并最終作出上述終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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