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認定醫療糾紛中醫方的過錯
近幾年來,在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中,醫療糾紛案件已經占據了較大的比例,且有逐年上升的趨勢。在筆者看來,審判實踐中處理醫療糾紛案件的關鍵,是如何妥當認定醫方的過錯。為拋磚引玉,本文擬就醫療糾紛中醫方的過錯認定問題加以討論。
筆者認為,醫方的過錯在一般情況下應就其是否已盡客觀上的注意義務而加以判斷。從充分保護患者的利益和利于醫療技術的發展出發,醫方應盡的注意義務應當是民法上善良管理人所應盡到的注意義務。具體而言,醫方在從事診療護理行為時,應具有合理的注意及適當的技術。所謂“合理的注意及適當的技術”,其判斷標準是“醫療水準”,即醫師于醫療之際,其學識、注意程度、技術以及態度均應符合具有一般醫療專業水準的醫師在同一情況下所應具備的標準。
在審判實踐中,法官可以具體結合以下原則,運用“醫療水準”這一判斷標準來認定醫方的過錯:
1、“醫學判斷”法則。
所謂“醫學判斷”法則,是指只要醫療專業者遵循專業標準的要求作決定,不能僅因事后判認其所作的決定錯誤而對其課以責任。醫方在對患者施行診療時,若其已盡到符合其專業要求的注意、學識及技術標準,即便治療結果不理想,甚至有不幸發生,醫方也無過錯,不應對該后果承擔責任。
2、“可尊重的少數”法則。
醫師為診療護理行為時,必須具備高度的專門知識與技術,各個醫師可能持有不同的見解,在此場合,要容許醫師有一定程度的自由裁量權。我們知道,科學與全民公決不同,而且“真理往往掌握在少數人手里”,因此,在醫療行為給患者帶來損害時,我們不能因多數人同意采取某種治療措施就肯定其完全正確而不承擔責任,也不能因所采用的治療方法系屬少數人認可而讓該少數人承擔責任。只要醫師采取的治療方法不違反其專業標準,就不能認定其有過錯。
3、“最佳判斷”法則。
醫方所為的診療護理行為除必須符合其專業標準所要求的注意義務、學識及技術等之外,還必須是其最佳判斷。換句話說,當醫師的專業判斷能力高于一般標準,而該醫師又明知一般標準所要求的醫療方法具有不合理的危險性時,法院對該醫師的注意義務的要求應高于一般標準。比如,美國一些法院要求該醫師必須依其能力做“最佳判斷”方可免責;日本民法理論中也有類似要求,稱為“最善之注意義務或完全之注意”。“最佳判斷”法則與醫師的一般注意義務有別,法院適用該原則時須非常小心。“最佳判斷”法則一般僅應在該最佳判斷確定的治療方法不增加患者的危險或該治療方法已被認為符合“可尊重的少數”法則時,方可適用。
4、“允許風險”法則,或稱“容許性危險”,法則。
該法則認為,在某些特殊情況下,包括醫療活動中,為謀求社會進步,應允許威脅法益的人類活動的存在。醫學的進步,使以往被認為屬于絕癥的疾病也有了治愈的可能,給患者及其親人帶來歡樂和希望,但新藥的使用,也會產生副作用。醫學的進步是經過千千萬萬次的反復實驗和多次的失敗才得到的。因此,判斷醫方的過錯,應考慮“允許風險”法則的適用。
5、醫療的緊急性與醫療嘗試。
所謂醫療的緊急性,是指由于醫療的判斷時間緊促,對患者的病情及病狀無法作詳細的檢查、觀察、診斷,自難要求醫生與平常時期的注意能力等同。因此,緊急性在醫療過失上,便成為最重要的緩和注意義務的條件。但這并非有意減輕醫方的注意義務,而是仍以相同的注意程度作為判斷標準,不過在因緊急情況而無法注意時,免除醫方責任的承擔。所謂醫療嘗試,是指任何醫療行為雖均具有抽象的威脅,醫學理論更要依賴新的藥物嘗試或技能實驗才能發展。這時,常有相當的“未知領域”的存在,醫生在此未知領域,當負注意義務。因此,醫生在進行新的醫療嘗試時,除經患者承諾外,還要對患者的癥狀、體質、醫院的設備、醫生的能力及其它必要的實驗及可能的危險,均應先慎重考慮,并應提供周全的應急設備,否則,將難逃過錯之咎。
6、一般醫師與專科醫師的不同。
在醫療行業,存在著諸多分工。首先有醫院管理人與醫務工作者之分;醫務工作者依其專業,又有醫生、護士、檢驗師、麻醉師、藥劑師等區分。他們的注意標準應依其所屬專業而加以判斷。醫院內大者有內科、外科等諸多專科,每個科內都有專業醫師,如今已不再也不可能有包治百病的全能醫師,因此,專科醫師對其專門領域內的注意義務標準要高于一般醫師的注意義務。至于某醫師是否為專科醫師,不能以其是否取得該專業的執業證書或同類的資格證書為依據,而要看該醫師是否以該專科的形態執業。倘若其能力未能及于專科醫師的水平而強行為之,應從保護患者利益的角度出發,依專科醫師的標準來判斷該醫師是否過錯。
7、地區性原則。由于不同地區的經濟、文化發展狀況有差距,因此,醫師執業的環境、醫療經驗等,都有地區性的差異。這在我國尤為明顯。在一些偏遠的農村,許多醫務工作者由于主、客觀條件的制約,對現代醫療知識及醫療技術知之甚少。因此,判定醫生是否盡到注意義務,應以同地區或類似地區(指發展水平大致相當,環境、習俗、人口等相似的地區)的醫療專業為依據。可見,在判定醫方的過錯時應考慮到地域、環境等地區性差別因素,既不縱容醫方的過錯,又要針對具體環境而不對醫方過于苛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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