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抗辯條款寫入保險法
信息時報訊 (記者喬倩倩)2月28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表決通過新修訂的《保險法》,修訂后的保險法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與2002年版保險法相比,新保險法新增了29條,對保險合同成立時間與效力問題、理賠等作了進一步明確規定,同時將不可抗辯條款寫入保險法。
不可抗辯條款寫入保險法投保前,保險代理人將提供一份投保單,并指引投保人填寫投保單上列明的既往病史等告知事項,不少投保人為了避免增加保費或拒保而隱瞞病情投保,甚至有的代理人為了完成任務“幫助”投保人隱瞞病情。如果未盡告知義務,根據原保險法規定,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于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并不退還保險費。
對此,新保險法增加規定,保險人在合同訂立時已經知道投保人未如實告知的情況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同時,為防止保險公司濫用合同解除權,規定自保險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三十日不行使而消滅。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二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解讀:
中國人壽廣東分公司有關人士解釋指出,所謂不可抗辯條款就是在保險合同生效滿一定時期后,保險合同就不再具有爭議性,這個期限一般為2年,2年后保險公司不能再以未盡告知義務為由解除合同,這樣也避免了部分代理人誘導投保人隱瞞病情,導致理賠難的問題,實際上對保險公司和投保人都是一種保護。
核保期責任承擔問題可明確
新保險法對保險合同成立時間與效力問題作了明確規定,“投保人提出保險要求,經保險人同意承保,保險合同成立。”“依法成立的保險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投保人和保險人可以對合同的效力約定附條件或者附期限。”
據了解,辦理保險的程序一般是,保險公司口頭告知投保人保險相關事宜,雙方協商一致后,投保人填寫投保單并簽字,保險公司接到投保單后進行核保,核保通過后簽發正式保單。事實上,許多保險事故是在已經簽了投保單,而正式保單尚未簽發時發生的,保險公司通常按行業慣例予以賠償,但也有保險公司以合同未成立為由拒賠。
解讀:
“按照行業習慣,投保單在保險公司核保期間發生的保險事故由保險公司承擔,但對于保險責任開始時間等問題并沒有以法律的形式明確下來,以至于經常發生理賠糾紛,新保險法通過可附條件或附期限的形式進一步明確下來,保護了投保人利益。”暨大金融系教授陳鷺說。
達成賠付協議10天內付款
針對投保容易理賠難的問題,新保險法對理賠事程序作了進一步規范,根據新保險法,保險事故發生后,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提出索賠時,保險公司如果認為需補交有關的證明和資料,應當及時一次性通知對方;材料齊全后,保險公司應當及時作出核定,情形復雜的,應當在30天內作出核定,并將核定結果書面通知對方;對屬于保險責任的,保險公司在賠付協議達成后10天內支付賠款;對不屬于保險責任的,應當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天內發出拒賠通知書并說明理由。
同時,如果保險事故發生后,投保人等如果未及時履行通知義務,對保險人可以在一定條件下不承擔賠償責任的規定增加限制條件。即如果保險人通過其他途徑已經或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不可抗辯”條款
“不可抗辯”條款,規定“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兩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即保險合同成立滿2年后,保險公司不得再以該投保人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解除合同。此規則對于長期人壽保險合同項下的被保險人利益的保護意義重大,填補了現行保險法的空白。
【來源:信息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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