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除郵政法陳弊 快遞業務法律責任須明確
“來自全國人大的最新消息表明,修改郵政法已列在今年主要立法計劃中。雖然已是數易其稿的郵政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已經結束,但是關系到維護消費者權益的若干關鍵問題在草案中仍然沒有解決。”
中消協法律部副主任、多年來一直從事消費者權益法律問題研究的陳劍在接受本報記者專訪時,明顯地流露出她的擔憂,并對破除政企合一體制下制定的郵政法陳弊,提出了旗幟鮮明的意見和建議。
2008年,全國消協系統受理的消費者投訴數據顯示,郵政服務類投訴比2007年增長了72.5%。投訴增長幅度位居當年各類商品和服務之首。
法律修改仍存部門保護
郵政法的規定直接涉及消費者切身利益。上海市消保委提出,郵政企業是不納稅的,郵政普遍服務業務與競爭性業務應當分離,以防在利益驅動下郵政企業參與競爭性業務疏于郵政普遍服務致使消費者的權益受到侵害。
陳劍指出,草案規定“郵政業是國家重要的社會公用事業”,但其后的具體規定中有屬于公用性質的郵政普遍服務業務,也有屬于市場競爭性質的快遞業務;經營主體有郵政企業、快遞企業等,而且郵政企業不僅從事國家專營的公用性質的業務,還經營其他競爭性業務。如此表述,易造成認識和法律責任承擔上的混亂。建議進一步明確該法的調整范圍。
對于國家專營的郵政業務與競爭性業務應區分性質,作出不同規定;對于國家專營的郵政業務,因其適用規則特殊,建議專章作出規定,以與競爭性業務有所區別。并明確規定“郵政企業的郵政普遍服務業務和競爭性業務應當實行分開經營”。
只要涉及競爭性的快遞業,無論經營者是郵政企業還是一般民營快遞企業,都應當適用市場經濟的法則,由合同法等來規范。
她特別強調,應明確郵政企業經營快遞業務時的法律責任。郵政企業經營快遞業務時應適用快遞企業的規定,而不是適用公用性服務的規定。
公用服務賠償限額缺聽證
由于國家提供的普遍服務性質的郵政資費低廉,因而郵政法作出了限制賠償以及保價制度的規定。草案規定,郵政普遍服務對未保價給據郵件的最高賠償額是所收取資費的3倍,明顯偏低。深圳、安徽、吉林等地消費者協會(委員會)對此也提出了意見。
陳劍認為在郵政基本法中對賠償標準規定過細,不利于依據現實情況及時作出調整。她建議,對于涉及公眾利益的公用服務賠償標準,應通過立法聽證聽取消費者意見,依法確定相應賠償標準。并與《萬國郵政公約》等國際慣例相銜接。
快遞服務應明確同質賠償
目前,快遞行業大多采用格式條款明確規定對消費者的賠償標準為郵資的一至五倍。與消費者的實際損失相差很遠。這實際是通過不平等條款減輕、免除自己損害消費者權益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
上海、深圳等地消保委曾就快遞服務問題專題研討認為,快遞服務屬于一般競爭性社會服務業,應適用通常的市場競爭法則,不應采用適用于公用性業務的限制賠償額做法。對于非貴重物品的快遞,應按照合同法的同質賠償原則,如果由于快遞企業過錯造成快遞件損毀或丟失,快遞企業應按照顧客的實際損失給予賠償。不應允許經營者通過格式條款規定過低的賠償限額來規避自己的責任。對此,應作出明令禁止。
代收貨款方式成消費陷阱
現如今非現場購物盛行,郵購、電視直銷、網上銷售、電話銷售等,最終都要通過物流運送、郵寄等方式才能到達消費者手中。而“代收貨款”是商家常用的方式之一。 “代收貨款”郵件是目前在境內開設的一項速遞業務。銷售商對消費者承諾“貨到付款”,并與速遞企業簽訂郵件投遞“入網協議”。
按照一般人的理解,“貨到付款”是貨到后經開包看貨,再支付貨款。而速遞企業的工作流程卻是消費者必須先交錢、再簽名,最后才可拆視郵件。一旦郵件內的物品出現質量問題,只能找投寄人,速遞企業只管收錢,不管退費,對郵件內的物品“概不負責”。
陳劍介紹說,在這方面,各地的投訴比較集中。江西省上饒市消協吳壽福秘書長說,就是“‘貨到付款’直銷廣告憑借‘代收貨款’業務設下的陷阱,讓許多不明就里的消費者往里跳。”深圳、浙江、江西上饒等地的消費者協會通過發布消費警示、向有關部門反映、建議等方式,希望問題能夠得到關注和解決。
陳劍說,綜合各地意見,建議在郵政法中對此作出明確規定。如:規定開辦代收貨款業務的前置條件、對入網企業作出資質要求、入網企業需交納保證金等,如入網企業對給消費者造成的損失不予賠償,則由保證金中扣劃。保證金不足賠償的、又找不到相關責任企業的由代收貨款的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承擔連帶責任。由此確保消費者權益不受侵害。
高額保價轉嫁自身風險
郵政服務收取相應費用,理應為用戶提供迅速、準確、方便、安全的服務。目前,一些快遞公司隨意制定保價費標準,對于幾百元的東西收取5%的保價費,轉嫁自身責任和風險。陳劍建議對此予以規制。江蘇、浙江等地消費者協會也提出了同樣的意見。
對于非貴重物品的寄遞風險,經營者應通過投保責任保險等方式自行承擔。不應向消費者收取保價費予以轉嫁,否則對消費者不公。陳劍提出,有必要規定郵件的起保限額。對最低限額以下的(非貴重)郵件,不應收取保價費,并區分是否郵政普遍服務,確定賠償方式。如是公用性服務,按法定限額賠償,如是競爭性服務,按消費者的實際損失賠償。
鑒于許多企業高額保價費,轉嫁自身經營風險,陳劍建議明確保價費率標準。對于超過起保限額的郵件,應明確保價費率的上限標準。建議費率定在0.1%至0.5%之間。
陳劍還表示,她十分贊同深圳消委會的意見———應增加郵政企業、快遞企業對貴重郵件的保價提示義務。對貴重物品的寄遞,經營者有義務告知顧客予以保價。如果經營者同意顧客不保價的,若因經營者過錯發生寄遞件損毀或丟失的,經營者應按照實際損失給予賠償。(記者 姚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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