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甥馬某因未履行與舅媽富某簽訂的遺贈扶養協議而被告上法庭,近日,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判決撤銷原被告之間的遺贈扶養協議;被告馬某返還原告富某贈與的房屋。
1998年朝外大街進行拆遷,富某在朝外大街吉市口6條50號的一間私房也在拆遷之列。因富某沒有子女,1990年12月7日,富某與馬某雙方協商達成贈與撫(扶)養協議。協議約定:①富某愿將其拆遷補償所得的67平方米的回遷房一套贈與馬某個人,馬某本人同意受贈;②贈與撫養協議簽訂后,富某將其所有的吉市口六條50號平房一間及拆遷所補償的67平方米的回遷房一套的全部權益一并贈與馬某個人,由馬某個人掌握使用收益;③贈與協議簽訂后,富某應會同馬某,向住總拆遷公司說明情況,出示相關證明文件,并同意直接由馬某與拆遷公司簽署拆遷補償協議,回遷樓房差價款8.2萬余元由甲方交納,馬某與拆遷公司簽署拆遷補償協議即視為富某、馬某雙方辦理本次贈與的移轉登記手續;④贈與協議簽訂之日起,馬某應負撫養富某的義務,馬某應保證為富某安排提供舒適衛生的住處,居住面積不應少于30平方米,馬某每月應向富某提供不少于500元的生活費,富某生病的醫藥費、住院醫療費用及亡故后的喪葬費用均由馬某負擔;⑤馬某接受贈與后,如出現違背前條所約定的撫養義務時,富某有權撤銷贈與,馬某應將贈與所得的房屋及其全部權益交還富某,不得提出任何異議;⑥馬某在第四條撫養義務未完全履行前,非經富某同意不得將受贈房屋及相應權益進行處置,或設定抵押、擔保等,馬某如有違約時,富某有權撤銷贈與。
雙方在協議上簽字后,馬某憑借此協議與拆遷單位簽訂了關于朝外大街吉市口六條50號的拆遷安置協議,馬某以其名義購買了北京市朝陽區朝外大街吉慶里2號樓住房一套,為購買該房還需的82577.50元系由富某出資。現此房產權證尚未下發。馬某在履行撫養富某的義務期間,沒有給富某提供協議中約定的住房。馬某每月給付原告撫養費500元至2004年9月后,就以生活困難為由沒有再繼續給付。馬某現將受贈之房用于出租,維持生活。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原告與被告之間簽訂了贈與撫養協議,雙方均應當按照協議的內容履行各自的權利、義務。被告作為受贈人不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原告作為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原告把自己的住房拆遷后所得的安置權贈與了被告,被告已經與拆遷單位簽訂了拆遷安置協議,原告還為被告購買拆遷安置的住房出資,原告的贈與行為成立。現該房的房產證尚未下發,原告的贈與行為尚未生效。被告作為受贈人,沒有履行合同約定的給原告提供住房的義務,在近期又因故不能履行給付生活費的義務,原告有權撤銷贈與、要求被告返還贈與的財產。 作者: 李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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