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保安懷疑顧客偷東西,遂對顧客進行搜身,雙方為此發(fā)生糾紛,導致顧客受輕傷,3月30日,河南省夏邑縣人民法院判令超市賠償原告馬某四千元并向原告賠禮道歉。
2008年12月17日上午,原告馬某到河南省夏邑縣某超市購物后離開,在出口該超市保安人員看到原告大衣里鼓鼓囊囊,疑為盜竊了超市的東西。遂要其把大衣脫下進行進行檢查,原告不同意,雙方發(fā)生糾紛,在此過程中,原告馬某眼部、臉部受傷,身體也受到一定傷害。原告住院10天,花去醫(yī)療費、交通費等共計4000元。
法院審理認為,原告在被告處購物后,被告保安懷疑原告盜竊東西,要求檢查被拒絕,雙方發(fā)生糾紛,在糾紛中致原告身體及部分財物受到傷害。超市在沒有證據(jù)證明原告有違法行為的情況下,強行檢查原告的物品,系違法行為,原告的身體受到傷害,與被告保安人員的行為有直接的因果關系,被告應對原告身體受到傷害及物品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 作者: 吳傳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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