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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貿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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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團購涉及的法律問題 |
出處:法律顧問網·涉外dl735.cn
時間:2009/3/31 12:39:00 |
近年來,隨著人們消費方式日益多樣化和互聯網技術的發展,網絡團購作為一種新的貨物買賣形式應運而生。其實,網絡團購的本質仍然是團體采購,只不過這種采購是通過網絡組織起來的而已。因為網絡團購涉及的主體很多,加之團購具體形式多樣,故所涉及的法律問題也比傳統的貨物買賣復雜。,所以,有必要對網絡團購中不同主體的權利義務進行厘清,以回應實踐中出現的網絡團購糾紛。
就網絡團購的主體而言,可達到成千上萬,但是大體可以歸為三類:購買者、銷售者、組織者。三類主體的不同結合方式,決定了網絡團購的具體形式。而網絡團購的具體形式不同,參與主體的權利義務也不相同。
根據媒體的報道,目前存在的網絡團購形式大體可分為三種: 第一種:消費者通過網絡自發組織的團購。此種團購中,所有參與網絡團購的都是消費者,組織者作為消費者之一通過網絡將零散的消費者組織起來,以團體的優勢去于銷售者談判,從而獲得比單個消費者優越的購買條件。 第二種:銷售者通過網絡組織消費者團購。此種團購中,銷售者通過網絡發布團購信息,邀請消費者參與團體采購,而銷售者自愿將價格降低比單個采購更低的水平。因為消費者采購數量大,從而也保證了銷售者的更大利潤。 第三種:專業團購組織通過網絡組織團購。此種團購中,除了消費者和銷售者以外,尚有專業的團購組織。專業團購組織并不是消費者,也不是銷售者,而是為了幫助消費者購買而提供服務的組織。當然,此種形式的組織者也可能是自然人個人。
對于前兩種網絡團購,與一般的貨物買賣并無本質差別。就具體的商品買賣主體而言,就只有購買者和銷售者。因此,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也比較明確,買賣雙方所產生的糾紛,完全可以按照《合同法》與《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解決。在以上三種形式的網絡團購中,最復雜的要數第三種形式的團購,因而也最容易引發糾紛。
在通過第三者組織的網絡團購關系中,因為第三者的介入,使得原本單純的買賣關系變得復雜。而且,第三者介入買賣的形式多種多樣,從而使三者之間的關系錯綜復雜。因此,只有對第三者介入買賣形式進一步分類,才有可能厘清他們的權利義務關系,正確處理發生在他們之間的糾紛: 第一,專業組織者為買賣雙方提供居間服務。專業組織者—無論是公司、還是網站,或者個人,通過網絡聯絡眾多的消費者,再代表消費者與商家洽談購買事宜。如果最終簽訂購買合同的是消費者與銷售商,那專業組織者所提供的服務實際是中介服務。盡管組織者也參與了買賣雙方的討價還價過程,但是因為最終訂立買賣合同的是消費者本人與商家,因此對于買賣中所發生諸如產品質量問題、消費者拖欠貨款問題等,均與組織者沒有關系。因為組織者只是為買賣雙方傳遞信息、居間撮合,符合合同法中所規定的居間行為,無論其接受哪方委托,從哪方收取報酬,都不應對買賣關系承擔責任。當然,如果組織者與某一方合謀,對另一方實施欺詐,則應與欺詐者承擔侵權的連帶責任。 第二,專業組織者作為一方代理人參與商品買賣。按照我國《民法通則》第六十三條的規定,公民、法人可以通過代理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北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代理行為,承擔民事責任。因此,對于組織者在一方授權范圍內以被代理人名義實施商品買賣行為,應該依照法律規定由被代理人的一方承擔。在專業組織者與被代理人之間發生的糾紛,適用民法關于代理的相關規定處理。如果作為代理人的專業組織者超越代理權限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應當對被代理人承擔賠償責任。特別是對于有償代理,即便專業組織者在代理權限內從事代理,如果因未盡代理職責使被代理人遭受損失的,也應當負賠償責任。 第三,專業組織者接受委托后以自己名義買賣商品。專業的團購公司、網站、個人通過網絡發布商業廣告,引誘消費者委托自己去為消費者購買商品。專業組織者按照與消費者之間的委托協議中約定的購買商品名稱、種類、數量、價格等,以自己名義去采購后交付消費者,從消費者處收取一定的報酬。此種委托形式的團購,屬于合同法中所說的委托合同。因為專業組織者在接受委托后,是以自己名義進行商品買賣,原則上應當區分交易對方是否知曉此種委托的委托人。如果知曉,則專業組織者實施的行為直接約束其他兩方;如果不知曉,則專業組織者實施的行為只在他與向對方之間生效。而在委托方與受托方之間,應當按照他們之間的合同處理。 第四,網絡組織者通過網絡向不特定的買賣雙方發出邀請,組織他們在特定時間、地點進行貿易洽談,促成交易。在此種情況下,往往組織者要向參與洽談的買方或者賣方,甚至是買賣雙方收取一定費用。對于買賣雙方經過協商自行達成的交易,組織者原則上不應當承擔責任。但是,如果組織者就賣方商品向買房作出承諾、如確保質量合格的承諾、有問題先行賠付的承諾的,如果其承諾不能兌現,應當承擔責任。反之,如果組織者向買賣雙方均作出承諾,亦應根據其承諾是否兌現決定責任承擔。當然,按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消費者在展銷會、租賃柜臺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要求賠償。展銷會結束或者柜臺租賃期滿后,也可以向展銷會的舉辦者、柜臺的出租者要求賠償。展銷會的舉辦者、柜臺的出租者賠償后,有權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追償。如果網絡組織者通過網絡發布信息,組織所謂的展銷會,或者以出租柜臺的形式幫助商家向消費者銷售商品,應當按照該規定承擔相應的責任。
當然,可以預見,隨著社會經濟活動的日益活躍,網絡團購的組織形式會越來越多。對于網絡團購中所出現糾紛的解決,原則上應當按照參與各方之間的協議處理。如果她們之間沒有協議約定,則可結合《民法通則》、《合同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等規定處理,完全沒有必要就所謂的網絡團購單獨立法,因為無論團購也好,還是網絡團購也罷,歸根結底還是商品的買與賣。只要充分運用法理,認真分析參與者之間的法律關系,在現行的法律框架中,完全能夠找到處理的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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