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亡賠償金怎么分割”總是跟兩個不幸有關:一是失去親人之不幸,一是親人不睦之不幸,所以個人更情愿沒有這個話題,但實際中卻不乏這方面的案例,通常都是某人工亡,留下老婆孩子及年邁的父母,單位賠些錢給家屬,拿到賠償款后不久,家屬(工亡者父母與兒媳)之間再賠償款如何分割起爭議。本文擬對工亡賠償金分割進行分析,并提出相關建議以期減少這方面的紛爭。
一、工亡賠償金的構成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工亡賠償金包括喪葬補助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和供養親屬撫恤金。
(一)喪葬補助金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注: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統籌地區是指直轄市和設區的市)。
(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48個月至60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地方法規會根據當地情況在上述幅度內確定當地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
。ㄈ┕B親屬撫恤金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等有關規定,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
二、工亡賠償金的分割工亡賠償金的分割是指工亡職工的親屬通過與工亡職工單位協商取得工亡賠償金后,工亡職工的親屬之間對工亡賠償金進行分配。工亡賠償金在工亡職工的親屬間該如何分配?我們應先厘清工亡賠償金的各構成部分的性質,才能確定其分配原則。
。ㄒ唬┕ね鲑r償金各部分的性質喪葬補助金用于工亡職工的喪葬支出,所以喪葬補助金無須在工亡職工親屬之間分配。供養親屬撫恤金則是按月發給工亡職工生前供養的親屬的生活補助金,所以,供養親屬撫恤金本也不存在分配的問題,但由于是工亡職工單位與工亡職工協商賠償的結果,所以一次性給予供養親屬撫恤金,工亡職工親屬以后不再要求,所以,對供養親屬撫恤金需要按規定計算出各自的份額,由于供養親屬撫恤金的領取有明確的條件,所以,也不難確定各個供養親屬的撫恤金。關鍵是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性質的確定,有人認為工亡補助金是對工亡職工不死應得收入給予補償,具有財產性質,可按繼承法規定由繼承人繼承。但這種看法經不起推敲,工傷保險條例規定,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的賠償標準是48個月至60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按照這種看法,假設沒有本次工傷事故,豈不是所有的工亡職工只能再活4-5年?因此,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不具有遺產的性質。供養親屬撫恤金是按月支付給工亡職工生前供養親屬的生活補助金,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則是一次性支付給工亡職工直系親屬的補助金。因此,供養親屬撫恤金是僅僅是對工亡職工生前供養親屬的物質補償,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對工亡職工直系親屬的物質補償,更是對其失去親人的一種精神撫慰,因此,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應參照法定繼承的規定,在第一順序繼承人之間平均分配,畢竟喪失親人對于近親屬來說,在精神上的痛苦都是一樣的。
。ǘ┕ね鲑r償金的分配在工亡賠償金規定籠統,又未指明享受對象時,容易出現工亡賠償金分配爭議。鑒于喪葬費是用于工亡職工的喪葬,并且數額固定,所以,在分配工亡賠償金之前應先將喪葬費剔除。然后,再算出各個供養親屬應得的撫恤金,對于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則參照法定繼承,在第一順序繼承人之間進行平均分配。在工亡賠償金高于或低于實際應得工亡賠償金的情形下,應先扣除喪葬費,然后按照依法計算的撫恤金和工亡補助金的比例,來分割供養親屬撫恤金與工亡補助金。
三、有關建議
。ㄒ唬⿲ね雎毠挝辉诠ね雎毠挝慌c工亡職工親屬協商解決工亡賠償時,應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細化工亡賠償金,并指明享受對象。這樣工亡賠償解決后,能一定程度上避免工亡職工直系親屬又就工亡賠償金分割再起紛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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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與工亡職工單位協商解決時,要求按工傷保險條例等規定細化賠償金,并指明享受對象。
2、在賠償金額未作細化、并未指明享受對象時,近親屬之間應盡量協商解決,以免傷了和氣。
附一:供養親屬撫恤金支付的有關規定
1、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范圍包括:工亡職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
2、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可申領供養親屬撫恤金的條件:第一、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第二、工亡職工配偶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第三、工亡職工父母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第四、工亡職工子女未滿18周歲的;第五、工亡職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滿60周歲,祖母、外祖母年滿55周歲的;第六、工亡職工子女已經死亡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其孫子女、外孫子女未滿18周歲的;第七、工亡職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滿18周歲的。
3、供養親屬撫恤金標準配偶:職工本人工資的40%;其他親屬:職工本人月工資的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職工本人工資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
4、供養親屬撫恤金支付方式《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范圍規定》規定因工死亡供養親屬停止享受撫恤金待遇的情形,即:第一、年滿18周歲且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第二、就業或參軍的;第三、工亡職工配偶再婚的;第四、被他人或組織收養的;第五、死亡的。
附二:職工職工是享有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主體。
從范圍上說,包括勞動法律規定的所有勞動者。就同一用人單位而論,職工是指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各種用工形式、各種用工期限的勞動者。
附三:本人工資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在計算方法上,本人工資高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本人工資是計算工傷職工享受某些工傷保險待遇大小的依據,在《工傷保險條例》中,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等都是以本人工資的數額作為基準加以計算的。但是,對于另外一些工傷保險待遇,其計算基準為工傷保險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比如生活護理費、喪葬補助金、一次性工傷補助金等等。因此,對于不同項目的工傷保險待遇的發放,其計算基準都是不同的,應當根據具體情況加以把握。
【作者簡介】
陳曉云,人民大學法學碩士畢業,中國經濟體制改革研究會法律顧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