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險事故獲雙賠的正當性依據(jù)
作者: 許道鋒 費成興
【案情】
2007年12月20日下午課間,原告馬某在學校操場上玩耍時被另一同學壓趴致左肱骨骨折。先后經寧國市中西醫(yī)骨傷?漆t(yī)院、寧國市人民醫(yī)院住院治療,共用去醫(yī)藥費3391.40元,馬某已從侵權方獲得了相應賠償。另原告曾于2007年9月1日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了師生平安險附加意外傷害醫(yī)療保險,保險金額為附加意外傷害醫(yī)療3000元、附加住院治療6萬元,保險期限至2008年8月31日,F(xiàn)雙方因保險理賠事宜發(fā)生糾紛而成訟。
【裁判】
法院審理認為,原告馬某在保險期間發(fā)生了意外傷害的保險事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八條的規(guī)定,其雖已從第三者即侵權方獲得相應賠償,但保險人即被告某保險公司依法仍應按約定比例向被保險人即原告馬某給付保險金。依據(jù)保險合同約定,被告就原告的醫(yī)藥費扣除100元的免賠額后,應按80%予以理賠。故對原告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判決被告某保險公司支付馬某保險金人民幣2633.12元。
【評析】
人身保險不同于財產保險,財產保險以補償為原則,目的在于填補損害,而人身保險則更多基于對人自身價值的考量,不適用補償原則。本案中,法院判決被告保險公司在侵權損害賠償以外依據(jù)保險合同支付原告保險金,其正當性依據(jù)在于:
1、法律依據(jù)。依據(jù)我國現(xiàn)行《保險法》第68條之規(guī)定,馬某因他人的侵權行為而發(fā)生人身保險事故,其在向侵權人請求賠償后,還可依據(jù)保險合同向保險人求償,保險人仍負理賠義務。也即,人身保險事故的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有雙重求償權,其可同時向侵權人和保險人主張,該權利不因一方已為賠償而喪失。
2、請求權性質。馬某向保險公司請求理賠的依據(jù)是雙方存在人身保險合同法律關系,其請求權性質為合同履行請求權。而馬某向侵權人主張賠償?shù)囊罁?jù)是馬某因侵權而致傷的事實,該請求權性質為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兩種請求權在成立要件、賠償范圍和時效保護等方面存在明顯不同,且二者在本案中不相妨害地并立存在。因此,馬某可以基于不同的法律關系分別向不同的行為主體求償。
3、價值取向。財產保險的賠償要符合等價交換的市場邏輯,不允許當事人獲得雙重利益。但人的生命或身體不是商品,其價值不能用貨幣量化,人身保險事故發(fā)生后,保險金額的確定也不能用財產保險方法衡量,否則無助于對人自身價值的表彰和維護。我國法律對人身保護的制度設計越來越多元化,并賦予當事人更多的程序選擇權,恰當?shù)胤从沉朔蓪θ说纳】蹈幼鹬剡@一基本價值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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