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客的旅游意外保險應由誰來買?
案情:2008年5月21日,張某等16人由某市旅行社的導游帶領,乘游船前往金湖景區游覽。在游覽過程中,張某被山邊一棵斷裂掉落的枯枝砸中頭部并造成重傷,經送醫院搶救無效死亡。為此,張某親屬訴至法院,要求旅行社賠償因未為游客購買旅游意外保險而損失的保險利益30萬元。庭審中,雙方當事人對游客旅游意外保險誰來買爭議較大。
分歧:
一種意見認為:旅行社負有為旅游者購買旅游意外保險的法定義務。理由是:根據國務院發布的《旅行社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旅行社組織旅游,應當為旅游者辦理旅游意外保險,并保證所提供的服務符合保障旅游者人身、財物安全的要求。”上述規定中的“應當”說明旅游意外保險是強制保險,旅行社負有為旅游者購買旅游意外保險的法定義務。
另一種意見認為:旅行社不具有為旅游者購買旅游意外保險的法定義務。理由是:根據國家旅游局發布的《旅行社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五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旅行社從事旅游業務經營活動,必須投保旅行社責任保險。”《旅行社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雖規定:“旅行社組織旅游,應當為旅游者辦理旅游意外保險。”但該條例規定的所謂應當為“旅游者辦理旅游意外保險”的含義是:旅行社組織旅游,應當為旅游者辦理旅行社責任保險。依此含義,旅行社所謂的法定義務應當指辦理旅行社旅游意外責任保險,而不是游客意外保險。為此,原告所訴的旅游意外保險屬人身保險業務中自愿險性質,不屬強制險,該自愿險應由游客自行購買。
解答: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理由是:1、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一條規定“投保人和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應當遵循公平互利、協商一致、自愿訂立的原則,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保險的以外,保險公司和其他單位不得強制他人訂立保險合同。”當前,法律、行政法規并未有強制旅行社必須為旅游者辦理人身保險合同的義務。
2、《旅行社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雖規定:“旅行社組織旅游,應當為旅游者辦理旅游意外保險。”對此理解,根據國務院法制辦公室于2002年3月26日對國家旅游局《關于建議明確〈旅行社管理條例〉中“旅游意外保險”含義的函》,明確答復“旅行社組織旅游,應當為旅游者辦理旅游意外保險”的含意是:旅行社組織旅游,應當為旅游者辦理旅行社責任保險。
3、《保險法》第九十二條規定“保險公司的業務范圍:(一)財產保險業務,包括財產損失保險、責任保險、信用保險等保險業務;(二)人身保險業務,包括人壽保險、健康保險、意外傷害保險等保險業務。……”依此規定,旅行社辦理的旅行社責任保險實屬財產保險范疇,而原告所主張的旅游意外保險屬人身保險的范疇。
4、《保險法》第五十六條規定:“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并認可保險金額的,合同無效。”上述規定,說明人身保險合同的投保人除對保險標的且有保險利益外,必須征得被保險人同意,方可為其投保以人的壽命和身體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合同。
綜合所述,本案原告所訴的旅行社應當為游客購買旅游意外保險的保險,實指以人的壽命和身體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合同。依照上述保險法的有關規定,人身保險合同屬商業險的性質,應由游客自愿選擇購買旅游意外保險,為此,可以認定旅行社沒有為旅游者購買旅游意外保險的法定義務。陳月霞 羅劍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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